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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糾紛案件中長期以來一直存在“公章私刻”或是以“資料章”、“項目章”等代替公章簽定合同或結算書等不合規(guī)的行為,為復雜的工程類案件增加了難度和不確定性。本文結合各級法院針對“章”的規(guī)定,簡要分析一下在建設工程類領域中“人章”不一致的情況下效力問題引起糾紛的規(guī)定。關于“人章”問題從司法實踐上來看是經歷過從認章不認人到認人的變化過程的。2019年發(fā)布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四十一條更加強調了行為人蓋章之時是否有代理權或代表權。其內容為:“司法實踐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兩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訂立合同時惡意加蓋非備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發(fā)生糾紛后法人以加蓋的是假公章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鮮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主要審查簽約人于蓋章之時有無代表權或者代理權,從而根據代表或者代理的相關規(guī)則來確定合同的效力。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之人在合同上加蓋法人公章的行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義簽訂合同,除《公司法》第16條等法律對其職權有特別規(guī)定的情形外,應當由法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無代表權、加蓋的是假章、所蓋之章與備案公章不一致等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權。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權后,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的合同,應當由被代理人承擔責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無代理權、加蓋的是假章、所蓋之章與備案公章不一致等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贝撕笮轮袊谝徊俊睹穹ǖ洹奉C布,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出臺,其中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工作人員以法人、非法人組織的名義訂立合同且未超越權限,法人、非法人組織僅以合同加蓋的印章不是備案印章或者系偽造的印章為由主張該合同對其不發(fā)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同系以法人、非法人組織的名義訂立,但是僅有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工作人員簽名或者按指印而未加蓋法人、非法人組織的印章,相對人能夠證明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工作人員在訂立合同時未超越權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對法人、非法人組織發(fā)生效力。但是,當事人約定以加蓋印章作為合同成立條件的除外。合同僅加蓋法人、非法人組織的印章而無人員簽名或者按指印,相對人能夠證明合同系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工作人員在其權限范圍內訂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對法人、非法人組織發(fā)生效力。在前三款規(guī)定的情形下,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工作人員在訂立合同時雖然超越代表或者代理權限,但是依據《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條的規(guī)定構成表見代表,或者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構成表見代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對法人、非法人組織發(fā)生效力?!痹诖?,已為法律從業(yè)者明確了關于“人章”問題中人民法院重點審查的是行為人蓋章時是否有代理權或代表權。與其他“人章”類案件不同的是建設工程類案件涉及到的各種類型名目的章更多更復雜,其中項目章就是其中一類。建設工程多以建設項目為單位開展各種工作,建設項目專用章并非公司公章,但在實踐中建設項目中的采購、簽約、結算中常常出現(xiàn)它們的身影,給此類“人章”案件帶來很多法律爭議,其蓋章的效力如何也值得研究,好在隨著相關法律規(guī)定的完善,各級高院也出臺了相關規(guī)定。如《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審理指南》(2023年)第四十一條:“施工企業(yè)認可的項目部印章對外訂立合同的,該印章具有締約或結算的效力,施工企業(yè)應對加蓋該項目部印章的合同承擔責任。施工企業(yè)對項目部印章不認可的,若權利人舉證證明在其他對外經濟往來或具有公示效力的場合使用過該印章,則該印章具有締約或結算的效力?!?《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四庭關于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疑難問題解答》第二十六條第二問:“實踐中,加蓋承包單位項目部印章的合同是否對承包人有約束力?能否認定構成表見代理?答:對于合同中加蓋的承包單位項目部印章以及承包單位印章的效力,也要堅持認人不認章,應當審查參與訂立合同或者加蓋印章的人員是否有承包單位的相應授權,在合同上加蓋印章是否屬于承包單位的真實意思表示等,并根據代表或代理的相關規(guī)則來確定合同的效力,不能簡單根據加蓋印章的情況認定為承包單位的行為。如果簽約人員或者加蓋印章的人員為承包單位有代表權或代理權的人員,則對承包單位具有約束力。如果簽約人員或者加蓋印章的人員無承包單位代表權或代理權,則按照是否構成表見代表或表見代理處理。再次,加蓋項目部印章僅是表見代理的外觀特征之一,并不是認定構成表見代理的充足條件。要審慎認定表見代理,除要嚴格審查是否形成具有代理權的充足表象,還要符合相對人主觀上善意且無過失的構成要件,不能僅以加蓋有項目部印章就認定構成表見代理。”除了公章和項目章外建設工程類案件中也常常在合同或結算中出現(xiàn)技術章、資料章等印章,該類印章有明確的功能用途一般不予認可,但根據具體案件的情況,存在交易習慣或蓋章人有權的情況下應認定效力,對于此各級高院也有相應的規(guī)定。如《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審理指南》(2023年)第四十二條:“技術章、材料收訖章、資料專用章一般不具有締約或結算的效力,相對人主張權利的,應當結合交易習慣、該章的使用情況等舉證證明其有理由相信該印章具有超出其表面記載的實際功能,可以認定該章的效力。”《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四庭關于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疑難問題解答》二十六條第一問:“加蓋技術資料專用章的工程量對賬單能否直接采用?答:首先,技術資料專用章具有特定用途,通常用于設計圖紙、會審記錄等有關工程資料上,一般不能用于對外簽訂合同、對賬結算價款等。因此,加蓋此章的工程量對賬單,要堅持認人不認章,在不能確定蓋章人的身份或者權限的情況下,一般不能作為確認工程量的依據,但如果雙方在工程施工中曾經多次使用,符合雙方交易習慣的,亦可認定加蓋此章的文件資料的效力?!?/span>
綜上,對于建設工程類的案件中涉及“人章”問題各地法院已有明確的審判思路或意見,但作為相對人也應具有主觀上的善意,并負有合理審查蓋章行為人身份或權限的注意義務,在日常工作接觸中多收集和保存相關證據,以備發(fā)生法律糾紛時更有效的維護自已的合法權益。
重慶某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劉某江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4)云民申5052號
再審申請人重慶某某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劉某江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向云南省高院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二審法院認定原項目經理金庭某的證人證言因與申請人存在利害關系,且無其他證據與之相互印證,從而不同意申請人關于《金科春夏里2標項目室內涂料結算清單》的鑒定申請,適用法律錯誤。二審開庭時,金庭某已離職與申請人之間無任何利害關系。《金科春夏里2標項目室內涂料結算清單》為申請人第三項目部的印章,該項目部印章平時放在資料室內作為做資料時使用,資料章管理并不嚴格且任何人做資料時均可使用,因此該項目章標注了“簽訂經濟類合同無效”。被申請人明知張某勝對外公示的職權為成本,金庭某為項目經理,石某磊為項目負責人并出示證據,被申請人簽訂《班組移交說明》,證明原本與本申請人訂立《勞務合同》的項目負責人張國富己離職,新項目負責人為石某磊。根據《九民會議紀要》第41條確立“看人不看章”的裁判思路,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主要審查簽約之人于蓋章之時有無代表權或代理權,從而根據代表或代理的相關規(guī)則來確定合同的效力,張國富在2021年10月26日前為案涉項目的負責人,在2021年10月26日之后,案涉項目的負責人從張國富變更為石某磊,被申請人清楚并知曉申請人項目負貴人的變動并由被申請人簽署了《班組移交說明》。申請人向金庭某核實后知曉,金庭某從未在前述結算清單上簽過字既從未在結算清單上加蓋過項目章,且金庭某也出庭作證說明前述結算清單上的“金庭某”及日期非本人書寫。同時,張某勝的職權僅為成本,張某勝的職權范圍被申請人是清楚的,張某勝無權代表申請人與其進行結算,即使是張某勝加蓋項目章,其蓋章行為也不能代表公司作出結算的意思表示。申請人未發(fā)放被申請人余下工程款系因被申請人完成的工程部分因嚴重質量問題遭到業(yè)主投訴,申請人遂讓被申請人返工整改,但被申請人拒不整改。無奈之下,申請人只得另行找其他人完成搶工?;诖耍p方從未也不可能達成結算意見。1.《班組移交說明》只能證明案涉工程張國富退出,和本案沒有任何關聯(lián)性,無作為證據的必要性,且在一審時該證據早已存在,二審中申請人確實沒有提交原件以印證其真實性。2.二審法院對于金庭某的證人證言不予采信是正確的。金庭虎系該項目的項目經理,與申請人有完全一致的利益關系,其虛假陳述對于自己親自簽字的結算單表示不予認可,但在二審庭審結束后又承認是自己的簽字,前后陳述不一致。結算單上除了有金庭某的簽字外還加蓋有申請人的印章以及財務負責人張某勝的簽字,張某勝財務負責人的身份在多份微信聊天和金庭某當庭陳述中也得到證實。因此即便沒有金庭某的簽字,本案雙方的結算也是清晰和真實的,金庭某出庭證實簽字與否與本案沒有任何影響。1.關于二審對證據《班組移交說明》的認證問題。經審查,該份證據系申請人于二審階段提交,該證據從形式上看有申請人一方的張國富與被申請人簽字,但該證據的形成時間記載為2021年10月26日,但在此之后的2021年12月19日雙方形成了《金科春夏里2標項目室內涂料結算清單》,故二審法院雖然在證據認證的說理上略有不妥,但對于該份證據的認證結論并無不當。
2.對于《金科春夏里2標項目室內涂料結算清單》能否作為定案依據的問題。經審查,該份結算清單形成于2021年12月19日,清單上加蓋有申請人第三項目部專用章,除被申請人簽字外亦有申請人兩位工作人員張某勝和金庭某的簽字,雖然上述印章上載明“簽訂經濟類合同無效”的字樣,但該份結算清單并非合同文件,而是雙方在無異議的建設工程分包合同關系中的結算事宜的具體體現(xiàn),加之張某勝系申請人工作人員其簽字真實,張某勝的內部權限不能產生對外效力,故即便是金庭某的簽字捺印不真實,亦不影響該份結算單的效力。另需說明的是,盡管上述第三項目部專用章中載有“簽訂經濟類合同無效”的字樣,但該印章同樣出現(xiàn)在雙方無異議的《勞務合同》中,也出現(xiàn)在案涉《誤工簽證》中,可見申請人對于該印章的真實性以及該印章亦可用于其對外締約不持異議,在此基礎上,一審和二審法院對本案的實體處理并無不當。
作者 | 關春玲
編輯 | 建緯品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