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國銘律師 (專注于商標犯罪與商業(yè)秘密犯罪案件控告及辯護) 微信公眾號:知產(chǎn)刑案何國銘 今天我們來講講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這類案件有一個非常有爭議的無罪理由,就是同一種商品的問題。與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相比,商標標識犯罪是很少人去研究的,不管是在是法學理論界,還是司法實務界。因為身處辦案一線,我接觸并且辦理過數(shù)量不少的商標標識犯罪案件,所以對這類案件還是有些自己的想法,對這個罪名研究也算是比較前沿的。在這類案件當中,有一個非常容易讓人忽視的,又頗有爭議的無罪觀點,就是商標標識犯罪是否要求“同一種商品”。 有人認為,商標標識犯罪是行為犯,只要你偽造了或者擅自制造了商標標識就是構成這個罪名,不管這些標識用于什么類型的商品上。他們認為,刑法對假冒注冊商標罪的罪狀描述是“未經(jīng)商標權利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標”,但是刑法對商標標識犯罪卻沒有這個規(guī)定。所以,“同一種商品”不是商標標識犯罪的必備要件。 這個觀點我是不認同的,從法源的角度來考慮,商標標識犯罪不是商標犯罪的終點,而是起點。最終只有當這些注冊商標標識被用于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才會導致消費者的誤認和混淆,才會造成權利人和消費者權益的損害。在79刑法當中是沒有規(guī)定商標標識犯罪的,非法制造商標標識是以假冒注冊商標罪來規(guī)制。后來,93年的單行刑法才將商標標識犯罪從假冒注冊商標罪當中分離出來,這兩個罪名必然是具有內(nèi)在的關聯(lián)性。這種關聯(lián)性體現(xiàn)在兩個罪名在法律適用的銜接上。所以,商標標識犯罪的成立必須要受到“同一種商品”的限制。 如果不要求“同一種商品”,那么就會出現(xiàn)一種怪像,舉個例子來說,甲生產(chǎn)貼紙包裝,賣給了乙,乙貼在水杯上,涉嫌侵犯了A商標,但是A商標的注冊類目并不包括水杯,那么很顯然乙作為后端生產(chǎn)銷售商品的人是不構成犯罪的,反而前端生產(chǎn)貼紙包裝的甲卻構成犯罪了,這個顯然是不合理的。所以,我認為刑法之所以沒有在商標標識的罪狀中列明“同一種商品”是出于立法技術上的考量。在一些判決當中,法院同樣也是采用這樣的觀點。因為只有滿足同一種商品的要求,才可能說是侵犯了某個商標的專有權。 在這里,有一點是需要注意的,我們在核對是不是“同一種商品”時,不是拿所生產(chǎn)這些的貼紙包裝去比對,而是拿商標標識將被使用的商品,去比較是不是在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之中。這個需要注意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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