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關于財產所有權的神話 一、解題 財產在法律上歸什么人所有的問題,在任何社會都不是一個無足輕重的問題,但是,若過 分夸大這一問題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則必然導致理論上的片面和實踐上的偏差。 有一種長期流行的觀點認為,財產(或曰生產資料)歸什么人所有,直接決定著現(xiàn)實經濟關 系的性質和內容,甚至從根本上決定著整個社會生活和社會制度的基本面貌。依筆者之見, 此種觀點過分夸大了所有權的社會意義,因而,其科學性值得懷疑,與其說它是一個科學的 所有權理論,不如說它是一個所有權的神話。由于此種觀點被某些人士視為不易之論,并以 此作為解釋和評價歷史與現(xiàn)實的出發(fā)點,對其加以探討就顯得尤為必要。 二、所有權神話是怎樣被論證的? 理論家們對上述觀點的論證,概括起來無非是借助于如下推論: 作為生產資料的財產,如果屬于奴隸主所有,就會由此形成一種具有奴隸制性質和內容的 經濟關系;如果屬于封建地主或資本家所有,就會由此形成一種具有封建主義或資本主義性 質和內容的經濟關系;而社會主義的經濟關系之所以具有獨特的性質和內容,則根本上在于 生產資料財產屬于國家或集體所有。因此,財產屬于什么人所有即所有制的形式,是決定經 濟關系中其他方面的關鍵要素。由于經濟關系是整個社會關系的基礎,所以,財產的法律歸 屬也最終決定著社會生活的其他方面。初看上去,這種推論似乎順理成章毫無破綻,不過, 若仔細推敲一下,就會發(fā)現(xiàn)它既違反邏輯又不符合事實,是一種倒果為因式的推論。 三、財產所有權不能決定現(xiàn)實經濟關系的歷史個性 為了討論上的方便,我們可以假設有一個擁有固定地產的凱撒家族,該家族的土地所有權 得到了歷代法律的確認。這時,我們可以提出一個問題:在財產的所有權沒有發(fā)生變動的條 件下,為什么凱撒一世是個奴隸主,凱撒二世卻是個封建地主,而凱撒三世則變成了資本家 ?實際上,答案很簡單:不是財產歸什么人所有決定經濟關系的性質和內容,而是經濟關系 的性質和內容決定財產的所有者究竟是些什么樣的人,決定這些所有者在現(xiàn)實經濟生活中扮 演什么角色,發(fā)揮什么作用。 奴隸主、封建地主和資本家都是自己財產的所有者,在這一點上他們是彼此相同的。奴隸 主、封建地主和資本家又都是特定經濟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承擔者,在這一點上他們又是彼此 不同的。他們之所以始終是他們自己財產的所有者而社會身份的名稱卻有變化,這不僅是由 于他們與自己的財產有著相同的法律聯(lián)系,而且在于他們以財產為中介與社會發(fā)生了不同的 實際聯(lián)系。因此,當我們解釋凱撒一世何以變成凱撒二世和三世的時候,當我們解釋同一塊 地產的所有者何以又是不同經濟關系的承擔者的時候,財產歸什么人所有的問題就不是分析 的起點,而是分析的終點。馬克思曾有言,要想給資本主義所有權下定義,必須先把資本主 義經濟關系全面研究一遍才行,說的就是這個意思。 舉例來說,如果我們僅僅知道財產屬于凱撒某世所有,我們還無法判定他到底是個什么人 ;只有當我們知道了財產以何種方式被使用著,進而知道了以財產為中介發(fā)生了何種社會關 系的時候,我們才能判定擁有財產所有權的人到底是奴隸主、封建地主,還是資本家。由此 可知,在財產實際使用方式與財產屬于什么樣的人所有這兩個因素之間,存在著決定與被決 定的因果關系,兩者相比,前者無疑是一個更為重要的因素??梢哉f,財產歸屬意義上的所 有權,只能說明財產與它的所有者之間在法律形式上有何種聯(lián)系,卻不能說明更不能決定現(xiàn) 實經濟關系的歷史個性,相反,倒是現(xiàn)實經濟關系決定著財產所有權的歷史個性。 四、所有權的神話與馬克思的經濟學說無關 在計劃經濟時期,占統(tǒng)治地位的經濟理論曾把經濟關系的內容概括為三個基本方面,其中 ,什么人擁有生產資料所有權被說成是決定性的因素,至今還有一些人把這種來自于斯大林 的觀點歸之于馬克思本人的經濟學說。其實,馬克思的見解與這種所有權的神話正好相反: “勞動同它的產品的直接關系,是勞動者同他的生產的對象的關系。有產者同生產對象和生 產本身的關系,不過是這第一種關系的結果和證實?!?馬克思:《1844年經濟學?哲學手 稿》第47頁,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馬克思還曾經分析道,正是由于發(fā)生了從農奴到自由勞 動者的轉變,才使封建性質的土地所有者變成了工廠主和資本家。顯然,在馬克思看來,勞 動者同生產資料相結合的具體方式,是經濟關系中更為關鍵的因素。當勞動者完全是作為一 種財 產而與其他生產資料財產相結合的時候,由此而形成的經濟關系也就具有奴隸制的性質和內 容,財產的主人也就具有奴隸主的身份;當勞動者作為獨立的自由人,并通過平等的契約關 系而與生產資料財產相結合的時候,由此而形成的經濟關系則具有資本主義的性質和內容, 財產的主人也就具有資本家的身份。勞動者同生產資料結合的具體方式,與前面所說的財產 的實際使用方式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兩者統(tǒng)一起來,也就是勞動者與所有者以及經濟生 活過程中的其他主體以何種方式相互聯(lián)系,從而形成現(xiàn)實經濟關系的問題。由此出發(fā),才能 夠合理地解釋:圍繞凱撒家族的同一塊地產為什么會形成不同的經濟關系?同一塊地產之上 的所有權為什么會具有不同的社會屬性?同一塊地產的所有者為什么會扮演不同的社會角色? 相反,如果我們把財產所有權的性質當作決定現(xiàn)實經濟關系的獨立因素來看待,則正好是 把結果當成了原因,支撐所有權神話的那種推理方式,就是犯了這種邏輯錯誤。誠然, 在我們已經得知奴隸主或資本家掌握所有權時,確實可以推斷現(xiàn)實的經濟關系具有奴隸制或 資本主義的性質和內容;但是,問題在于我們如何才能知道財產的所有者是奴隸主還是資本 家? 如果我們不事先對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的結合方式進行考察,不事先對財產的實際使用方 式進行考察,不事先對圍繞財產所形成的各種社會聯(lián)系進行考察,我們又如何能夠知道財產 所有權是具有奴隸制性質,還是具有資本主義性質? 五、所有權的三種形態(tài) 長期以來,所有權神話一直把財產的法律歸屬當作區(qū)分“姓資”與“姓社”的首要標準。 其實,在財產屬于私人主體所有的條件下,現(xiàn)實經濟關系和其他社會關系并不一定都具有資 本主義的性質和特征:在財產屬于國家和集體所有的條件下,現(xiàn)實經濟關系和其他社會關系 也并不一定都具有社會主義的性質和特征。 私人所有權、集體(團體、組織或法人)所有權和國家所有權是所有權的三種主要存在形態(tài) 。自人類進入文明時代以來,在任何一個需要用法律安排和調整經濟關系的社會中,這三種 形態(tài)的所有權都是同時存在的。在生產資料領域中也是如此。 在資本主義社會產生之前,也曾經存在過私人主體對大部分生產資料擁有所有權的情形, 但是,由于行使所有權的方式和社會條件不同,私人的財產所有權并沒有導致具有資本主義 性質和特征的經濟關系。同樣,在社會主義社會產生之前,也曾有過大部分生產資料歸集體 所有或國家所有的情形,由于同樣的原因,集體所有權和國家所有權也沒有導致具有社會主 義性質和特征的經濟關系。例如,農業(yè)社會中作為基本生產資料的土地,在古印度社會曾主 要 是屬于農村公社所有的,在中世紀的歐洲主要是屬于國家所有,但是,在這種集體或國家所 有的財產之上所形成的經濟關系以及整個政治上層建筑,卻完全是非社會主義的。 這種現(xiàn)象說明,對于現(xiàn)實生活中經濟?政治關系的基本內容而言,在法律上確認集體或國 家的所有權,遠沒有下述問題來得重要:勞動者是以何種方式參與集體或國家生活的?他們 在集體或國家面前是否具有獨立和平等的地位?他們對集體或國家事務的實際控制能力如何? 他們能否有效地實現(xiàn)所有權之外的其他財產權、人身權和政治權利?當他們的權利受到他人 、集體或國家的非法侵害時,他們能否獲得公平的法律救濟?如果不是用形式主義的觀點看 問題,那么,就必須承認,在這一系列實質性問題沒有切實解決之前,集體所有權和國家所 有權都只有形式上的意義,因此,它們可以為完全不同的社會目的服務。 六、財產所有權與對財產的實際控制 其實,在任何歷史類型的社會中,一定的財產在法律上是歸私人所有,還是歸集體或國家 所有,都不是決定實際經濟生活和經濟關系的首要因素。與財產的法律歸屬相比,財產由何 人以何種方式加以實際控制,是一個更為關鍵的問題。例如,在公元前7世紀的羅馬,土地 作 為最基本的生產資料在法律上是公有財產,但是,實際上卻被少數(shù)貴族所控制,社會下層的 群眾只有以貴族的“被保護人”的身份才能使用公有土地。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把財產所有 權當作獨立的因素來加以強調,而忽視對財產的實際控制,就難以對現(xiàn)實經濟關系做出準確 的描述和說明。 對財產的實際控制有兩種基本的形式。一種形式是所有權人對財產的實際控制,即以財產 所有權為依據(jù),通過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等權利對財產加以實際控制。這種控制形 式在簡單的私人小生產中最為典型。另一種形式是由所有權人和非所有權人以各自的權利為 依據(jù)對財產加以共同的實際控制。這種控制形式在現(xiàn)代社會化大生產中最為典型,也最為普 遍。 由非所有權人(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集體或國家)參與對他人財產的實際控制,其具體情 況頗為復雜,很難在一篇短文中一一盡述。不過,按照參與控制的法律依據(jù)的不同,大體上 可分為私法形式的控制和公法形式的控制兩種基本形式。 私法形式的控制是指這樣一種情況:某一主體雖然不具備所有權人的身份,但是依據(jù)私法 之規(guī)定卻對他人所有的財產享有某種獨立的財產權。例如,在他人的土地上進行建筑和種植 的地上權,為確保債務履行而設立的抵押權和留置權,因租賃和承包他人財產而產生的使用 權和經營權,因合同關系而產生的要求他人予以財產給付的請求權,等等。以此類獨立的財 產權為依據(jù),非所有權人可以在一定范圍內對財產加以實際控制。 公法形式的控制則是指:公民、團體或國家機構依據(jù)公法上的權利或職權而對他人財產予 以直接或間接的實際控制。例如,公民或團體通過參與政治生活而影響國家經濟立法,通過 參與企業(yè)管理而影響企業(yè)決策;國家機構通過計劃、財政、稅收、信貸等手段對非國有經濟 進行調控,通過關于生產、交換、流通和分配的立法來規(guī)范經濟行為,等等。 七、對財產的實際控制必須被優(yōu)先考慮 從歷史上看,財產所有權對社會經濟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影響,在不同時代有不同的表現(xiàn)。 在私人簡單小生產占主導地位的古代社會,對財產的所有權和對財產的實際控制能力是大體 重合的,因此,至少在表面看上去,法律上的所有權還似乎是決定社會生活基本面貌的基本 因素。在社會化大生產占主導地位的現(xiàn)代社會中,由于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普遍化,由于 國家經濟職能的擴大,由于政治民主化程度的提高,在財產的所有權和對財產的實際控制能 力之間發(fā)生了相當程度的分離,盡管在不同的社會體制下這種分離有不同的性質和表現(xiàn),但 是,這種變化卻可以使人們更加清楚地認識到,法律上的所有權本身不是一個決定性的獨立 因素,所有權主體并非財產的唯一控制者,甚至并非最有力的控制者。 從追求社會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著眼,若只是在法律上確認一定的財產屬于公有財產,而社 會公眾卻缺乏對公有財產加以有效控制的能力和手段,則公共利益的實際增長與公眾預期和 政策允諾之間的差距就會拉得過大。相反,若社會能夠通過經濟的、政治的和法律的手段對 私人財產加以有效的控制,它同樣可以為增進公共利益服務??傊瑹o論是從法律分析的角 度看,還是從經濟分析的角度看,財產的法律歸屬或所有制的形式都只是一個不能忽略的問 題,而對財產的實際控制才是一個必須首先考慮的問題。 (原載于《天津社會科學》 1994年第2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