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人代表干預評審 【主要表現(xiàn)】 1.采購人代表在評審過程中發(fā)表傾向性言論,或者干預其他專家獨立評審,影響了評審活動的公平公正; 2.采購人代表在評審活動結束后,以各種理由要求重新評審。 【具體案例】 案例1:某高校采購人代表在參與該校物資耗材政府采購項目評審過程中,多次發(fā)表“某供應商曾與我們合作的很愉快”“某供應商產品質量不錯”等具有傾向性、引導性言論。 案例2:某單位在其專用裝備項目采購中,采購人代表在評審過程中多次以“專家評的不對”“采購人對評審結果不滿意”等為由,多次要求專家重新打分,并企圖阻止專家離開評審現(xiàn)場,違法干預評審專家獨立評審。 【法律規(guī)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向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的評審專家作傾向性、誤導性的解釋或者說明。 2.《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四十五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負責組織評標工作,并履行下列職責:……(七)維護評標秩序,監(jiān)督評標委員會依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程序、方法和標準進行獨立評審,及時制止和糾正采購人代表、評審專家的傾向性言論或者違法違規(guī)行為。 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除國務院財政部門規(guī)定的情形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組織重新評審。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guī)定組織重新評審的,應當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八條的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六)非法干預采購評審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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