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接上文。 對當事人而言,除了申辯、陳述權外,還有要求聽證的權利也很重要。 第三十條 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一)對自然人處3萬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10萬元以上的罰款; (二)沒收10萬元以上違法所得; (三)本辦法第五條第(三)(四)(五)(六)項行政處罰;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依法要求聽證的,應當自告知書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由校外培訓主管部門負責法制審核的機構按照行政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程序組織聽證程序。聽證結束后,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應當根據(jù)聽證筆錄,依法作出決定。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自告知書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未行使陳述、申辯權,視為放棄此權利。 聽證程序是指行政機關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公正合理地實施行政處罰,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通過公開舉行由有關利害關系人參加的聽證會廣泛聽取意見的程序。組織聽證通常意味著處罰較為嚴重,或者存在一定的影響。 辦法第30條明確規(guī)定了哪些情況下,應當告知當事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否則程序不合法。當然,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可以選擇放棄,但并不意味著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不告知行政相對人享有的權利。 組織聽證是非常嚴肅的法律程序,依法未舉行聽證的行政處罰行為,會面臨被法院撤銷的后果。辦法第30條明確規(guī)定,對數(shù)額較大(自然人3萬,法人10萬)的罰款以及沒收10萬元以上的違法所得,應當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聽證的權利,此外,暫行辦法第五條的:(三)責令停止招收學員;(四)責令停止舉辦;(五)吊銷許可證件;(六)限制從業(yè),這些行政處罰也比較嚴重,也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關于聽證程序的規(guī)定,暫行辦法并未詳細規(guī)定,按照行政處罰法64條的規(guī)定,聽證需要嚴格遵照以下幾點:其一,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時間限制,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五日內提出,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五日內提出;其二,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依法予以保密外,聽證公開舉行;其三,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注意,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律師代理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其四,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當事人可以委托律師,行政機關不允許,專業(yè)的人做專業(yè)的事。 上述聽證程序,可能有需要的朋友們請留意哦。 第三十二條 校外培訓主管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當事人及時改正并積極消除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32條的意思是行政機關在作出處罰前,應該給當事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當事人如果有改正的表現(xiàn),可以考慮從輕處罰,不能一上來就“拳腳相加”,不太文明了。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前,應當由校外培訓主管部門負責法制審核的機構進行法制審核,未經(jīng)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關系當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經(jīng)過聽證程序的; (三)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案件,應當在聽證程序結束后進行法制審核。 33條通常理解為“重大執(zhí)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基本上是照搬行政處罰法58條的規(guī)定,注意時間性,法制審核必須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進行,禁止事后補辦。此外,相較行政處罰法,33條也漏了“個小尾巴”。行政處罰法第58條第二款明確規(guī)定: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tǒng)一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yè)資格。 當然,雖然沒有照搬規(guī)定,但行政處罰法的規(guī)定同樣適用,初次從事法制審核的工作人員,應當取得統(tǒng)一法律職業(yè)資格。 第三十四條 調查終結,校外培訓主管部門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jù)行政處罰法的規(guī)定作出決定。 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情形以及其他情節(jié)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校外培訓主管部門負責人應當在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作出之前集體討論決定。 校外培訓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根據(jù)行政處罰法的規(guī)定載明有關內容,并加蓋本部門印章。 34條的規(guī)定有兩個地方需要注意,一個是集體討論,這個主要是行政機關內部決議過程,從立法本意來看,是為了避免長官一言堂決策,但內部決議不合程序是否會導致決策無效或被撤銷呢?這個存在爭議,此處暫且不表。還一個是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規(guī)定,這一個和當事人關系就很大了。這里表述比較簡易,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guī)定載明內容,重點是后者,加蓋部門印章。 我們先看下行政處罰法對“處罰決定書”的內容是如何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法第59條明確規(guī)定: 第五十九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注意,上述款項是應當載明,是“應當”而不是“可以”,也就是必須包括的,不能省略。具體內容包括當事人基本信息,具體的違法事實和法律依據(jù)、證據(jù),行政處罰的種類以及履行方式和期限,最為重要的是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以及“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一份合法正規(guī)的行政處罰書,上述內容缺一不可,尤其是涉及到權利救濟的途徑和期限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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