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好時 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而一旦婚姻走到盡頭 財產的分割就成了雙方爭執(zhí)的焦點 如果一方在離婚時 轉移、隱匿財產 那么會有怎樣的后果呢? 案情簡介 1998年,原告普某與被告李某經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原告與被告婚前系煤礦井下工人,一分一厘都是在陰暗潮濕、暗無天日的井下通過挖煤與死神用命拼來的,所得均交給賦閑在家的被告保管和開支,煤礦關閉后所得安置費也交給被告保管支配。2021年4月,因夫妻感情不和,祿豐市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結束了23年的雙方夫妻關系。訴訟期間被告李某均隱瞞夫妻共同存款、矢口否認共有債權而導致法院對共有債權沒有分割。 但真相到底如何呢 2021年7月,被告向金山鎮(zhèn)派出所報警稱其財產被他人詐騙的案件中,原告得知被告2019年9月11日第一次向法院起訴前,分別于2019年9月9日、9月10日向第三人王鳳麗的銀行卡賬號內轉移、隱匿了夫妻共同存款13萬余元,直到第二次起訴,法院判決離婚后,才因被告控告他人詐騙不成立暴露該事實。 被告李某故意轉移、隱藏財產和多次向法庭作虛假陳述的行為,違背了誠實訴訟原則,妨礙民事訴訟,應受法律制裁。 法院認為 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根據(jù)本案原、被告的婚姻經過,綜合考慮后對被告李某隱藏、轉移的原、被告夫妻共同存款130227.5元,屬于事實,酌情分割給原告80000元,較為符合本案案情。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fā)現(xiàn)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guī)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予以制裁。 原標題:《以案釋法|離婚時轉移、隱匿財產,重新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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