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iCourt法秀 作者:國麗燕、胡珊、武海浪、蔡函緯、陳瀅 福建澤良律師所 “彩禮返還”法律問題的大數(shù)據(jù)研究一、前言 婚約,通常被認為是男女雙方以將來結(jié)婚為目的所作的事先約定,而彩禮與婚約相伴而生,甚至在西周時期,男方向女方給付一定財物(也就是“納征”)是結(jié)婚的形式要件。由于“聘則為妻,奔則為妾”“三書六禮”等觀念的深遠影響,時至今日,大部分地區(qū)依然保留了訂立婚約和給付彩禮的習俗,一旦婚事有變,雙方往往會因彩禮返還的問題發(fā)生糾紛。 值得注意的是,我國民法典并未對“婚約”“彩禮”的概念進行明確界定,各法院在處理婚約財產(chǎn)糾紛時形成了不同的裁判風格,為了得出更明確的裁判觀點和裁判傾向,探究其中的影響因素,本次案例檢索,作者在 Alpha 案例庫中以“全文:返還,彩禮”為關鍵詞,加入福建省轄區(qū)作為限縮條件,檢索得近 3 年的一審有效案件 445 件,現(xiàn)結(jié)合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歷史淵源和民間習慣,對彩禮返還的依據(jù)(給付彩禮行為的性質(zhì))、彩禮返還的范圍(彩禮的認定)、彩禮返還的主體等問題進行研究。經(jīng)整理成文,以饗讀者。 二、彩禮返還的依據(jù) 彩禮返還的糾紛古已有之?!罢鳎梢?。先納聘財而后婚成?!泵耖g習慣往往將收受彩禮作為定下婚約的條件和標志,此后男女雙方即有履行婚約、締結(jié)婚姻的義務,若有違反,則根據(jù)具體原因承擔相應的責任,而這也為法律所支持,比如《唐律疏議》就規(guī)定:“諸許嫁女,已報婚書及有私約而輒悔者,杖六十,男家自悔者,不坐,不追聘財?!?/p> 根據(jù)我們的檢索結(jié)果,在經(jīng)歷了婚約由傳統(tǒng)向現(xiàn)代轉(zhuǎn)型的背景下,部分法院往往會單獨引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 10 條或《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 5 條(兩個條款并沒有實質(zhì)變化)的規(guī)定來進行裁判。值得注意的是,該條款僅僅是規(guī)定了哪些情形應當支持返還,沒有明確是基于何種法律關系的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2017 修正)法釋〔 2017 〕6 號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的; (二)雙方辦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法釋〔 2020 〕22 號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 (二)雙方辦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但分析法院的論述、最高人民法院在 2017 年 8 月 26 日作出的《對十二屆全國人大會議第 1385 號建議的答復》,結(jié)合相關理論學說,目前更傾向于將給付彩禮行為認定為附解除條件的贈與。 在此基礎上,《民法典》第 657 條、第 157 條、第 158 條為返還彩禮提供了較為有力的依據(jù),相應地,《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 5 條其實并非完整的請求權(quán)基礎規(guī)范,而是對解除條件成就的具體規(guī)定。在該條款規(guī)定的情形出現(xiàn)時,解除條件成就,贈與失效,女方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沒有必要返還的,則要折價補償。 三、彩禮返還的三種情形 是否締結(jié)婚姻關系是決定彩禮是否返還的主要判斷依據(jù),給付彩禮后未締結(jié)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收受彩禮一方應當返還彩禮;給付彩禮后如果已經(jīng)結(jié)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當事人的返還請求。接下來我們就對三種具體情形逐一進行分析。 1、雙方未辦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 該條的含義顯而易見,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并不僅僅依據(jù)雙方未辦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就當然地判決返還彩禮,還會注意審查雙方是否已經(jīng)共同生活。一般情況下,雙方既未辦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又未共同生活的,才應返還彩禮,即應將“雙方未辦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又未共同生活”作為給付彩禮這種贈與行為所附的解除條件。對于雖然沒有辦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但是已經(jīng)共同生活的情形,應該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來判斷是否應當返還以及應當返還的數(shù)額。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加以明確:2011 年 10 月下發(fā)的《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中已經(jīng)明確該項的“雙方未辦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并非針對雙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2017 年 8 月 26 日作出的《關于審理彩禮糾紛案件中能否將對方當事人的父母列為共同被告的答復》中重申了這一觀點;2021 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的《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理解與適用》對此再次進行了強調(diào)。 如此規(guī)定,一是為了更加注重對婚姻生活實際內(nèi)容的考察,盡量追求實質(zhì)公平。男女雙方締結(jié)婚姻關系的目的并不僅是取得法律上的登記手續(xù),更重要的是雙方共同生活、相互扶持、相互陪伴、相互幫助的實質(zhì)。如果雙方長期共同生活,具有了婚姻生活的實質(zhì)內(nèi)容,僅因未辦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而一律要求返還彩禮,有失公平。二是因為在一些農(nóng)村地區(qū),將舉行婚禮視為結(jié)婚有著廣泛的群眾基礎,在其意識中,婚禮的重要性遠大于辦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若一律因未辦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而判決返還彩禮,則會造成與當?shù)亓曀椎臎_突,達不到較好的社會效果。 2、雙方辦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且雙方離婚 該情形的重點在于如何認定“共同生活”。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和司法解釋對共同生活進行界定,但通常認為共同生活是一種長期、穩(wěn)定的狀態(tài),除共同居住在同一住所外,還應從物質(zhì)、精神、生活等多方面進行綜合考量。主觀上,雙方應有攜手共度余生的美好愿望,客觀上,雙方能夠相互扶持照顧,相互撫慰理解,共同履行夫妻義務,承擔家庭責任抵御外界壓力及風險。 在舉證責任上,根據(jù)《民事訴訟法解釋》第 90 條、第 91 條的規(guī)定,若以符合該情形為依據(jù)主張返還,在確定雙方是否存在共同生活時,舉證責任由主張存在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擔。但在實際的判例中,法院對女方的證明標準要求并不高,就本次案例檢索結(jié)果而言,只要女方能夠提供合理證據(jù),除了較為極端的“結(jié)婚 6 天離家打工”的情形,法院基本都會對該事實進行積極認定。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且雙方離婚 該情形的重點詞是“生活困難”,且該生活困難情形的出現(xiàn)需要是給付彩禮導致的。 結(jié)合法律條文的變遷及理解與適用,此處的生活困難更多的被理解成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也就是說,因為給付彩禮造成其生活依靠自己的力量已無法維持當?shù)刈罨镜纳钏健?/span>在實踐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及各省市據(jù)此制定的相應條例可以作為相應的參考。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次案例檢索中,法院通常論述“高額的彩禮給付必然對原告造成一定的經(jīng)濟壓力和生活困難”,從而對男方生活困難的主張加以支持,這體現(xiàn)出對“生活困難”認定標準的適當放寬。 誠然,高額的彩禮確實會對男方及其家庭造成一定程度的困難影響,在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情形下,適當返還符合公眾的期待和公平正義。但是這些會出現(xiàn)高額彩禮的地區(qū),輿論環(huán)境往往也對離異女性帶有更多的偏見,要求男方對“生活困難”的主張?zhí)峁┮欢ǖ呢敭a(chǎn)證明、村委會證明、舉債材料等證據(jù),結(jié)合男方經(jīng)濟能力、給付彩禮數(shù)額、女方陪送嫁妝數(shù)額、彩禮用途等因素對該事實進行一定程度的審查是較為合適的。 四、彩禮返還的范圍及金額 1、彩禮返還的范圍 在是否符合彩禮返還情形的戰(zhàn)場上,原告若取得了勝利,必然會盡量擴大返還的范圍,從檢索結(jié)果來看,原告主張返還的除了禮金、金飾,還包括鉆戒、見面禮、親戚紅包、宴席費、私房錢、泗粉錢、色布款、奶奶盤、衣服錢、菜金、煙酒錢等。被告為了減少損失,往往會對彩禮的范圍進行限縮。雙方各執(zhí)一詞時,法院必須對彩禮返還的范圍進行認定,較為特殊的是莆田地區(qū),因為有書寫嫁娶紅單的習俗,該證據(jù)是法院認定的重要參考。 案例一:莆田市涵江區(qū)人民法院( 2020 )閩 0303 民初 954 號民事判決書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jīng)]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2018 年 12 月 9 日,蔡某 1 與劉某 1 經(jīng)媒人介紹認識后,于 ×××× 年 ×× 月 ×× 日辦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2019 年 1 月 15 日,原告方給付被告方聘金 120000 元、私房錢 50000 元和泗粉錢 10000 元,被告方出具一份《結(jié)婚協(xié)議書》給蔡某 1 父母收執(zhí)為憑。同年 10 月 6 日,雙方發(fā)生爭吵后,劉某 1 離開了蔡某 1 家。2020 年 3 月 5 日,經(jīng)本院調(diào)解,雙方調(diào)解離婚。對于當事人有爭議的事實部分認定如下:關于黃金首飾的問題,劉某 1 僅認可了在華昌珠寶店購買的金飾共計價值 21546 元,但從被告提供的真實珠寶店 2019 年 1 月 16 日的銷售發(fā)票日期來看,與雙方給付彩禮的時間相近,再結(jié)合《結(jié)婚協(xié)議書》和生活常理來看,可認定被告方在真實珠寶店花費的 7799 元系為支付彩禮而購買的金飾,故本院認定原告方共購置了價值 29348 元的金飾并給付給劉某 1 。 關于原告方要求被告方支付因舉行結(jié)婚儀式花費的宴席費 40400 元,因該費用不屬于彩禮款的范疇,對原告方的此項主張,亦不予支持。 案例二:南安市人民法院( 2020 )閩 0583 民初 7337 號民事判決書 蘇某承認收到聘金 188000 元,鄭某 1 及其父母主張還通過微信陸續(xù)轉(zhuǎn)賬支付聘金 30888 元,對此蘇某予以否認。本院認為,上述 30888 元支付時間為 2017 年 12 月 22 日至 2018 年 1 月 24 日,分多次支出且時間跨度有一個多月,根據(jù)原告方舉證的《聊天記錄》(錄音文字整理資料)有對話如下:“鄭某 1 :聘金十八萬八是不是蘇某:對鄭某 1 :你總要給我蘇某:我全給你?十八萬八”,從該錄音資料可見,鄭某 1 在向蘇某要求退還聘金時明確聘金數(shù)額為 188000 元,且對該數(shù)額蘇某予以認可,然鄭某 1 現(xiàn)主張 2017 年 12 月 22 日至 2018 年 1 月 24 日其父親微信轉(zhuǎn)賬支付給蘇某的 30888 元亦應認定為聘金與其在錄音中自述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三原告代理人在代理意見中稱通話錄音中陳述聘金十八萬八系因鄭某1忘記口頭約定 30888 元亦屬于彩禮,該代理意見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據(jù)此鄭某 1 因與蘇某締結(jié)婚姻支付的聘金數(shù)額應認定為 188000 元。結(jié)合當事人在庭審中的陳述,本案訴爭聘金應為閩南風俗廣義上的聘金,即彩禮,包含狹義聘金、金器款、新衣服款等。 案例三:武平縣人民法院( 2019 )閩 0824 民初 2732 號民事判決書 本院認為,婚約是男女雙方以締結(jié)婚姻關系為目的所作的事先約定,非結(jié)婚的必經(jīng)程序,對雙方?jīng)]有約束力。彩禮是在男、女締結(jié)或準備締結(jié)身份關系過程中派生出來的財產(chǎn)關系,彩禮給付的目的就是為了男、女雙方締結(jié)婚姻。我國婚姻法明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榧s解除時,彩禮應予以返還。曾某 1 與聶某 1 未辦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符合返還彩禮的法定情形。本案庭審中,聶某 2 認可收到彩禮款 2 萬元、曾某 1 買兩個戒指花去 2000 余元,本院予以確認。關于曾某 1 按民間風俗贈送給聶某 1 和聶某 2 及其親戚的紅包款、宴席費等往來費用,應視為贈與和人情往來,且該費用已經(jīng)實際支出,聶某 1 、聶某 2 并未獲得,故曾某 1 主張返還紅包款、宴席費等往來費用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關于曾某 1 主張其訂婚前預付了彩禮款 2 萬元用于聶某 2 購車和訂婚時支付了“改口費” 1 萬元及買金子和衣服錢 1 萬元的意見,聶某 1 、聶某 2 未認可,因證人均系聽說的,屬傳來證據(jù),且曾某 1 未提供其他證據(jù)相佐證,故曾某 1 的該意見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案例四:羅源縣人民法院( 2020 )閩 0123 民初 781 號民事判決書 關于彩禮問題,被告辯稱原告索取彩禮合計 213010 元,要求原告返還 80% 。原告認可有收到禮金 153000 元,禮肉面折價 5000 元,中華煙折價 2000 元及被告送原告長輩的見面禮 4000 元,對被告主張的其他財物價值表示不清楚。原告認為,被告要求原告返還的相關款項都是舉辦婚禮和日常生活的正常開支,且雙方已登記結(jié)婚,原告也不存在騙婚行為,婚前有過婚史也已如實告知原告,系因婚后夫妻生活不協(xié)調(diào)才會提起離婚訴訟。本院認為,對于被告主張的彩禮,禮金 153000 元屬于彩禮范圍,其余要求返還項目均系消耗品、請客費用或按民俗習慣贈與女方的首飾及女方親戚的見面禮、紅包等,不屬于彩禮范圍。由于原被告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綜合考慮本案具體情況,酌定原告應酌情返還被告彩禮 70000 元。 案例五:莆田市城廂區(qū)人民法院( 2020 )閩 0302 民初 2312 號民事判決書 綜上所述,本院認為,沈某 1 與蔡某 1 就締結(jié)婚姻關系按農(nóng)村習俗訂立婚約,原告方共支付給被告方聘金 20 萬元,私房錢 10 萬元,菜金 3 萬元,料盤 6 萬元,煙、糖果、面、肉、手機折價計 2.3 萬元,掛豆 2000 元,見面禮 5000 元以及金戒指一枚、金項鏈一條、金手鐲三只作為彩禮,有雙方訂立的《紅紙單》一份在案為憑,雙方均無異議,又有當事人陳述及證人證言等予以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可以看到,對禮金、金飾以外的項目,法院對其是否屬于彩禮有不同的觀點,其中宴席費、菜金、見面禮、親戚紅包等消費性支出或?qū)ε胶诵募彝コ蓡T以外的贈與支出,部分法院認定其并非彩禮返還的范圍,但也有法院在將其認定為彩禮的同時,以款項已經(jīng)實際消耗或女方家庭未實際獲得為由,在計算實際返還數(shù)額時進行扣除。 因為各地風俗習慣的不同,我們無法對彩禮的名目進行窮盡式列舉和分析,主要還是要從彩禮不同于一般的禮節(jié)性贈與,是因為當?shù)赜邢嚓P習俗、為了締結(jié)婚姻而給付這一根本特性出發(fā),給付時間和數(shù)額可以作為輔助判斷因素。換句話講,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所為的贈與、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為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jié)性交往時的贈與、借婚姻索取財物、騙取財物的行為等都不是彩禮。 2、彩禮的金額大小 福建省彩禮金額排名第一的就是莆田地區(qū)了,從我們檢索的案例可以看到,莆田地區(qū)的婚約財產(chǎn)糾紛共計 163 件,給付的彩禮平均金額為 33.23 萬元,給付彩禮在 50 萬元以上的有 27 件,100 萬元以上的有 8 件,更有甚者彩禮在 200 萬以上的 1 件,支付的金額為 2548000 元,包含轉(zhuǎn)賬的 238 萬元及訂婚當日現(xiàn)場交付的按鄉(xiāng)村提倡的 16.8 萬元彩禮現(xiàn)金【見莆田市秀嶼區(qū)人民法院( 2020 )閩 0305 民初 1503 號民事判決書】。 福州地區(qū)居于第二,婚約財產(chǎn)糾紛共計 96 件,給付的彩禮平均金額為 21.8 萬元,給付彩禮 50 萬元以上的有 5 件,給付彩禮最高的為 88 萬元案件【見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1 )閩 0181 民初 2480 號民事判決書】。 排名第三的為廈門地區(qū),案由分別為婚約財產(chǎn)糾紛、民間借貸糾紛,共計 11 件,給付的彩禮平均金額為 17.38 萬元,給付彩禮最高的為 615358 元,包含通過銀行取出后以現(xiàn)金方式于訂婚之日交付的 60 萬元、黃金項鏈和吊墜的價值 15358 元【見廈門市思明區(qū)人民法院( 2019 )閩 0203 民初 19840 號民事判決書】。 其余地區(qū)也有給付的彩禮金額比較突出的案件,如漳州地區(qū)給付的最高彩禮金額為 990000【見漳州市龍海區(qū)人民法院( 2021 )閩 0681 民初 5793 號民事判決書】,寧德地區(qū)給付的最高彩禮金額為 580000,包含聘金彩禮 500000 元及金首飾(價值 80000 余元)【見福安市人民法院( 2021 )閩 0981 民初 4958 號民事判決書】。 五、返還數(shù)額的認定 在一方當事人的訴求于法有據(jù)時,在認定彩禮的范圍以后,就考慮彩禮返還的比例和抵扣數(shù)額問題。我國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并未就應返還的彩禮的數(shù)額進行規(guī)定。在司法實踐中,返還彩禮的數(shù)額多少是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后確定的,并沒有一個統(tǒng)一的返還數(shù)額區(qū)間。具體而言,返還彩禮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當?shù)氐娘L俗; (2)雙方未辦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的原因; (3)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 (4)彩禮數(shù)額的大小; (5)彩禮的實際用途及已經(jīng)花費的數(shù)額; (6)有無生育子女; (7)訂婚或共同生活的對外公示效應給雙方當事人造成的社會評價影響; (8)雙方的其他共同事務處置; (9)雙方過錯程度等。 (一)在我們檢索的案例中,有 53 件判決不予返還,具體情形如下: 案例一:閩侯縣人民法院( 2021 )閩 0121 民初 2909 號民事判決書 林某 1 、周某、林某 2 主張林某 2 與林某 4 婚后無共同生活但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主張。庭審中,林某 4 抗辯其與林某 2 婚后共同生活過一段時間,并提交了 2015 年 12 月底至 2017 年 6 月 10 日間的部分晨練跑步軌跡,體現(xiàn)林某 4 跑步的起點是在林某 2 所住的房屋附近,進而證明其與林某 2 共同生活的情況,而林某 2 對林某 4 晨練跑步起點在其家附近不能作出合理的反駁,故本院對林某 4 的該項抗辯予以采納。林某 1 、周某、林某 2 主張因給付彩禮導致其家庭生活困難,并提供閩侯縣青口鎮(zhèn)幸福村村民委員會的證明,因該證明僅加蓋公章,不符合單位證明的形式要求,本院不予采信。除此之外,原告方并未提供其他證據(jù)證明因給付彩禮導致家庭生活困難,故對林某 1 、周某、林某 2 該項主張本院不予采納。本案中,林某 2 與林某 4 已登記結(jié)婚,婚后亦存在共同生活的情形,具備了婚姻生活的實質(zhì)內(nèi)容,故本案不屬于應當返還彩禮的情形,原告方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福州市倉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1 )閩 0104 民初 2505 號民事判決書 本院認為,彩禮是依據(jù)當?shù)亓曀?,一方及其家庭給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與締結(jié)婚姻密切相關的財物,通常情況下是在男女雙方談婚論嫁之時至登記結(jié)婚期間給付。本案中,原、被告沒有舉行訂婚儀式,也未按民間習俗舉辦婚禮,原告在雙方登記結(jié)婚后向被告支付 100 萬元。原告稱該款系用于支付彩禮,與民間風俗習慣及常理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該款應視為原告對被告的贈與。再者,原、被告在《離婚協(xié)議書》中已明確約定雙方無財產(chǎn)及債務問題,故原告要求被告返還 100 萬元并支付利息,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三:晉江市人民法院( 2021 )閩 0582 民初 13419 號民事判決書 本院認為,在處理按照習俗支付的彩禮應否返還及返還數(shù)額時,應以雙方有否共同生活、未辦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的原因、彩禮的數(shù)額、生育子女的情況、財產(chǎn)使用情況等作為考量依據(jù)。本案中,雙方雖未辦理正式的婚姻登記手續(xù),但是已經(jīng)按照當?shù)仫L俗舉行訂婚儀式、結(jié)婚儀式、返親儀式并共同生活近五年,雙方未能辦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不能歸責于單獨一方的過錯。綜合上述情形考慮,從保護婦女權(quán)益的法律原則出發(fā),黃某請求莊某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在余下 392 件中,有 29 件因男女雙方?jīng)]有共同生活,具體情形如下: 案例一:廈門市思明區(qū)人民法院( 2019 )閩 0203 民初 17810 號民事判決書 關于吳某與嚴某 1 是否共同生活:被告稱吳某與嚴某 1 曾于廈門市思明區(qū)育秀里 165 號 725 室同居半年,庭審中表示沒有這方面的證據(jù)。原告則稱該住址為嚴某 1 姐姐的家,其僅居住于頂樓搭蓋的 20 平米左右的鐵皮房內(nèi),嚴某 1 并未在此共同居住,并指出被告所提證據(jù)的微信聊天記錄中,嚴某 1 對吳某說“我在我姐姐家等你”可以印證雙方并未同居的事實。本院分析認為,被告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吳某與嚴某 1 存在共同生活的情況,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對于被告提出的吳某與嚴某 1 存在共同生活的情形不予認可。判決返還彩禮比例為 100% 。 案例二:仙游縣人民法院( 2020 )閩 0322 民初 3610 號民事判決書 本案蔡某 1 與陳某 1 經(jīng)媒人撮合相親登記結(jié)婚,蔡某 1 通過轉(zhuǎn)賬及現(xiàn)金支付給陳某 1 計 23 萬元及為陳某 1 購買黃金價值 5333 元,共計 235333 元,系蔡某 1 對陳某 1 以結(jié)婚為目的,這些財物在性質(zhì)上應屬于婚姻法上的彩禮?,F(xiàn)因雙方?jīng)]有共同生活,無法建立夫妻感情,且經(jīng)本院判決離婚。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雙方辦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當事人請求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鑒于雙方結(jié)婚登記不到三個月就提出離婚,可酌情考慮按照 40% 的比例返還彩禮款即是返還彩禮款 94000 元。 (三)在有共同生活的 363 個案件中分別根據(jù)不同的條件進行篩選: 1、已經(jīng)進行登記的有 48 件,具體情形如下: 案例一:莆田市荔城區(qū)人民法院( 2020 )閩 0304 民初 1374 號民事判決書 本案中,為了締結(jié)婚姻,陳某 1 、陳某 2 、王某給付陳某 3 、陳某 4 、范某彩禮 196000 元,陳某 3 在離婚訴訟中提交村委會證明證實雙方同居時間實際為兩年左右,且陳某 1 、陳某 2 、王某給付陳某 3 、陳某 4 、范某的婚約彩禮數(shù)額較大,確實會給男方造成一定的經(jīng)濟損失,現(xiàn)陳某 1 、陳某 2 、王某要求陳某 3 、陳某 4 、范某返還婚約彩禮,依法可酌情予以支持。陳某 1 、陳某 2 、王某主張給付彩禮導致家庭經(jīng)濟困難,但其三人提供的醫(yī)院病歷材料及村委會證明并不足以證實其三人的主張,根據(jù)庭審查實,陳某 1 與陳某 2 月收入均在 3000 元左右,足以維持家用,故本院對陳某 1 、陳某 2 、王某關于給付彩禮導致家庭經(jīng)濟困難的主張不予采納。陳某 3 、陳某 4 、范某辯稱陳某 1 在婚姻中負有過錯、彩禮已花費殆盡,但均未提供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亦不予采納。陳某 1 與陳某 3 經(jīng)辦理結(jié)婚登記,并共同育有一女陳某 5 ,同居兩年左右,現(xiàn)考慮雙方因結(jié)婚、生子必然有較大的費用支出,且離婚之后陳某 5 由陳某 3 撫養(yǎng)、陳某 1 支付撫養(yǎng)費等因素,本院酌情予以認定陳某 3 、陳某 4 、范某按 10% 的比例返還陳某 1 、陳某 2 、王某婚約財產(chǎn) 196000 元 × 10% = 19600 元。 案例二:莆田市秀嶼區(qū)人民法院( 2020 ) 0305 民初 103 號民事判決書 本院認為,三被告借婚姻收取原告聘金及金銀折價款計 438000 元。我國婚姻法明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當?shù)卣蔡岢附饠?shù)目不要超過 188000 元。被告方收取高額的彩禮應酌情予以返還。張金德與曾玉娥有辦理結(jié)婚證,并有生育一個男孩,陳某 1 也有在家庭生活中開支了 2 萬元左右。根據(jù)本案聘金的數(shù)額、雙方結(jié)婚的時間、生育子女情況、本地婚嫁風俗習慣以及原告方的經(jīng)濟能力予以綜合考慮。原告方要求被告方返還彩禮數(shù)額偏高些。判決被告陳某 1 、陳某 2 、陳某 3 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返還給原告黃某 1 、黃某 2 、黃某 3 彩禮 120000 元( 27.4% )。 案例三:南安市人民法院( 2020 )閩 0583 民初 6097 號民事判決書 本院認為,男女雙方及其家庭為締結(jié)婚姻支付一定的彩禮符合風俗習慣。呂某在與黃某 1 締結(jié)多次向黃某 1 及其家屬支付聘金等款項,其目的是為了最終締結(jié)婚姻關系,是以婚約為名而發(fā)生的彩禮支付,故本案應為婚約財產(chǎn)糾紛。呂某與黃某 1 雖已辦理結(jié)婚登記,但未共同生活并于 2018 年 7 月 16 日辦理離婚登記,雙方就聘金彩禮返還達成一致協(xié)議并在離婚協(xié)議書中明確記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關于返還彩禮的條件。該約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現(xiàn)履行期限已屆滿,黃某 1 應恪守約定向呂某返還約定彩禮款。按照習俗,男女雙方在締結(jié)婚姻過程中所給付的聘金彩禮,數(shù)額的確定及財產(chǎn)的給付等,是男女雙方家庭的行為,由男女雙方及其父母共同參與的結(jié)果。黃某 2 自愿為本案聘金彩禮返還承擔共同還款責任,且其共同返還彩禮亦符合風俗習慣及法律規(guī)定,對此本院予以確認。綜上,呂某關于要求黃某 1 、黃某 2 返還聘金彩禮 95000 元( 100% )的訴訟請求理據(jù)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黃某 1 與呂某自愿約定若未及時返還上述款項及自愿承擔呂某因訴訟支出的費用,現(xiàn)呂某因訴訟支出委托代理費 4000 元,其據(jù)此要求黃某 1 支付委托代理費理據(jù)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2、當中女方有生育、懷孕、流產(chǎn)的有 46 件,具體情形如下: 案例一:莆田市秀嶼區(qū)人民法院( 2021 )閩 0305 民初 398 號民事判決書 本院認為,被告林某 1 、林某 2 以被告林某 3 的婚姻收取三原告支付的聘金 26.8 萬元,此有在案《婚約》為憑,三被告對此不持異議,本院予以認定。我國婚姻法明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的三種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本案中,吳某 2 與林某 3 雙方未辦理結(jié)婚登記,屬于上述法條規(guī)定的三種情形之一,故被告方應酌情返還部分彩禮。原、被告雙方均主張對方在婚約中存在過錯,但均未提供充分有效證據(jù)證實其主張,故本院均不予認定。吳某 2 與林某 3 未辦理結(jié)婚登記即同居生活,同居時間未滿二年,但生育有一女吳某 3 ,本院結(jié)合本案聘金的數(shù)額、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已生育子女的實際情況、三原告家庭收入水平以及本地農(nóng)村婚嫁習俗,酌定林某 1 、林某 2 、林某 3 予以返還吳某 1 、黃某、吳某 2 聘金 134000 元( 50% )。 案例二:平和縣人民法院( 2021 )閩 0628 民初 1547 號民事判決書 本案中,吳某 1 與吳某 2 雙方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xù),且雙方同居時間在 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婚姻登記條例》公布實施以后,故雙方系同居關系。關于吳某 2 辯稱吳某 1 與吳某 2 未辦理結(jié)婚登記而同居生活,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吳某 1 給付吳某 2 的財產(chǎn)應認定為贈與,吳某 1 無權(quán)要求返還財產(chǎn)的抗辯意見,因該意見與婚姻法的有關規(guī)定相悖,法院不予采納。吳某 1 主張返還婚約財產(chǎn) 38800 元,合理部分應予支持;但雙方在支付 38800 元后,仍同居并生育非婚生女吳某 3 ,吳某 2 在懷孕、生育及產(chǎn)后坐月子期間的必要合理支出,應當酌情予以扣除。本院認為,自 2019 年 9 月 13 日吳某 1 支付 38800 元后,雙方同居至 2020 年 4 月 12 日吳某 2 搬離吳某 1 家,期間雙方共同生活共計 7 個月,且期間吳某 2 懷孕及生產(chǎn)、哺乳期等,酌情按每月增加營養(yǎng)等費用 2000 元計算,共計 14000 元。故吳某 2 應返還吳某 1 婚約財產(chǎn) 24800 元( 63.92% )。 案例三:莆田市城廂區(qū)人民法院( 2020 )閩 0302 民初 2312 號民事判決書 本院認為,沈某 1 與蔡某 1 就締結(jié)婚姻關系按農(nóng)村習俗訂立婚約,原告方共支付給被告方聘金 20 萬元,私房錢 10 萬元,菜金 3 萬元,料盤 6 萬元,煙、糖果、面、肉、手機折價計 2.3 萬元,掛豆 2000 元,見面禮 5000 元以及金戒指一枚、金項鏈一條、金手鐲三只作為彩禮,有雙方訂立的《紅紙單》一份在案為憑,雙方均無異議,又有當事人陳述及證人證言等予以佐證,本院予以確認。原告方支付給被告方彩禮的行為是以締結(jié)婚姻為目的,但由于雙方未依法辦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該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根據(jù)日常生活經(jīng)驗和當?shù)剞r(nóng)村的風俗習慣,女方收取的彩禮數(shù)額較高,確會影響男方家中生活,故原告方請求返還按照農(nóng)村習俗所給付的彩禮,被告方應予以適當返還。因原告方自認向蔡某 1 借款 4 萬元及沈某 1 從蔡某 1 賬戶支取 2.85 萬元,回門時沈某 1 收取被告方金戒指一枚,上述部分均應予以抵扣。被告方主張蔡某 1 已懷孕在身,即使應返還部分聘金也應當作為營養(yǎng)保胎和將來撫養(yǎng)孩子的費用支出,因該孩子尚未出生,應待孩子出生后另行主張權(quán)利,對其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綜合考慮沈某 1 、蔡某 1 雙方的同居時間、蔡某 1 懷孕、黃金首飾持有人、雙方過錯程度及審判實踐等情況,本院酌定被告方收取的彩禮按 19.29 萬元予以返還。 3、有過錯的情形的有 40 件,其中認定男方有過錯的 18 件,認定女方有過錯的 2 件,認定均有過錯的 12 件,具體情形如下: 案例一:莆田市秀嶼區(qū)人民法院( 2021 )閩 0305 民初 4437 號民事判決書 本院認為,男女婚嫁(贅),由婚方給予嫁(贅)方一定數(shù)量的聘金及彩禮,是我國歷史習俗,體現(xiàn)婚方對嫁(贅)方養(yǎng)育兒女的一種心理慰藉與補償,法律亦予以尊重。但隨著社會經(jīng)濟的發(fā)展,聘金、彩禮的數(shù)額成為嫁(贅)方相互攀比的籌碼,逐年增長,愈演愈烈,甚至成為買賣婚姻的借口。特別是我國東南沿海某些地區(qū),動輒數(shù)十萬元甚至上百萬元,給大多數(shù)經(jīng)濟能力一般的婚方造成極大的壓力,成為一種社會惡俗,雖經(jīng)道德約束、輿論譴責而收效甚微,故法律應當予以干預。本案就是典型的例子。原告方給付被告方聘金總計 138 萬元,有“紅紙單”、銀行匯款憑證、證人證言等證據(jù)證實,被告方亦部分予以承認,結(jié)合庭審調(diào)查及農(nóng)村婚俗,足以認定。被告辯解其只收到 110 萬元聘金,但沒有提供證據(jù)證實、且與當?shù)鼗樗撞环挥柚С郑黄滢q解陪嫁黃金飾品現(xiàn)均在原告家,但缺乏證據(jù)證實,不予支持;其主張為了案涉婚姻置辦兩次宴席開支 10 萬元,要求在聘金中扣減,如此肆意鋪張浪費的惡習有違公序良俗,不予支持。故本院確定以聘金 138 萬元按一定比例返還。本案婚姻在張某 2 與黃某 2 沒有感情基礎的情況下締結(jié),原、被告雙方均有過錯,而原告張某 2 游戲感情、玩弄女性的生活態(tài)度是本案婚約錯誤締結(jié)致短期解除的主要原因,應承擔主要過錯責任??紤]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及婚俗習慣,酌定被告方應當返還原告方 76 萬元( 55.07% )。 案例二:上杭縣人民法院( 2021 )閩 0823 民初 1927 號民事判決書 婚約是男女雙方以將來結(jié)婚為目的所作的事先約定,基于雙方的合意而成立。訂婚給付財物的行為在性質(zhì)上屬于婚約一方以結(jié)婚為目的的附條件的贈與,而不是無償?shù)馁浥c。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二)雙方辦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根據(jù)本案查明的事實,雙方訂婚時原告給付被告 7.9 萬元彩禮后,因被告之女有精神疾病,無法辦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彩禮,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本院考慮提親后邱某 1 與被告之女有短暫同居的事實,酌情確定被告返還原告彩禮 6 萬元( 75.95% )。 案例三:武平縣人民法院( 2019 )閩 0824 民初 2732 號民事判決書 曾某 1 與聶某 1 未辦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符合返還彩禮的法定情形。本案庭審中,聶某 2 認可收到彩禮款 2 萬元、曾某 1 買兩個戒指花去 2000 余元,本院予以確認。關于曾某 1 按民間風俗贈送給聶某 1 和聶某 2 及其親戚的紅包款、宴席費等往來費用,應視為贈與和人情往來,且該費用已經(jīng)實際支出,聶某 1 、聶某 2 并未獲得,故曾某 1 主張返還紅包款、宴席費等往來費用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關于曾某 1 主張其訂婚前預付了彩禮款 2 萬元用于聶某 2 購車和訂婚時支付了“改口費” 1 萬元及買金子和衣服錢 1 萬元的意見,聶某 1 、聶某 2 未認可,因證人均系聽說的,屬傳來證據(jù),且曾某 1 未提供其他證據(jù)相佐證,故曾某 1 的該意見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綜合考慮曾某 1 與聶某 1 有按民間風俗舉辦訂婚儀式并同居及聶某 1 懷孕,訂婚儀式互贈禮物的習俗,及因雙方對婚姻缺乏慎重考慮均存在過錯而不能繼續(xù)履行婚約等實際情況,本院酌定聶某 1 、聶某 2 返還曾某 1 彩禮款等共計 2 萬元( 91% )。 4、認定男方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有 20 件,具體情形如下: 案例一:莆田市涵江區(qū)人民法院( 2021 )閩 0303 民初 346 號民事判決書 本案中,為了與趙某 1 結(jié)婚,顏某 1 及其父母在舉行結(jié)婚典禮前向趙某 1 及其父母給付了 26 萬元彩禮款、2 萬元黃金折價款、四兩黃金及訂婚金項鏈一條,現(xiàn)顏某 1 、顏某 2 、顏某 3 提出給付上述高額彩禮款已致其家庭生活困難,并提供莆田市涵江區(qū)新縣鎮(zhèn)外坑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證人林某 2 、顏某 4 的證言及銀行交易明細予以證實,故顏某 1 、顏某 2 、顏某 3 請求趙某 1 、趙某 2 、林某 1 返還彩禮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趙某 1 、趙某 2 、林某 1 應酌情予以返還。本院充分考慮彩禮的實際數(shù)額、雙方共同生活時間、女方婚后對家庭的付出及本地習俗等實際情況,同時兼顧公平原則予以處理,酌定趙某 1 、趙某 2 、林某 1 按 25% 的比例返還彩禮款及黃金折價款計 28 萬元,即 7 萬元。 案例二:龍巖市新羅區(qū)人民法院( 2021 )閩 0802 民初 6853 號民事判決書 另查明,陳某系福建省龍巖市永定區(qū) ×× 鎮(zhèn) ×× 村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所在家庭系一般脫貧貧困戶。陳某家庭本系一般貧困戶脫貧,給付鄭某 1 、饒某、鄭某 2 婚約彩禮數(shù)額較大,給陳某造成重大經(jīng)濟損失。陳某主張鄭某 1 、饒某、鄭某 2 返還婚約彩禮,依法可酌情予以支持。結(jié)合本案的實際情況,本院依法酌定鄭某 1 、饒某、鄭某 2 應返還陳某彩禮錢 28000 元(占比 77.78% )。 案例三:莆田市涵江區(qū)人民法院( 2020 )閩 0303 民初 3416 號民事判決書 關于爭議的第二個焦點問題,即 15 萬元聘金彩禮是否應當返還。我國婚姻法明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李某、周某收取聘金彩禮無法律依據(jù),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應當予以返還。雖然陳某 1 、陳某 2 、佘某并未因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但生活困難僅是考慮返還比例的一個因素( ** 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僅有加蓋印章,無經(jīng)辦人員簽字,證據(jù)形式存在瑕疵,且陳某 1 一家長期在涵江城區(qū)居住經(jīng)商,村委會不能清楚了解陳某 1 一家的收入情況,該證明中關于陳某 1 一家收入情況以及給付聘金會導致生活困難的證明內(nèi)容不客觀不真實,本院不予采納)。本案當事人陳某 1 與李某已辦理結(jié)婚登記,并在結(jié)婚后共同生活約兩個月時間,且李某曾懷有身孕并流產(chǎn),陳某 1 確實有動手毆打過李某,綜合考慮以上因素,本院酌情確定李某、周某應返還陳某 1 、陳某 2 、佘某婚約財產(chǎn) 30000 元( 20% )。 在實踐中,有的法院曾經(jīng)嘗試為彩禮返還數(shù)額建立一個比較固定的模型,基于目前的檢索,筆者目前暫未了解到福建省內(nèi)存在相應的觀點或模型,目前而言,就彩禮返還的比例并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主要還是取決于法院甚至是法官個人的價值傾向,裁判結(jié)果差異較大,但總體而言,返還比例的認定與大眾認知判斷是基本符合的。 (四)在檢索到的案例中,共有 65 個案件存在相應的抵扣。主要是指因辦理酒席的一些花銷及消耗品,女方陪嫁的物品、黃金及錢財,以及日常生活的花銷等。 案例一:仙游縣人民法院( 2019 )閩 0322 民初 5695 號民事判決書 雖因訂婚,陳某 2 方收取鄭某 2 方支付的聘金 4 萬元、煙酒糖果錢 4 萬元、買菜錢 5 萬元、手訂 5000 元、煙折現(xiàn)金 1 萬元、黃金項鏈一條、黃金戒指一枚、中華煙、芙蓉王煙各 20 條。因雙方已辦理了訂婚酒席,故鄭某 2 、鄭某 1 、陳某 1 主張的買菜錢 5 萬元、煙酒糖果錢 4 萬元、中華煙、芙蓉王煙各 20 條、煙折現(xiàn)金 1 萬元已在酒席上花費掉,故買菜錢 5 萬元、煙酒糖果錢 4 萬元、中華煙、芙蓉王煙各 20 條、煙折現(xiàn)金 1 萬元應在返還彩禮中予以扣除。雖然鄭某 2 有給付陳某 2 戒指一枚,但雙方均承認有互換戒指,故可相互折抵。鄭某 2 方主張陳某 2 給付的戒指一枚被陳某 2 拿走,但未提供證據(jù)證明,不予支持。 案例二:莆田市荔城區(qū)人民法院( 2021 )閩 0304 民初 4788 號民事判決書 本案中,男方以與女方締結(jié)婚約為目的,向女方給付的聘金 598000 元應理解為彩禮,應部分返還。陳某 2 陪嫁物有桌椅一套、沙發(fā)一套、海爾冰箱一臺、海爾電視機一臺、羅萊家紡一件及其他生活用品等,本院酌情認定上述陪嫁物價值為 35000 元,應予折抵。 案例三:南安市人民法院( 2020 )閩 0583 民初 7337 號民事判決書 詳細到具體花費項目: 1、喜糖喜餅:蘇某主張因訂婚花費喜糖喜餅 38000 元并提供鎂鎂糖餅行出具的記載客戶為蘇小蓉(蘇某母親)銷售清單為據(jù),該單據(jù)在時間、內(nèi)容與雙方主張的訂婚時間吻合,且符合當?shù)仫L俗習慣,可以采信,但金額應以單據(jù)記載的 37350 元為準,據(jù)此認定蘇某因訂婚支出喜糖喜餅費用 37350 元。 2、金器:關于蘇某是否以部分彩禮款項購買黃金首飾,蘇某提供購買黃金首飾的票據(jù)四張并未記載客戶名稱,蘇某陳述購買金器且由男方家保管,但該首飾是否購買,現(xiàn)由誰保管均無法證明,故對黃金首飾的辯解本院不予認定。即便確實購買金器,蘇某主張雙方在訂婚后長期在女方家居住,但卻辯稱金器放置于男方家,對此三原告予以否認,蘇某該主張缺乏依據(jù)且不符合一般習慣,本院不予采信。據(jù)此蘇某要求在彩禮中扣除金器款的主張本院不予采納。 3、蘇某辦理訂婚必然產(chǎn)生一定的酒席費用,結(jié)合當?shù)仫L俗習慣訂婚時男方一般應承擔女方家因辦理訂婚部分酒席費用,本院結(jié)合當?shù)仫L俗習慣酌情認定為 20000 元。 4、蘇某主張其與鄭某 1 于 2018 年 3 月份至廣西旅游花費 8000 元,并于 2018 年 4 月份左右到安徽,結(jié)合證人陳述時間約為半個月,蘇某主張花費生活費用 12000 元,對上述兩筆支出鄭某 1 均未提出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5、蘇某舉證證明其在 2017 年 1 月 7 日至 2018 年 6 月 15 日向鄭某 1 轉(zhuǎn)賬支付 53549 元(支付寶 36270 元+微信 17129 元= 53549 元)。本院認為,聘金彩禮支付時間為 2018 年 2 月 3 日,蘇某主張部分聘金彩禮用于轉(zhuǎn)賬給鄭某 1 ,2018 年 2 月 3 日之前產(chǎn)生的匯轉(zhuǎn)款項,不應認定為蘇某收到聘金彩禮后的花費,即其舉證的向鄭某 1 支付寶轉(zhuǎn)賬、微信轉(zhuǎn)賬 10751 元(支付寶 2018 年 6 月 15 日轉(zhuǎn) 2970 元+ 2018 年 2 月 16 日轉(zhuǎn) 520 元 + 2018 年 3 月 8 日轉(zhuǎn) 380 元 + 2018 年 3 月 11 日轉(zhuǎn) 258 元 + 2018 年 5 月 17 日 206 元 + 2018 年 5 月 21 日轉(zhuǎn) 288 元 + 2018 年 5 月 23 日轉(zhuǎn) 1000 元 = 2018 年 5 月 26 日轉(zhuǎn) 129 元 + 2018 年 6 月 13 日轉(zhuǎn) 5000 元 = 10751 元)可認定為收到聘金后的花費支出。 6、蘇某辯稱支出 30000 元交鄭某 1 買車,鄭某 1 予以否認,蘇某未能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對該辯解本院不予采納。 7、蘇某辯稱其受鄭某 1 指示向他人匯款,對此鄭某 1 不予認可,蘇某未能進一步舉證其確系受鄭某 1 指示匯轉(zhuǎn),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結(jié)合上文認定的已支出費用 88101 元(喜糖喜餅 37350 元 + 訂婚酒席 20000 元 + 廣西旅游 8000 元 + 安徽費用 12000 元 + 轉(zhuǎn)賬匯款 10751 元 = 88101 元)。 案例四:壽寧縣人民法院( 2021 )閩 0924 民初 965 號民事判決書 在實踐中禮擔、禮肉、訂婚擔、豬腳凸蹄等錢則是依當?shù)仫L俗由男方支付給女方辦理訂婚宴,是用于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訂婚儀式中的共同消費,理應由男方支出的費用,不能認定為彩禮,不屬于返還范圍。就本案而言,雙方訂婚時未約定彩禮的具體數(shù)額,但涉案彩禮已包含訂婚儀式必須消耗的財物在內(nèi)。訟爭款項的給付是基于吳某 1 與夏某 1 締結(jié)婚姻關系為目的,吳某 1 與夏某 1 雖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并孕育一子,但兩人最終未辦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亦未舉行結(jié)婚儀式。綜合考慮雙方共同生活時間、過錯責任、彩禮數(shù)額、生育孩子情況,并結(jié)合當?shù)仫L俗習慣、經(jīng)濟狀況等因素,應扣減接受彩禮一方舉辦訂婚儀式時宴請親朋好友的花費及訂婚所需的合理支出、夏某 2 、劉某為夏某 1 坐月子供應的月子雞費用、同居期間產(chǎn)生的必要合理支出等因素。 案例五:閩清縣人民法院( 2021 )閩 0124 民初 2611 號民事判決書 關于返還彩禮金額,本院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根據(jù)吳某 1 提供的證據(jù),舉行婚禮所支持的費用,有憑證的有 30616 元。但根據(jù)閩清當?shù)仫L俗習慣,婚禮儀式有準備壓箱錢、見面禮、購買新衣服等等風俗。因本次酒席為自行購買食材,并無酒席發(fā)票提供。根據(jù)閩清當?shù)厍闆r,婚禮花費總金額一般在七萬元至十幾萬元不等; 2、江某主張的服裝費 27000 元,是屬于婚禮儀式由男方承擔的支出,不屬于彩禮范圍。該款項已于舉辦婚禮儀式時消費,不屬于返還范圍; 3、江某與吳某 1 共同生活期間,吳某 1 為雙方共同生活及共同撫養(yǎng)子女支出 43068.2 元,應在彩禮中予以扣除; 4、雙方雖未辦理結(jié)婚登記,但確已共同生活; 5、雙方共同生活期間已生育子女。 案例六:廈門市翔安區(qū)人民法院( 2020 )閩 0213 民初 2291 號民事判決書 本案中,黃某以結(jié)婚為目的,向邱某支付彩禮 12000 元,但此后雙方并未辦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且無共同生活之意愿,故黃某主張邱某返還彩禮 12000 元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支持。邱某主張其因行人流手術產(chǎn)生的醫(yī)療費、手術費 17242 元,并未超出其實際發(fā)生的醫(yī)療費,本院予以照準。本院綜合邱某系因雙方未能締結(jié)婚姻關系而行人流手術,酌情認定黃某應承擔的醫(yī)療費為 8621 元( 17242 元 × 50% ),該部分費用可在邱某應返還的彩禮中直接予以抵扣。因此,本院依法認定邱某應向黃某返還彩禮 3379 元( 12000 元 - 8621 元)。 同時,法院存在先根據(jù)比例計算出應返還數(shù)額后進行抵扣或先抵扣后再計算返還比例的差異,但這種差異主要也是由于法官的傾向不同產(chǎn)生的,暫未有較為統(tǒng)一的標準,在兩種計算方式差額較大時,也可以作為爭取的角度。 六、彩禮返還的當事人確定 不同于一般的糾紛中原被告的確定與法律行為的當事人需要一致的基本觀點,彩禮返還當事人又因為該糾紛是否與離婚糾紛一并提起和解決而產(chǎn)生了兩種不同的情形。 1、男女雙方辦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后,一方提起離婚訴訟,同時要求返還彩禮的:不列彩禮的實際給付人(如男方父母或近親屬)、實際收受人(如女方父母或近親屬)為訴訟當事人,而應以男女雙方作為彩禮返還的權(quán)利人與義務人。一方以不是彩禮的實際給付人與收受人為抗辯,拒絕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信。這主要是考慮到離婚糾紛當事人一般限于存在婚姻關系的雙方。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一方提出返還彩禮之訴:須根據(jù)個案情況而定。如接受彩禮方僅限于男女雙方,則列接受彩禮的一方為被告即可;如果實際接受彩禮方是雙方的父母或其他近親屬的,則可考慮列實際收受人為共同被告。這符合實際情況,也有利于糾紛的實質(zhì)解決。 從意思表示角度來講,彩禮的給付一般不會明確給的女方還是的女方家庭,但從歷史和習慣的角度來說,婚姻不只是個體與個體的結(jié)合,而是“合兩姓之好,上以事宗廟,下以繼后世”,現(xiàn)實生活中,彩禮的商討、支付、收取,宴席的舉辦等等,很多時候都是父母出面主持和決定,所涉及到的財產(chǎn)往往是家庭共有財產(chǎn)。將雙方家庭認定為贈與行為的雙方,讓父母取得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的地位并無不當,這也有利于公民財產(chǎn)權(quán)的保護,《對十二屆全國人大會議第 1385 號建議的答復》也采納了該觀點。但女方父母及近親屬是否需要實際承擔共同返還的責任,還是要考察其在收受彩禮事宜中的參與情況,男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支持案例: 案例一:廈門市思明區(qū)人民法院( 2019 )閩 0203 民初 17810 號民事判決書 本院認為,實踐中,給付彩禮問題并不單純的是男女雙方之間的事情,更多的時候涉及兩個家庭之間的往來。對于彩禮的給付人和接受人,都應當作廣義的理解,不能僅僅局限于準備締結(jié)婚姻關系的男女本人。按照習俗,男女雙方在交往過程中所給付的彩禮,數(shù)額的確定及財產(chǎn)的給付等,均是男女雙方家庭的行為,由男女雙方及其父母共同參與的結(jié)果,故在雙方未締結(jié)婚姻關系的情況下,女方及其父母系退還彩禮的主體,故本院認為吳某訴求嚴某 1 及其父母嚴某 2 、王某返還彩禮并無不妥,本案主體適格。 案例二:莆田市荔城區(qū)人民法院( 2021 )閩 0304 民初 3454 號民事判決書 關于訴訟主體,林某 2 主張其不是適格的訴訟主體,因婚約財產(chǎn)案件是以彩禮的給付構(gòu)成權(quán)利義務關系,同時注意家庭的整體參與情況,權(quán)利義務主體不僅限于締結(jié)婚約的男女雙方,接受彩禮的一方的家庭必要組成人員應負擔相應的返還義務,而阮某、林某 1 庭審中一致確認上述 150000 元系由阮某交付給林某 2 ,故林某 2 作為彩禮的接受主體,且是接受彩禮一方的家庭必要組成人員,應當負擔相應的返還義務。 案例三: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1 )閩 0181 民初 842 號民事判決書 雖上述彩禮系由翁某 1 所收受,但基于三被告間的特定關系,翁某 1 收受彩禮的行為應視為一種家事行為,應認定系翁某 1 、翁某 2 、嚴某共同收受了該彩禮,故翁某 1 、翁某 2 、嚴某應對蘭某為締結(jié)婚姻所給付的彩禮 838330 元承擔共同返還之義務。翁某 2 、嚴某主張其二人并非彩禮的收受方,不是本案適格被告的抗辯事由,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信。 案例四:閩侯縣人民法院( 2021 )閩 0121 民初 2520 號民事判決書 本院認為,嚴某 2 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判決。法律規(guī)定國家實行婚姻自由原則,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婚姻索取財物。本案中,嚴某 2 的婚姻由其叔叔嚴某 1 一手包辦,并實際收取男方彩禮,嚴某 1 認為所收受彩禮,除花費外余下已交付患有 ×× 的嚴某 2 之父,是毫無根據(jù)的,本院不予采納。因此,返還彩禮的責任應由實際收受人嚴某 1 承擔。 未支持案例: 案例一:莆田市荔城區(qū)人民法院( 2020 )閩 0304 民初 1473 號民事判決書 三被告辯稱,馮某與張某 1 未登記結(jié)婚,且其非張某 2 生母,請求駁回對馮某的起訴,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二:尤溪縣人民法院( 2020 )閩 0426 民初 962 號民事判決書 但對張某 1 、張某 2 、周某 1 要求周某 3 、范某與周某 2 共同返還上述彩禮的訴訟請求,因在周某 3 、范某不認可的情況下,張某 1 、張某 2 、周某 1 僅按照風俗習慣推定卻未能進一步提供充分的證據(jù)予以證實周某 3 、范某有共同收受彩禮的事實,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且在庭審中周某 2 自認該彩禮是由其本人收受的,故對該項中要求周某 3 、范某與周某 2 共同返還彩禮的主張不予支持。 七、對于其他訴訟請求法院的認定 除了常規(guī)的彩禮返還的請求之外,案例還體現(xiàn)出了一部分較為特殊的訴訟請求,比如要求支付資金占用利息和返還同居期間的各項支出。 1、 資金占用利息 當解除條件成就、贈與行為失效時,男方確實存在彩禮的資金占用利息的客觀損失,從民法典第 157 條的角度出發(fā),女方如果有過錯的,應當賠償,但司法實踐中對該項訴求加以支持的案例十分鮮見。 案例一:古田縣人民法院( 2021 )閩 0922 民初 2244 號民事判決書 關于江某主張利息的請求,本院認為利息是多指一定期間內(nèi)的貨幣使用費用,而江某基于希望將來雙方可締結(jié)婚姻的基礎,自愿無償給予女方彩禮,該款的性質(zhì)有別于借款、貨款等性質(zhì)。現(xiàn)雙方無法締結(jié)婚姻,且對返還彩禮數(shù)額存在爭議,在此期間不應計算利息。退一步說在生效民事法律文書認定返還彩禮款后,若義務人未及時履行,在執(zhí)行過程中亦有遲延履行利息可進行救濟。因此,該項訴請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龍巖市永定區(qū)人民法院( 2020 )閩 0803 民初 2118 號民事判決書 (本案背景是就返還彩禮問題存在欠條,被告雖否認欠條真實性但拒絕申請筆跡鑒定,法院結(jié)合法庭陳述對欠條的證據(jù)三性進行認定)因此,盧某收取的彩禮金額不能按照《欠條》認定。結(jié)合《欠條》和江某的自認及當?shù)仫L俗習慣,考慮到雙方已依照風俗習慣舉辦了婚禮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段時間,對于江某給付盧某的財物,本院酌定由盧某返還給江某 40000 元。盧某在《欠條》中雖有約定“逾期未付,則從出具欠條之日起按每天欠款金額 0.2% 作為違約金”,但該《欠條》是因雙方解除婚約而產(chǎn)生,具有身份屬性,不屬于我國合同法所調(diào)整的“合同”范疇,江某要求盧某返還禮金的利息沒有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2、 同居期間的各項財產(chǎn) 男方該訴求通??梢詺w納為兩種類型,一種是戀愛、同居期間男方及男方父母在贈與禮物、支付共同生活開銷方面的支出,另一種則是雙方建立了較為緊密的關系后產(chǎn)生的同居期間獲得的財產(chǎn)及產(chǎn)生的債務。后者通常表現(xiàn)為同居關系糾紛,在本次檢索中涉及到的較少。而前者是否支持返還,仍是以該給付是否可以被認定為彩禮來進行判斷。 值得注意的是,前者的范圍很可能存在超出日常生活的必要限度的財物,其性質(zhì)也屬于附解除條件的贈與,但一般而言很難將其解釋為彩禮,并在婚約財產(chǎn)糾紛的案由下進行解決,從糾紛的一次性解決角度和法律關系的角度出發(fā),或許可以在贈與合同的案由下進行解決。 八、訴訟時效問題 在目前檢索到的案件中,沒有被告提及時效問題,但提請返還彩禮是受《民法典》的三年普通訴訟時效期間限制的。 在起算點上,雙方?jīng)]有結(jié)婚的,從向?qū)Ψ街鲝埛颠€,對方拒絕返還時起計算,如雙方登記結(jié)婚的,自其解除婚姻關系之日起計算,而不是以贈送彩禮或者結(jié)婚之日起算。從起算之日起,三年內(nèi)不行使權(quán)利的,請求返還彩禮的權(quán)利不再得到法律的保護。而且,彩禮返還的訴訟時效適用中止、中斷、延長等情形。 九、總結(jié) 男、女雙方及家人在婚前協(xié)商彩禮時,還是應以合理適當為主,不能以借婚姻索取財物為目的。在涉及金錢、黃金、房屋、車輛等多種彩禮時,為了明確以免后續(xù)的紛擾,可以提前制備彩禮清單,經(jīng)雙方簽署后,對于彩禮的范圍則更為清晰。同時,為了能夠有效認定彩禮的范圍,一定要保留相應的證據(jù),例如討論彩禮的微信聊天記錄、媒人的證言等等。 當然,如果涉及到返還彩禮的問題,一般還是建議互相體諒,通過協(xié)商方式處理,當然在協(xié)商前可以咨詢律師,明確可返還的范圍和比例。若協(xié)商不成需要起訴時,還是建議及時委托律師介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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