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訴前財產保全的解除申請是怎么樣的? 法院依法采取訴前保全措施后,一般情況下不能進行解封,只有以下的情況下,才可以由法院進行解封: 1、保全申請人撤回申請的。 2、財產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擔保財產且有利于執(zhí)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保全標的物為被保全人提供的擔保財產,對原查封的財產予以解封。 3、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沒有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4、經法院審查,屬于保全標的錯誤的,可由法院依法裁定撤銷原查封裁定而予以解封。 5、申請人的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生效裁判駁回的,法院應該解封。 6、具有法院認為應當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的,可由法院予以解封。 二、訴前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 1、需要采取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即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3、由利害關系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系人,即與被申請人發(fā)生爭議,或者認為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犯的人。 4、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 三、訴前財產保全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利害關系人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zhí)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關于保全的制度,其實也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分為財產保全還有證據保全,財產保全是擔心行為人或者是侵權人存在轉移財產的行為,導致不好執(zhí)行或者是其他損害利益的行為所以采取的措施。 一、執(zhí)行局可以直接解除保全嗎? 執(zhí)行局只負責案件的執(zhí)行,所以執(zhí)行局是沒有權直接解除保全措施的,解除保全要由法院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級人民法院決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內,任何單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第一百六十六條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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