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采購人、代理機構在編制采購文件時,對于評審因素如何合理設置的問題是比較關心的。尤其是采用綜合評分法的項目,除價格部分外,技術(服務)和商務評分中既有客觀分項又有主觀分項,如果評審因素設置不當,則可能會出現(xiàn)一些不合法、不合規(guī)的問題,影響政府采購公平、公正的原則。那么,評審因素設置應當遵循哪些原則確保評審標準的合法性、合理性與科學性呢?下面,我們就一起來探討一下吧! 首先,我們來看一則案例: “某單位建設項目隔簾制作安全采購”的采購活動被供應商提起質(zhì)疑投訴,供應商訴稱:“醫(yī)用隔離簾產(chǎn)品的解決方案”“隔離簾的生產(chǎn)、施工安裝措施方案”“樣品的制作質(zhì)量及效果”和“售后服務”的評分細則內(nèi)容設置未細化和量化,違反《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和《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的相關規(guī)定。 經(jīng)財政部門調(diào)查,該項目《招標文件》評標標準和辦法中“評分細則”中技術部分:“醫(yī)用隔離簾產(chǎn)品的解決方案”、“隔離簾的生產(chǎn)、施工安裝措施方案”,“樣品的制作質(zhì)量及效果”和“售后服務”評分細則內(nèi)容設置未細化和量化。以“售后服務”為例,“售后服務:根據(jù)各投標人的售后服務方案(包含但不限于質(zhì)保期、售后服務內(nèi)容、服務計劃的安排、響應時間、本地化售后服務能力(投標人在陽江市范圍內(nèi)有售后服務機構。注:不能委托第三方為售后服務機構:需提供售后機構的房屋租賃合同,提供租賃合同須附有該房屋的房產(chǎn)證明)相互比較后進行打分。根據(jù)每個合格投標人所承諾的售后服務計劃是否完善、組織是否合理,對提供的服務方案綜合分析比較評比。優(yōu)的得5分;良的得3分;一般的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span> 上述四個評審因素設定都存在“優(yōu)”“良”“一般”表述,但未對“優(yōu)”“良”“一般”的標準進行明確和必要的量化,同時,在“售后服務”評分中存在“相互比較后進行打分”的情形,違反了《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四款“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應當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的規(guī)定。 根據(jù)《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出現(xiàn)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政府采購質(zhì)疑和投訴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已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但尚未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認定中標或者成交結(jié)果無效,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币?guī)定,財政部門作出認定該項目中標結(jié)果無效,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的投訴處理決定。 上述案例中,關于評審因素的設置存在“優(yōu)”“良”“一般”表述,但未對“優(yōu)”“良”“一般”的標準進行明確和必要的量化,同時,在“售后服務”評分中存在“相互比較后進行打分”的情形,這就會讓評審因素過于籠統(tǒng)、過于概念化,使得評審專家自由裁量權過大,容易出現(xiàn)不可控的人為因素影響評標結(jié)果,破壞政府采購的公平、公正及市場秩序。那么,評審因素的設置應當遵循哪些原則呢? 評審因素設置要遵循哪些原則 第一,資格條件不得計分原則 實踐中,有的采購人、代理機構在編制采購文件時經(jīng)常會犯一種錯誤,那就是:把資質(zhì)條件這一最基礎的內(nèi)容設置在資格門檻,把資質(zhì)的等級作為擇優(yōu)條件又在評分中體現(xiàn)。根據(jù)《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采用綜合評分法的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項目,資格條件不得作為評審因素。 供應商的資格條件指的是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門檻條件,只有具備了這一資格條件的供應商方能參加相應的政府采購活動,而評標或評審是在供應商滿足了資格條件且通過了符合性審查基礎上的綜合評分,這里的“基礎上”當然指的是“基礎”以上的商務、技術等因素,而“基礎”本身是不應當作為加分項的。 第二,價格分設置應符合合法原則 價格分作為評審因素組成的一部分,對外公布的招標文件應仔細審定,明確是否按照法規(guī)的要求合理設置最高限價,但如果采購人還設置了最低限價,限制投標人的報價不得低于某個報價的范圍,此種操作是不允許的。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采購人根據(jù)價格測算情況,可以在采購預算額度內(nèi)合理設定最高限價,但不得設定最低限價。 此外,價格分的比重設置,應遵循有關法規(guī)要求。價格分設置如不符合法定的范圍,采購文件就存在違法的事實,項目將面臨重新招標的風險。 實踐中,不同采購方式,價格分設置上有一定的差別。如《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執(zhí)行國家統(tǒng)一定價標準和采用固定價格采購的項目,其價格不列為評審因素?!边m用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時,其價格分應遵照《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綜合評分法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為30%至60%,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10%至30%……” 第三,客觀因素最大化原則 一般來說,主觀因素指的是評標人或評審人的評價易受評標人或評審人主觀意志控制或影響的因素,其載體包括投標文件中的技術標或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等其他方式政府采購響應文件中的技術部分。客觀因素指的是以其記載的內(nèi)容來證明某種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或物品,并以此作為評判某種情況存在與否的參照因素。 出于公平和公正的需要和考慮,在設置評標或評審標準的時候,應該盡可能多的將客觀因素作為評判的對象,以防止評標人或評審人利用手中的權利,干擾和影響評標或評審的結(jié)果。 第四,主觀因素相對量化細化原則 主觀評審因素具有靈活性大、主觀參與程度高的特點,在設置評標或評審標準的時候,我們應盡量地將主觀因素及其對應的分值客觀且細致化。 比如,商務條件的售后服務,可以設置投標人具有符合XX標準的售后服務體系認證證書,獲得七星級得5分,獲得5星級得3分,4星及以下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另外,檔次分得多一些,那么,每檔得分的最大值也就會小一些,給分的幅度與主觀彈性就會小一些,可以更大限度地限制評標人或評審人的自由裁量權。 以上就是關于政府采購活動中評審因素設置應當遵循哪些原則的知識探討了,如果大家還想了解更多政府采購的評審因素設置知識,歡迎大家點擊關注我們一起學習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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