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8-16 09:05:34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姬玲利
刑事鑒定是指偵查機關為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就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作出結論的一種偵查行為。在刑事司法實踐尤其是故意傷害類案件中,鑒定結論對案件的定性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在刑事案件經過偵查、起訴環(huán)節(jié),到法院審判階段后,當事人一方往往會對傷情申請重新鑒定,在重新鑒定過程中存在以下三個問題:首先,某些法院盲目準許傷情重新鑒定申請。在立案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在傷情鑒定結論出來后會給當事人雙方一定的異議期限,如果在這段時間沒有對傷情鑒定結論提出異議,就會喪失了申請重新鑒定的權利,除非在審判階段當事人有充分的證據(jù)證明鑒定程序存在重大違法之處,才能夠對傷情進行重新鑒定,否則的話會給某些懷有不良動機的當事人可乘之機。因為傷情鑒定與其時間長短有關系,案發(fā)當時做的鑒定最具有客觀真實性,而案件一旦到法院之后,就已經過去幾個月時間了,此時如果再做傷情鑒定的話,就會與案發(fā)當時的客觀事實有一定的差距。其次,一旦重新鑒定的話,某些當事人會不配合法院進行鑒定。司法實踐中大部分情況會是被害人不配合重新鑒定,因為時間的長短有時候可能會影響到傷情的嚴重程度,此時如果再對傷情進行重新鑒定,被害人有可能會認為此時作出的鑒定結論肯定沒有案發(fā)當時的嚴重,鑒定結論有可能會對被告人有利而拒絕進行重新鑒定。最后,就是如果重新鑒定作出的鑒定結論與偵查階段的鑒定結論不符的話,法院應該怎么辦的問題。
針對以上出現(xiàn)的三個問題,本人認為應該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解決: 首先,對于當事人在審判階段提出的重新鑒定申請,法院應該認真審核,除非出現(xiàn)重大程序違法事項,如鑒定程序違法、鑒定人沒有鑒定資質或者鑒定機關沒有鑒定資格等,否則的話,不能盲目準許重新鑒定申請。畢竟法院是審判機關,而不是偵查機關,也不具備專業(yè)的鑒定知識,對證據(jù)的調查取得還是要由偵查機關依法取證,公訴機關依法舉證。且公訴機關是代表國家提起公訴,提供證據(jù)也是有非常嚴謹?shù)某绦虻?,不能因為一方當事人不服就把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jù)予以否認。 其次,要明確被害人不配合重新鑒定的法律后果,規(guī)定如果被害人不配合重新鑒定,就要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最后,一旦重新鑒定的結論與偵查階段的鑒定結論不一致,人民法院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對案件補充偵查。因為在故意傷害類案件中,鑒定結論對案件的定性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一旦鑒定結論變了,案件的性質可能就會因此而改變,此時人民法院不能盲目的判決,應該將案件退回補充偵查,此后公訴機關再重新起訴。 (作者單位:河南省洛陽市老城區(qū)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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