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往今來,有識之士都在探索如何建立一種合乎人本性的社會的組織形式。十八世紀中葉,法國大革命的思想先驅、啟蒙運動卓越代表人物之一的盧梭在其代表作《社會契約論》中描摹了他認為的理想之國的形態(tài)。 《社會契約論》的中心思想是 人是生來自由和平等的,國家是自由協(xié)議的產物;一切主權和立法權都屬于人民的集合體,政府只是這個集合體事務的執(zhí)行者,并不擁有主權;一旦政府濫權,人民就有資格推翻它。政府執(zhí)行“社會契約”的作用就是盡可能保障人民的相對自由與相對平等的權利。? 盡管盧梭所描繪的理想之國是一個很難實現的夢想,但這并不影響這部書的偉大。他所倡導的民主和自由也啟發(fā)了越來越多的有識之士做進一步的社會形態(tài)的探索。 書中的兩大核心主題詞,一個是自由&平等,一個是社會契約。 自由&平等 全體人民的最大利益之所在,可以歸結為兩個目標:自由與平等。人性的首要法則就是要維護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關懷就是要關注與其自身生存有關的事物。一旦一個人成長到具有理性的年齡,且能夠決定適合自己的生存方式時,他就成為了自己的主人。所以從這個角度上,追求自由與平等是人的天性,也是人之所以為人的一種基本權利。 自由,人是生而自由的,卻又無時無處不在枷鎖之中。任何自由行動的發(fā)生都由兩個因素共同促成:一個是抽象意義上的因素,即決定這一行動的意愿;一個是物理意義上的因素,即執(zhí)行這種行動的力量。人類向來認為自己是萬物的主宰,但事實上,他們比任何其它事物所受的奴役都多。而放棄了自由就等于放棄了人性、放棄了自己作為人的權利,同時也放棄了自己的義務。對于一個放棄一切的人,是無法給予他任何補償的。而事實上,這種放棄與人的本性相違背,因為倘若剝奪了一個人的意志自由,就相當于剝奪了這個人行為的道德性。 平等,任何人都不擁有凌駕于他人之上的天然權力,而強力也不會產生任何權力。最強者的權力,強力是一種物理性的力量,它本身不能產生道德。向強力低頭,有時是一種必要的做法,并非出于自愿,這頂多算是一種明智的行為。但強力不能形成權力,只有合法的權力才能使人們履行服從的義務。平等是自由的保證,沒有平等,自由亦不復存在。平等也并非指平均分配,而是指權力只能根據威望和法律才能行使,它不能發(fā)展為暴力。 社會契約 個人意志由于它的天性總會具有不公正的傾向,而公共意志則更偏向平等。當人民對情況能充分了解并具有思考能力時,且人民之間沒有進行相關串通,那么即使存在著數量眾多的小差異,公意也可以從中產生,而且這種決定總是有益的。只要有一些人聯合在一起,并認為他們是一個整體,那么他們就有了唯一的意志,這個意志指向他們的共同生存和公共福利。公共意志也是社會契約產生的重要條件。 前面提到的平等意味著任何人都不擁有凌駕于他人的天然權力。當然,強力本身也不會產生任何權力,那么人類的合法權威就建立在契約的基礎上了。可是如果人類只服從于自己的欲望便會成為欲望的奴隸,只有遵從為自己所制定的法律才能實現真正的自由。 社會契約的存在遠沒有破壞自然的平等,相反,它把人類天生的身體的不平等用道德的和法律的平等取而代之。從此,不管人同人本身體力和智力上是如何不平等,人類通過社會契約和法律權力擁有了完全的平等。當然,在不好的政府的統(tǒng)治下,平等只是表面的和虛幻的,它只是使窮人安于貧困,使富人保持富有。事實上,法律總是有利于那些有產者,而不利于無產者。因此,只有當社會所有人都擁有一些財產而誰又不多占有時,社會狀態(tài)對人類才是有利的。 自由平等與社會契約的 “協(xié)調者” 提及自由平等與社會契約兩者之間的協(xié)調者,那就不得不提到國家與政府。 國家與政府這兩個實體存在著本質的區(qū)別:國家可以獨立存在,而政府只能通過主權而存在。因此政府的主導意志應該是,而且必須是公共意愿或者法律,以集合起公眾力量。政府的全部權力在任何時候都等同于國家的權力。政府在形式上無論是民主制、貴族制,或者是君主制或皇室政府制,其中的任何一種形式都可能在某種情況下是最好的,而在另一種情況下卻可能是最壞的。除非一個政府的能量被耗盡、衰弱到不能維持現狀時,否則它是永遠也不可能改變它的現有形式的。 世界上曾經存在過上千個顯赫的民族,但他們并不能遵從好的法律,即使是那些能夠接受好的法律的民族也只是在其歷史上某段短暫的時期具有這種接受的能力。這時的民族就如同一個人,在幼年時期是適合教育的,也愿意接受新的事物,但隨著年齡的增長,便越來越頑固和僵化了。一旦這個民族形成了某種習俗,或者某種偏見一旦生根,任何改革都成為冒險且徒勞的事情。一個民族是不會容忍被人觸碰它的缺點的,哪怕是被人出于好心想消除這個缺點。這就如同愚蠢懦弱的病人往往諱疾忌醫(yī),見到醫(yī)生就發(fā)抖。 政治體的本質就是服從和自由的統(tǒng)一。要使一個國家的體制真正做到穩(wěn)固和持久,必須遵循這樣的規(guī)則:自然規(guī)律與法律在每一點上都能協(xié)調一致。公共事務的處理方式是評估公眾道德和政治體健康與否的一個相當準確的標志。同時,立法者不應該根據現狀而應以對未來的預見做出判斷,從而用合理的社會契約來保證廣大人群的自由平等及其它權力。 后話:從政治、法律到自由平等 外行人研究政治,會發(fā)現政治是一件非常復雜且危險的存在。但如果外行人因為政治危險且形而上而不去了解和理會政治,那么他就會發(fā)現自己在社會融入上有較大的困難,甚至因此錯失發(fā)展良機,或早或晚,都會感慨生不逢時時運不濟。 世間只有極少數人,我們謂之為天選之人,具備知識、格局、魄力、勇氣,能超越當下,引領時代及廣大人的前進方向。但對于絕大多數普通人,更多的是在既定的政治體、法律、道德等的框架下,被時代裹挾著前進。那么我們遵守社會契約或者說我們遵守法律,也相信國家是法治而不是人治,一旦違反社會契約或者法律就要受到懲罰。那么我們會在克制內心無限發(fā)展的自由、平等的欲望的基礎上實現自我的發(fā)展;同時,與同樣擁有著有限自由與平等的人協(xié)調互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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