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記 :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在行使審判權和監(jiān)督權的時候,應當公平公正,要依法履行職能;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對待有證據證明原判決是錯誤的判決和裁定時,要勇于糾正,敢于糾正,要切實維護司法公正性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出于各種原因,一些法院審判委員會在討論二審或再審案件裁判時,為了本單位的利益,為了維護訴訟的裁判力,對一些明知是錯誤的判決、裁定而不予改判,此行為愈演愈烈,嚴重阻礙了司法公正。本文從行為的原因、行為與瀆職的關系、行為的責任認定和如何追究責任幾方面探討知錯不改的裁判行為與瀆職的關系。 隨著社會法治進程的加快,二審終審制度的弊端也逐漸凸顯。一些法院對當事人上訴、申訴和檢察院進行抗訴的案件,即使明知道是錯誤的判決也不改判,此損害司法公正和權威的現(xiàn)象愈演愈烈,使檢察機關對審判活動的監(jiān)督陷入了新的僵局。這種現(xiàn)象產生的原因是什么?這種對案件知錯不改的裁判行為是不是瀆職犯罪?該不該追究責任?如何追究責任?本文對此類問題進行探討。 一 、 法院明知是錯誤的判決、裁定,而不予糾錯和改正的原因近年來,一些法院不能依法履行職能、行使職權,漠視當事人的有理申冤,不顧法律監(jiān)督機關的監(jiān)督,無視現(xiàn)有法律的規(guī)定,對經過二審或再審發(fā)現(xiàn)確有錯誤的裁判也不予糾正,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究其原因主要有 : (一)為了保單位面子的問題。這些法院認為,改判就是否認下級或否認自己的決定,因此不愿“打自己的嘴巴”,尤其是在審判監(jiān)督程序進行的過程中,上級法院把一些應當再審的案件交由原審法院審理,他們更不愿意改判; (二)為了單位的年度業(yè)績考核問題。當前各級法院與上下級都簽訂有《綜合目標管理責任狀》或制定有部門的量化考核辦法,其內容規(guī)定有“上訴案件改判率”、“再審案件改判率”、“再審上訴改判率”等等涉及改判被扣分的考核指標。一旦出現(xiàn)有案件被改判的情形,就會被扣掉一定的分數,這直接影響到某個部門甚至是整個法院的考評得分,影響到他們爭先創(chuàng)優(yōu)的條件,因此這些法院或部門就會找對策,千方百計的想辦法“爭取”案件少被改判、不被改判。有的直接用拉攏的手段讓承辦單位維持原判,承辦單位為了顧及面子,不傷兄弟單位之間的情義,也竭力維護原審法院的利益,就算是錯案也不予改判; (三)為了所謂的“法律權威”問題。一些法院強調所謂的“法律權威”,一味的強調突出裁判準確率有多高,他們認為自己所作裁判的案件又要自己去改判,會丟掉自己的威信。因而對一些錯誤很明顯的裁判,也會用盡“說理服人”的詞匯來愚弄當事人,或用其他方式處理,最終不肯改判; (四)審判委員會的組成問題。各級法院的審判委員會一般都是由本院的院長、副院長、專職委員和一些重要的業(yè)務庭的庭長組成,這些人恰恰是法院的領導,是決策層,這些人在討論案件時,往往首先會從法院的自身利益出發(fā),如全院的改判率、全院的案源、收費等等問題。在定案時,他們寧愿犧牲個別當事人的合法利益,也不愿“損害”法院自身的利益; (五)審判委員會的先入為主問題。有一些案件,特別是經過再審、或再審后被抗訴的案件、被發(fā)回重審的案件,在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時,幾乎還是原班人馬參加討論,這種情況下就會有先入為主的原因,他們每當看到所討論的案件是“老調重彈”(指曾經討論定性的案件)時,就不會耐用的聽取主辦人的新情況的匯報,便草草作出不予改判的結論。 在現(xiàn)實審判中,對明知有錯的案件法院不愿改判的原因有很多,但總歸來說,多數都是出于主觀原因,不愿改判。 二、對案件知錯不改的裁判行為與瀆職行為的關系什么是瀆職?按照《現(xiàn)代漢語詞典》的解釋 : “瀆 : 輕蔑,不重視,不敬。瀆職 : 不盡職,在執(zhí)行任務活動中嚴重過失?!笔裁词菫^職罪呢?著名法學家付英、王豐在其編寫的《國家司法考試同步經典題解——刑法》(2004版)是這樣解釋的,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妨害國家管理活動,致使公共財產或國家與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在大法官祝茗山主編的《中國刑法教程》中,則把它表述為 : 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危害國家機關的正常職責活動,情節(jié)嚴重或致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除此外,還有更多的法學家有不同的表述,但內容上是基本一致的。 瀆職行為主要有兩大類,一是濫用職權或者不負責任、玩忽職守;二是利用職權、徇私舞弊。一些法院對經過二審或監(jiān)督程序發(fā)現(xiàn)有錯誤的裁判卻不愿改判糾正的行為,是不是屬于瀆職呢?我們試著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分析 : 首先,瀆職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是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當然包括法院的法官在內。其次,從主觀故意看,瀆職罪有故意和過失兩方面,從上面所述的原因可以看得出法院明知道判決有錯誤也不愿改判,是較為明顯的故意。當然也有個別原因是過失造成的,如審判委員會討論時對主辦人的匯報過于自信,對一些可能會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證據疏忽大意,不認真核實、不提出異議,不予以采信等等主觀原因都有可能導致危害結果的發(fā)生。再次,從客觀方面看,法院對案件判決經過二審或法律監(jiān)督程序查知有錯后,對錯案是否糾正,他們所采取的行為方式可以表現(xiàn)為 : 作為和不作為兩種。他們可以對錯案以積極的態(tài)度,為了本單位利益,不正當行使職權,不考慮應當考慮的因素(如錯案對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財產損失)或考慮了不應當考慮的因素(如裁判準確率、年度業(yè)績考核問題),強令定案,作出維持原錯誤判決的行為;他們也可能以消極的態(tài)度,放棄履行職責,以所謂的“中庸之道”棄權,或以尊重合議庭意見為由,聽之任之作出維持原錯誤判決、裁定的行為。無論是作為還是不作為,他們對錯案不履行職責而進行糾正的最終表現(xiàn)要么是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要么是玩忽職守,都符合瀆職行為的客觀特征。此外,還要看行為的情節(jié)或判決不公造成的后果是否嚴重才能確定是否構成瀆職罪。一些法官對通過二審或法律監(jiān)督程序,查明了案件的裁判確實有錯后仍不依法履行職責,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就有可能會構成瀆職罪了。因此對案件知錯不改的裁判行為與瀆職行為是有密切關聯(lián)的,相關責任應以瀆職行為論處。 三、對案件知錯不改的裁判行為的責任認定及其難點濫用職權行為有以下幾種常見的表現(xiàn),一是超越職權,擅自決定或處理沒有具體規(guī)定處理權限的事項;二是玩弄職權,違反規(guī)定對事項作出決定和處理;三是故意不履行應當履行的職責;四是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不正確的履行職責。從上面表述及分析的原因來看,法院對有錯誤的判決、裁定不愿糾正的行為表現(xiàn),不外乎也是這幾種。對案件知錯不改的裁判行為作出時多數是為了本單位的利益,表面上不是為個人謀私利,因此一些人認為這不是犯罪,但按照《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解釋,徇私舞弊型的瀆職犯罪的“徇私”應理解為“徇個人私利、徇個人私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了本單位的利益,實施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397條第一款規(guī)定定罪處罰??梢姙楸締挝恢\私利的仍然可能構成犯罪。對案件知錯不改的裁判行為是否構成瀆職罪,關鍵要看程度的輕重及損害后果的大小,程度輕微,損害后果不大的,屬于一般瀆職行為,不構成犯罪;只有情節(jié)嚴重,或造成后果比較嚴重,致使公共財產或國家與他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則構成犯罪。 由于瀆職行為的主體是法官,加上法律不完善,認定“錯”案的關鍵環(huán)節(jié)不便把握,因此,一些法官對明知有錯的判決拒絕履行職責進行糾正的現(xiàn)象越來越多。盡管《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第2條規(guī)定 : “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在審判、執(zhí)行工作中,故意違反與審判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或者因過失違反與審判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造成嚴重后果的,負責審理案件的審判人員應當依法承擔違法的審判責任。”但是該法第27條還規(guī)定 : “人民法院的裁決、裁定、決定是否錯誤,應當由人民法院審判組織確認?!庇纱丝梢?,對案件的知錯不改的裁判行為要進行法律追究,可是認定案件“錯與否”的權利在法院,這就意味著要查處知錯不改的瀆職行為就變得很困難,檢察機關對此也覺得是一個難點問題。在這樣的情況下,只有通過完善監(jiān)督制度,完善檢察機關派員列席審判委員會,列席再審案件合議庭評議制度,認真落實審判人員回避制度,推廣異地再審經驗,才能有效發(fā)現(xiàn)瀆職行為,依法對瀆職行為予以責任追究。 四、對案件知錯不改的裁判行為的追究對明知有錯的裁判行為拒絕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進行糾正,其社會危害性是明顯的,小則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大至給國家、社會造成重大損失,損害審判機關的權威性,妨礙法律的正確實施,因此對這種行為必須予以追究。在我國,對此類行為追究的法律雖然不盡完善,但已有一定的法律基礎?!缎谭ā返?97條規(guī)定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刑法》第399條規(guī)定 :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薄霸诿袷?、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边@是對法官瀆職行為最嚴厲的懲罰依據。情節(jié)較輕的,按照法院內部規(guī)章制度,同樣要追究有關行為人的責任,《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第2條規(guī)定,有關人員有此行為的應當承擔違法審判責任,該辦法第25條規(guī)定,“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時,故意違反法律規(guī)定或歪曲事實、曲解法律,導致決定錯誤的,由導致錯誤認定的人員承擔責任?!薄皩徟形瘑T會住持人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導致審判委員會決定錯誤的,由主持人承擔責任?!钡?6條規(guī)定 : “院長、庭長故意違反法律規(guī)定或者嚴重不負責任,對獨任審判員或者合議庭的錯誤,不按照法定程序糾正,導致違法裁判的,由院長、庭長、獨任審判員、或者合議庭有關人員均應當承擔相應責任?!?/p> --------------------------------------------- --------------------------------------------- 最高人民法院 : 明確司法責任制,建立健全審判權利運行機制,誰審判誰負責,故意判錯案,終身追究責任 為貫徹中央關于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總體部署,優(yōu)化審判資源配置,明確審判組織權限,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責任制,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規(guī)律的審判權力運行機制,增強法官審理案件的親歷性,確保法官依法獨立公正履行審判職責,根據有關法律和人民法院工作實際,2015-09-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法發(fā)(〔2015〕13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違法審判責任: (1)審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2)違反規(guī)定私自辦案或者制造虛假案件的; (3)涂改、隱匿、偽造、偷換和故意損毀證據材料的,或者因重大過失丟失、損毀證據材料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4)向合議庭、審判委員會匯報案情時隱瞞主要證據、重要情節(jié)和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過失遺漏主要證據、重要情節(jié)導致裁判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5)制作訴訟文書時,故意違背合議庭評議結果、審判委員會決定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文書主文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6)違反法律規(guī)定,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裁定減刑、假釋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裁定減刑、假釋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7)其他故意違背法定程序、證據規(guī)則和法律明確規(guī)定違法審判的,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結果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負有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人員等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怠于行使或者不當行使審判監(jiān)督權和審判管理權導致裁判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應當承擔監(jiān)督管理責任。追究其監(jiān)督管理責任的,依照干部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和程序辦理。 刑法條文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執(zhí)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zhí)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在執(zhí)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zhí)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zhí)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guī)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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