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的涵義是什么 人權是指我們作為人類應享有的根本權利。沒有人權,我們就無法充分發(fā)展并運用我們的人類特性、智能、稟賦和靈性。 聯(lián)合國在1948年通過《世界人權宣言》,為所有國家制定了共同人權標準。《宣言》規(guī)定,各國政府承認有義務確保所有人,無論貧富、強弱、男女、種族和宗教,均應享有平等待遇。《宣言》不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法,但它得到了世界各國的普遍承認,因此擁有強大的道義力量。 聯(lián)合國還通過了很多國際人權條約,通過法律約束力使各國保證本國公民的社會、經(jīng)濟和政治權利。其中最重要的是兩項國際公約,一項有關經(jīng)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另一項有關公民和政治權利。這些條約及《任擇議定書》被稱為《國際人權憲章》。 人權理事會成立于2006年6月,取代了之前從1946年到2006年運作的人權委員會。與人權委員會不同的是,新的理事會是大會附屬機構,直接對聯(lián)合國全體會員國負責。理事會是聯(lián)合國人權對話與合作的主要論壇,由聯(lián)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負責管理。 人人生而自由,尊嚴一律平等。 每個人都擁有以下權利: 姓名和國籍權 受教育權 不遭受任何形式的暴力(包括性剝削)的權利 思想自由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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