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解決建設工程合同當事人的糾紛,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10月制定了《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在工程質量問題的責任承擔上,有三點嶄新規(guī)定值得注意,以下筆者逐一述之。 一、承包人拒不履行修復義務,工程價款可以減少。 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最主要義務是按質按期完成并交付建設工程。承包人是工程質量的第一責任人,為保證工程質量必須做到:1、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不得偷工減料;2、根據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3、做好工程質量檢查和記錄,接受發(fā)包人、監(jiān)理人和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的檢查;4、對施工中出現(xiàn)質量問題的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及時返修或整改。 建設工程質量標準分為最低標準和特殊標準,最低標準是國家強制性標準,在此基礎上可以進行特殊約定,比如約定隔音設施、環(huán)保設施等。目前國家強制性工程質量標準只有合格與不合格之分,沒有優(yōu)良標準,當事人不得在約定,否則造成合同無法履行。有時當事人經常約定:建筑工程必須獲得魯班獎、白玉蘭獎或長江獎等,并且約定獎罰辦法。該獎項的目的是激勵承包人提高工程質量,創(chuàng)作品牌效應,因其評比主體、方法、目的與國家法定強制性質量驗收標準有一定區(qū)別,而且評獎具有偶然性和隨即性,對承包人賦予較重義務,建議不要約定。竣工驗收后,如果工程質量不合約定,承包人應當采取修復、返工或改建等補救措施;如果未獲取約定獎項,按照合同約定的獎懲辦法處理。 承包人造成工程不符合約定的原因主要有:未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使用未經檢驗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粗制濫造、偷工減料;對施工中出現(xiàn)的質量問題未及時返修等情形。根據《合同法》、《建筑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合約定的,按照以下規(guī)則處理:1、對非主體部分,應當通過修復使工程符合質量要求;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問題,應當盡量修復加固使其符合質量要求,但是無法修復加固或修復加固后仍然不合格的,則建筑工程無法使用,發(fā)包人可以拒絕接受并拒付工程款。對于雙方損失,可以按照過錯程度分擔責任。 2、對于質量缺陷,發(fā)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復或者返工改建,施工人應當及時實施,直至達到約定質量要求。但實踐中,雙方對有無質量缺陷和缺陷原因存在較大分歧,施工人往往拖延或拒絕修復。如果發(fā)包人提起訴訟,因訴訟曠日持久,遲來的修復往往事違人愿。為此,發(fā)包人可以請求他人代為修復,由承包人支付修復費用,或請求減少工程價款。修復費用或所減數(shù)額包括原工程拆除費、建筑材料價款、機械設備和人工費用等,對具體數(shù)額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申請鑒定,由鑒定機構參照當?shù)亟ㄔO行政部門發(fā)布的計價方法和計價標準確定;3、修復、返工或改建造成逾期交付的,承包人應當支付遲延履約違約金;造成發(fā)包人損失的,還應當賠償損失。 二、發(fā)包人過錯造成質量缺陷的,承擔過錯責任。 為保障工程質量,《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規(guī)定了建設單位、勘察設計人、監(jiān)理人和施工人的法定義務和責任。在施工合同中,建設單位的法定義務包括做好施工前準備工作,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和技術資料;與承包人相互配合,保證過程建設順利進行等等。當發(fā)包人故意或過失違反法定義務導致工程質量缺陷的,亦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發(fā)包人承擔責任的情形包括:1、提供的勘察設計有缺陷。建設工程應當遵循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程序。施工是將設計圖紙付諸實施的過程,如果勘察設計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安全標準、技術規(guī)范和合同約定,存在質量缺陷,再好的施工技術都難以保證工程質量。勘察設計有缺陷的情形包括沒有提供符合法定質量要求的勘察設計資料、施工圖設計文件未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發(fā)包人擅自變更設計圖紙等。2、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設備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建筑材料、配件、設備是建筑活動的最基本要素,其不合格是工程質量缺陷的重要原因之一。合同約定由發(fā)包人提供建筑材料、配件、設備的,發(fā)包人應當按照設計文件、技術規(guī)范和承包合同按質按量進行采購和提供;不得明示或暗示承包人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3、直接指定分包人發(fā)包專業(yè)工程。分包是總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或征得發(fā)包人許可將施工任務中的專業(yè)工程交由具有相應資質的發(fā)包人完成的行為??偝邪撕头职司头职こ虒Πl(fā)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實踐中,發(fā)包人經?;谧陨韮?yōu)勢將利潤豐厚的專業(yè)工程直接發(fā)包,如果由于分承包人過錯造成質量缺陷的,發(fā)包人應當承擔選任指示不當?shù)拿袷仑熑巍?br> 質量缺陷往往是多因一果,是發(fā)包人和承包人混合過錯所造成的。承包人是專業(yè)施工主體,對工程質量負有高于社會中謹慎理性人的注意義務。承包人明知設計圖紙有缺陷,未及時提出而繼續(xù)施工的;對建筑材料配件怠于檢驗或者通知而繼續(xù)使用的;對發(fā)包人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不予拒絕的,可以確定其存在過錯,同樣應當按照過錯程度承擔相應責任。 三、擅自使用工程,質量視為合格。 竣工驗收是發(fā)包人依據驗收規(guī)范、質量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已經完成的建筑工程檢查是否符合設計文件和質量約定的行為??⒐を炇帐琴|量控制的必要措施之一,驗收合格表明承包人全面履行了合同義務,發(fā)包人應當接受工程并且支付工程款。《合同法》、《建筑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均規(guī)定: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但是未經驗收而擅自使用出現(xiàn)質量問題如何承擔責任,缺乏明確規(guī)定,《解釋》13條彌補了法律漏洞。 施工任務完成后,發(fā)包人為提前獲得投資利益或達到拖欠工程款目的,未經驗收程序或驗收不合格就擅自使用建筑工程,這意味著發(fā)包人認可工程質量,或者自愿承擔不合格工程產生的質量責任。轉移占用之日是工程竣工日期,從即日起發(fā)包人開始承擔質量責任風險,應當及時審核承包人送交的結算報告并按時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對擅自使用部分不再承擔無償返工修復的義務。但承包人應當在建筑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地基和主體是工程的重要基礎,直接決定工程質量。承包人的主要義務是交付合格工程,對工程質量負責,地基和主體出現(xiàn)質量問題說明承包人違背其最基本合同義務,不承擔相應責任違背公平正義原則。因此《建筑法》規(guī)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包人的民事責任包括:對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出現(xiàn)的質量缺陷,承擔修復責任;對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害,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附:《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相關條文 第11條: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fā)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12條:發(fā)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一)提供的設計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yè)工程。承包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第13條: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fā)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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