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金融憑證詐騙 現(xiàn)金繳款單 現(xiàn)金收訖憑證 金融憑證 貪污 詐騙 【基本案情】 案例1.李某某等金融憑證詐騙案:[①]1997年至2006年5月間,李某某、王某某以高息攬儲為名,使用偽造的公章(中國建設銀行平頂山市開發(fā)區(qū)支行現(xiàn)金收訖)和私人印章,先由李某某收取被害人海某等25名被害人的現(xiàn)金交給王某某,再由王某某填制虛假的“中國建設銀行現(xiàn)金繳款單”。李某某每次收取約人民幣(以下幣種同)50元辛苦費,經(jīng)李某某再交給被害人。之后每年或支付高息,或本金、高息滾存。采取此手段,王某某先后共騙取現(xiàn)金本金共計100多萬元。案發(fā)后,造成上述25名被害人存款本息不能兌付,僅追回贓款5萬元(已退還被害人),余款大部被王某某揮霍。 案例2.孫某艷、孫某杰貪污案:[②]孫某杰與孫某艷系姐妹關系。案發(fā)前,被告人孫某艷受聘擔任石家莊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計財處收費員,負責車輛檢測費收取工作;被告人孫某杰受聘擔任石家莊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裝備財務處收費員,負責駕駛員考試費收取工作。2009年至2011年間,孫某艷在負責收費期間,找到張某,先后由張某找人為其私刻了“石家莊市商業(yè)銀行翟營大街支行現(xiàn)金收訖章”(三角章)、“河北銀行建設大街支行現(xiàn)金收訖章”(三角章)、“河北銀行建設大街支行現(xiàn)金收訖章”(橢圓型章),共計三枚假銀行現(xiàn)金收訖章。2009年7月3日至2010年9月30日,孫某艷利用自己以及代同事王某收取車輛檢測費的職務便利,在銀行現(xiàn)金交款單上蓋上偽造的“石家莊市商業(yè)銀行翟營大街支行現(xiàn)金收訖章”“河北銀行建設大街支行現(xiàn)金收訖章”,偽造其已將自己收取的432359元車輛檢測業(yè)務費、代同事王某收取的946561元車輛檢測業(yè)務費、違章行政罰款業(yè)務收入繳存銀行的事實。后孫某艷將以上款項非法占有。2009年5月27日至2011年1月4日,被告人孫某杰在負責駕駛員考試費收取工作期間,孫紅某艷以其有朋友做生意需要借款、其為別人辦事要收取好處費需要孫某杰幫忙倒錢為由,勸說孫某杰將收取的考試費截留。孫某杰將其收取的十八筆、共計2275000元考試費截留后挪出交給孫某艷。孫某艷在銀行現(xiàn)金交款單上蓋上偽造的“石家莊市商業(yè)銀行翟營大街支行現(xiàn)金收訖章”“河北銀行建設大街支行現(xiàn)金收訖章”,將偽造的銀行現(xiàn)金繳款回執(zhí)單交給孫某杰,告知孫某杰其已將對應款項交至銀行,讓孫某杰將其偽造的現(xiàn)金交款回執(zhí)單入賬。孫某艷將上述公款非法占有。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孫某艷系受國家機關委托管理國有財產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取在銀行現(xiàn)金交款單加蓋私刻的銀行業(yè)務清訖章,將其所經(jīng)手、管理的本單位國有財產非法占為己有,貪污公款共計1378920元,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孫某艷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有朋友做生意需要借款、其為別人辦事收取好處費需要被告人孫某杰幫忙倒錢為由,自孫某杰處騙取考試費2275000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孫某杰對孫某艷偽造銀行現(xiàn)金收訖單的犯罪行為知情并共同實施貪污行為,孫某杰、孫某艷通謀犯貪污罪的證據(jù)不足,不予認定。孫某杰身為受國家機關委托管理國有財產的工作人員,應親自在現(xiàn)金繳款單上填寫收取的考試費金額,再將現(xiàn)金向銀行繳納,但其輕信妹妹孫某艷編造的借款理由,徇私舞弊,違反工作流程,將經(jīng)手、管理的國有財產共計2275000元交給孫某艷,致使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一審法院遂以被告人孫某艷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五十萬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五十萬元;以被告人孫某杰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扣押在案的涉案贓款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對二被告人尚未退賠的其他非法所得及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繼續(xù)追繳。二被告人不服,遂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定罪理由與一審法院基本一致。關于孫某艷及其辯護人所提應當適用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新司法解釋的意見予以采納,對其重新裁量刑罰。鑒于孫某杰的量刑過重,應予糾正。綜上,二審法院遂改判,以上訴人孫某艷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一百萬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伍拾萬元;二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一百五十萬元。以上訴人孫某杰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孫某杰涉案款項370000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屬于認定事實不清,判處不當??垩涸诎傅膶O某艷涉案贓款396334.44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對孫某艷尚未退賠的其他非法所得及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繼續(xù)追繳。 【參考規(guī)則】 偽造、變造銀行現(xiàn)金存款單、銀行現(xiàn)金收訖憑證,構成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使用偽造、變造的金融票證、金融憑證,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偽造、變造金融票證、金融憑證并使用的,一般以目的行為論處,按照金融憑證詐騙罪定罪處罰,偽造金融票證、金融憑證行為作為從重處罰情節(jié)予以考慮。 利用職務之便,偽造、變造金融票證并使用,或者僅使用偽造、變造的金融票證、金融憑證,侵吞、騙取國有財物的,手段行為構成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目的行為構成貪污罪、金融票證罪,按照處罰較重的罪名定罪處罰,其他犯罪作為從重處罰情節(jié)予以考慮。 【規(guī)則解析】 一、偽造、變造銀行現(xiàn)金存款單、銀行現(xiàn)金收訖憑證,構成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使用偽造、變造的金融票證、金融憑證,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偽造、變造金融票證、金融憑證并使用的,一般以目的行為論處,按照金融憑證詐騙罪定罪處罰,偽造金融票證、金融憑證行為作為從重處罰情節(jié)予以考慮 從《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分析,金融憑證包括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只要是銀行結算憑證就屬于金融憑證范圍。銀行結算憑證,是收付款雙方及銀行辦理銀行轉賬結算的書面憑證。它是銀行結算的重要組成內容,也是銀行辦理款項劃撥、收付款單位和銀行進行會計核算的依據(jù)。不同的結算方式,由于其適用范圍、結算內容和結算程序不同,因而其結算憑證的格式、內容和聯(lián)次等也各不相同。如銀行匯票結算方式的結算憑證包括銀行匯票委托書、銀行匯票、銀行匯票掛失電報等,商業(yè)匯票結算方式的結算憑證包括商業(yè)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協(xié)議、貼現(xiàn)憑證等等。銀行出具的現(xiàn)金收訖憑證是否屬于委托收款憑證。委托收款,是指收款人委托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項的結算方式。凡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的單位和個體經(jīng)濟戶的商品交易?公用事業(yè)單位向用戶收取水電費、郵電費、煤氣費、公房租金等勞務款項以及其他應收款項?無論是在同城還是異地?均可使用委托收款的結算方式。房產部門委托開戶銀行向付款人收取土地出讓金,銀行據(jù)此出具的現(xiàn)金收訖憑證,應當認定為委托收款憑證。與水電費收訖憑證、公房租金收訖憑證在性質上屬于同一類金融憑證。金融憑證在范圍上比金融票證更廣,如銀行現(xiàn)金繳款單屬于金融票證,自然也屬于金融憑證。但銀行現(xiàn)金收訖憑證屬于金融憑證,但未必屬于金融票證。銀行現(xiàn)金收訖憑證章可以在銀行現(xiàn)金繳款單上蓋印,形成金融票證;但在其他附件上蓋印只能形成金融憑證。對于司法實踐中,房地產經(jīng)營商實際未到銀行繳納土地出讓金,采取偽造銀行現(xiàn)金收訖憑證抵頂土地出讓金的,可以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 如案例1中,王某某,既偽造了銀行現(xiàn)金存款單,構成偽造金融票證罪(銀行現(xiàn)金存款單屬于金融票證,不屬于金融票據(jù),司法疑難之199已探討),也使用了該偽造的金融票證,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偽造是手段行為,使用是目的行為,兩罪法定刑相當,從行為整體考慮,目的行為更能全面體現(xiàn)犯罪的特征,一般以目的行為論處,即按照金融憑證詐騙罪定罪處罰,將偽造金融票證行為作為從重處罰情節(jié)。王某某與李某某系金融憑證詐騙的共同犯罪,王某某系主犯,李某某系從犯。李某某未參與偽造金融票證行為,偽造金融票證行為不得作為從重處罰情節(jié)適用李某某。 二、利用職務之便,偽造、變造金融票證并使用,或者僅使用偽造、變造的金融票證、金融憑證,侵吞、騙取單位財物的,手段行為構成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目的行為構成貪污罪、金融票證罪,按照處罰較重的罪名定罪處罰,其他犯罪作為從重處罰情節(jié)予以考慮 案例2中,孫某艷與孫某杰的行為不同之處在于:主觀上孫某艷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孫某杰沒有非法占有故意,一二審法院均認定在案證據(jù)證明二被告人通謀的證據(jù)不足,不構成共犯是正確的;客觀上孫某艷偽造并使用銀行現(xiàn)金收訖憑證、銀行現(xiàn)金繳款單,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其委托管理的國有財物;同時,孫某艷偽造并使用銀行現(xiàn)金收訖憑證、銀行現(xiàn)金繳款單,騙取孫某杰的信任,將孫某杰管理的國有財物騙取到手并非法占有。我們認為,孫某艷的手段行為構成偽造金融票證罪,利用職務便利的目的行為同時構成金融票證詐騙罪和貪污罪;孫某艷未利用職務之便,偽造并使用銀行現(xiàn)金收訖憑證、銀行現(xiàn)金繳款單,將孫某杰管理的國有財物騙取到手并非法占為己有的行為,應當按照特殊詐騙罪定性,即按照金融票證詐騙罪定罪處罰。對于利用職務之便的情形,手段行為和目的行為觸犯的數(shù)罪構成牽連關系,而目的行為觸犯的數(shù)罪又構成想象競合關系。在相關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情況下,從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出發(fā),可以按照處罰較重的罪名定罪處罰,其他犯罪作為從重處罰情節(jié)?!缎谭ㄐ拚福ň牛泛汀蹲罡呷嗣穹ㄔ?、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9號)出臺后,貪污罪的處罰輕于金融票證詐騙罪、偽造金融票證罪(除了判處死刑的案件),而偽造金融票證罪和金融憑證詐騙罪處罰相當,一般目的行為更能體現(xiàn)整體行為特征,按照目的行為定罪處罰,即按照金融票證詐騙罪定罪處罰。對于未利用職務之便的情形,直接以特殊詐騙罪論處,即按照金融票證詐騙罪定罪處罰。一二審法院在定罪過程中,忽視了孫某艷的手段行為構成特殊詐騙犯罪,且非死刑案件金融憑證詐騙罪和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處罰上重于貪污罪,未在裁判說理中對此分析論證,是本案美中不足之處。 【相關規(guī)定】 1.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的; (二)偽造、變造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 (三)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jù)、文件的; (四)偽造信用卡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第一百九十四條 【票據(jù)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jù)詐騙活動,數(shù)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以下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 (四)簽發(fā)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 物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fā)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金融憑證詐騙罪】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本文原載“刑水浮萍”公眾號2018年7月18日《司法疑難兩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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