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設工程領域中,承包人為規(guī)避資金墊付風險,經(jīng)常在與下手承包人訂立的合同中將承包人收到發(fā)包人支付工程款作為承包人向下手承包人付款的前提,此類條款被稱為“背靠背”條款。承包人主張依據(jù)“背靠背”條款拒絕支付工程款是否得到支持取決于其是否正常和積極履行驗收、結(jié)算、催款等義務。若承包人怠于履行職責,則該情形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條(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中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shù)刈柚箺l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的情形,則承包人關于“背靠背”條件未成就、不負有支付義務的主張不能成立。最高院案例案號:(2020)最高法民終106號 【 基本案情】 大東建設與中建一局簽訂施工總承包合同,其后中建一局將部分專業(yè)工程分包給祺越公司。分包合同約定工程款在中建一局收到發(fā)包人相應進度款后15工作日內(nèi)支付祺越公司相關比例款項,若因大東建設不能按時支付給中建一局工程款而導致中建一局未按照合同約定時間向祺越公司支付工程款時,不視為中建一局違約。項目竣工驗收后,祺越公司與中建一局因工程款產(chǎn)生爭議,祺越公司遂提起訴訟。審理中,雙方其中的爭議焦點之一為:“背靠背”付款條件是否已經(jīng)成就,即在大東建設未向中建一局支付工程款的情況下,中建一局是否負有付款義務。 【法院裁判觀點】 關于“背靠背”付款條件是否已經(jīng)成就,中建一局提出雙方約定了在大東建設未支付工程款情況下,中建一局不負有付款義務。但是,中建一局的該項免責事由應以其正常履行協(xié)助驗收、協(xié)助結(jié)算、協(xié)助催款等義務為前提,作為大東建設工程款的催收義務人,中建一局并未提供有效證據(jù)證明其在蓋章確認案涉工程竣工后至本案訴訟前,已積極履行以上義務,對大東建設予以催告驗收、審計、結(jié)算、收款等。相反,中建一局工作人員房某的證言證實中建一局主觀怠于履行職責,拒絕祺越公司要求,始終未積極向大東建設主張權(quán)利,該情形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附條件的合同中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shù)刈柚箺l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的情形,故中建一局關于“背靠背”條件未成就、中建一局不負有支付義務的主張,理據(jù)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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