臣伏見天后時,有同州下邦人徐元慶者,父爽,為縣尉趙師韞所殺,卒能手刃父仇,束身歸罪①。當時諫臣陳子昂建議,誅之而旌其閭,且請編之于令,永為國典②。臣竊獨過之。 臣聞禮之大本,以防亂也,若曰 “無為賊虐,凡為子者殺無赦”; 刑之大本,亦以防亂也,若曰 “無為賊虐,凡為治者殺無赦”③。其本則合,其用則異。旌與誅莫得而并焉。誅其可旌,茲謂濫,黷刑甚矣④。旌其可誅,茲謂僭⑤,壞禮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傳于后代,趨義者不知所向,違害者不知所立⑥,以是為典,可乎? 蓋圣人之制,窮理以定賞罰,本情以正褒貶,統(tǒng)于一而已矣。向使刺讞其誠偽⑦,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則刑禮之用,判然離矣。何者?若元慶之父不陷于公罪,師韞之誅,獨以其私怨,奮其吏氣,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問,上下蒙冒,吁號不聞。而元慶能以戴天為大恥,枕戈為得禮,處心積慮,以沖仇人之胸,介然自克⑧,即死無憾。是守禮而行義也。執(zhí)事者宜有慚色⑨,將謝之不暇,而又何誅焉?其或元慶之父不免于罪,師韞之誅,不愆于法⑩,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驁而凌上也(11)。執(zhí)而誅之,所以正邦典(12),而又何旌焉? 且其議曰: “人必有子,子必有親,親親相仇,其亂誰救?” 是惑于禮也甚矣。禮之所謂仇者,蓋其冤抑沉痛而號無告也,非謂抵罪觸法,陷于大戮(13)。而曰 “彼殺之,我乃殺之”,不議曲直,暴寡脅弱而已(14)。其非經(jīng)背圣,不亦甚哉! 《周禮》: “調(diào)人(15),掌司萬人之仇?!?“凡殺人而義者,令勿仇,仇之則死?!?“有反殺者,邦國交仇之?!?又安得親親相仇也? 《春秋公羊傳》 曰: “父不受誅,子復仇可也。父受誅,子復仇,此推刃之道,復仇不除害(16)。”今若取此以斷兩下相殺,則合于禮矣。且夫不忘仇,孝也; 不愛死,義也。元慶能不越于禮,服孝死義,是必達理而聞道者也。夫達理聞道之人,豈其以王法為敵仇者哉? 議者反以為戮,黷刑壞禮,其不可以為典,明矣。 請下臣議附于令。有斷斯獄者,不宜以前議從事(17)。謹議。 【注釋】 ①伏: 古時下對上的謙詞。天后: 即武則天(624—705),唐高宗的皇后,公元690年改國號為周,自稱“圣神皇帝”,史稱“武周”,在位十五年。同州: 治所在今陜西省大荔縣。下邽 (gui): 縣名,今陜西省渭南縣。手刃父仇: 徐元慶的父親被縣尉趙師韞 (yun)殺死后,徐元慶改了姓名到驛站附近幫工。后趙師韞升任御史,外出時住在驛站里,徐元慶刺殺了他。束身歸罪: 自己捆綁起自己投案認罪。②陳子昂: 詩人,武后時任右拾遺。旌: 表彰。閭 (lu): 里巷的大門,借指鄉(xiāng)里。令: 法令。國典: 國家的法律制度。③禮: 古時社會規(guī)范有道德規(guī)范的泛稱。大本: 根本。賊虐: 殺人的殘暴事情。為治者:做官的人。④黷(du) 刑: 濫用刑法。⑤僭 (jian): 過分。⑥趨義者: 追求正義的人。違害者: 躲避禍患的人。⑦刺: 考察。讞 (yan): 審判定罪。⑧戴天: 和仇人共同在天底下。語出 《禮記》: “父之仇,不與共戴天?!?沖 (chong): 向。刺進的意思。介然:堅定的樣子。⑨執(zhí)事者: 負責的官員。⑩愆 (qian): 違反。(11)戕 (qiang):殺害。悖驁(beiao): 逆亂傲慢。凌上: 犯上。(12)邦典: 國法。(13)大戮: 死刑。(14)暴寡: 欺壓孤寡。脅弱: 脅迫弱者。(15)《周禮》: 也叫 《周官》,儒家經(jīng)典之一。調(diào)人: 古代官名。(16)推刃:往來相殺。不除害: 不能根除自身的禍害。(17)從事: 辦理。 【譯文】 我看到在則天皇后執(zhí)政時,有一個同州下邽縣人徐元慶,他的父親徐奭被縣尉趙師韞殺死,最后他能夠親手殺死父親的仇人,自己捆綁起來投案認罪。當時諫官陳子昂建議,殺掉他,但在他的家鄉(xiāng)給予表彰,并且請求把這種處理辦法編進法令,永遠作為國家的法律制度。我私自認為這樣做是錯誤的。 我聽說禮的根本,是用來防亂的,比如說“不要做殺人的殘暴事情,凡是做兒子的替父報仇殺了不該當作仇人的人,都應當處死而不能赦免”; 刑法的根本,也是用來防亂的,比如說“不要做殺人的殘暴事情,凡是做官的殺了不該殺的人,要處以死刑而不能赦免”。它們的根本是一致的,它們運用的方式卻不同。表彰和處死不能同時并存。處死可用來作表彰的,這叫做亂殺,濫用刑法太過分了。表彰可以處死的,這叫做獎賞過分,破壞禮制太厲害了。果真把這種做法向天下人明示,傳到后代,那追求正義的人就不知道正確的方向,躲避禍患的人就不知道怎樣立身行事,用這個作為法典可以嗎? 大凡圣人制定禮法,是要深究事理來決定其賞罰,根據(jù)情況來確定褒貶,不過是把禮和法結(jié)合在一起罷了。假使能考察、審明案情的真?zhèn)危芯?、確定它的是非,追究它的根源,進而找到問題產(chǎn)生的原因,那么刑法和禮制的作用,便清楚地區(qū)別開來了。為什么呢?假若徐元慶的父親,沒有陷入法律規(guī)定的罪刑里,趙師韞殺死他,只是由于他私人的怨仇,發(fā)泄他做官的蠻橫氣勢,對無罪的人施以殘害,州牧不去治趙師韞的罪,執(zhí)法官員也不去過問,上下蒙蔽包庇,對鳴冤叫屈不過問。然而徐元慶能把與父親的仇人共同活在世上作為極大的恥辱,把枕著兵器睡覺,隨時準備復仇當作符合禮法的事,處心積慮,用刀刺進仇敵的胸膛,很堅定地克制著自己,即使死了也不感到遺憾。這是遵守禮制,實行正義的行為。負有責任的官員應該有所慚愧,去向他道歉怕還來不及,可為什么還要處死他呢?或者徐元慶的父親,真的犯了罪不能赦免,趙師韞處死他不違反法令,這就不是死于官員的私怨了,而是死于法令上。難道可以仇恨法令嗎?仇恨國家法令、殺害執(zhí)法的官員,這是逆亂、傲慢,犯上的行為。應當抓起來處死他,用來整肅國法,為什么還要表彰他呢? 而且陳子昂還議論說: “人必有兒子,兒子必有父母親,為了愛親人就互相仇殺,這種混亂誰來糾正呢?”這種對禮的糊涂觀念實在是太嚴重了。禮所說的報仇,原來是指冤屈很深、悲痛難忍而大聲呼叫又沒有地方申訴的人,不是指以身抵罪、犯了法,而判處死刑的人。他卻說“他殺死了我的父母親,我就要殺死他”,不問是非曲直,只是欺壓孤寡脅迫弱者罷了。這種違反經(jīng)典、背離圣人的做法,不是太過分了嗎? 《周禮》說: “調(diào)人,是掌管調(diào)解眾人的仇怨的?!薄胺彩菤⑷硕隙Y義的,就規(guī)定了不要報仇,要是報仇殺人就處死刑?!薄坝腥嗽俜催^來殺死人,全國的人就共同把他當做仇人?!?又哪里會因為愛親人而互相仇殺呢? 《春秋公羊傳》說: “父親不應當被處死而被處死,兒子報仇是可以的。父親應當處死而被處死,兒子去報仇,這是往來相殺的辦法,這樣的報仇是不能根除相互仇殺的禍害的。”現(xiàn)在假若根據(jù)這個標準來判斷趙師韞和徐元慶的相互殺人,那就符合禮制了。再說不忘記父仇,這就是孝道; 不吝惜死,這是義。徐元慶能不超越禮的范圍,遵守孝道和死于義,他必定是一個通曉事理、懂得道義的人。通曉事理、懂得道義的人,難道會把王法當作仇敵嗎?可是議事的官員反而認為要殺他,濫用刑法,破壞禮制,這種意見不能把它作為法典,是很清楚的。 請把我的意見發(fā)下去,附在法令的后面。凡是有斷這類案件的,不應再按以前的意見辦理。謹發(fā)表以上意見。 【鑒賞】 本文是柳宗元針對陳子昂的《復仇議》所作的奏議。陳子昂認為,徐元慶殺人當處死刑,但報殺父之仇是孝,符合禮義。所以既要判處死刑,又應該表彰。柳宗元認為禮和法雖然作用不同,但并不矛盾。關(guān)鍵在于對復仇案例要作具體的分析,是非曲直清楚了,再作出正確的處理。他指出了不能既表彰又處死刑,肯定了徐元慶的合理行動,駁斥了陳子昂的錯誤意見。 文章論駁透辟,引經(jīng)據(jù)典,條分縷析,有很強的說服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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