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對于起飛航空器而言,起飛最低標準通常以能見度或跑道視程來表示;如果要求目視避開障礙物時,起飛最低標準還包括云底高,并在公布的離場程序圖中標出該障礙物的確切位置。 備降機場的最低標準根據(jù)其天氣預(yù)報和航空情報服務(wù),在航空器抵達時可供使用的儀表進近設(shè)施和程序以及相應(yīng)的導(dǎo)航設(shè)施而存在不同的對云底高和能見度要求。 進近著陸最低標準根據(jù)進近類型、導(dǎo)航設(shè)施和導(dǎo)航性能、機場條件以及機場實施的運行類別限制等因素有不同差異。 起飛最低標準 對于起飛航空器而言,起飛最低標準通常以能見度或跑道視程來表示,預(yù)期在此能見度或跑道視程條件下,航空器駕駛員可獲得所需外界目視參考對飛機沿跑道表面滑跑加以控制,將飛機保持在一個相對跑道中線來說可接受的范圍內(nèi),直至飛機升空或采取中斷起飛。 如果特別要求在離場時目視和避開障礙物,起飛最低標準可包括云底高限制。如果可以通過使用爬升梯度或規(guī)定的離場航徑等替代程序避開此類障礙物,則無需使用云底高限制。 起飛階段所獲取的目視參考通常由跑道邊線燈、跑道中線燈和跑道標志等外部目視標志提供,這些可幫助駕駛員判斷出飛機的橫向位置以及位置變化率。如果起飛階段用儀表方式進行引導(dǎo)或加以補充(如平視顯示儀HUD引導(dǎo)),則可以降低對能見度/跑道視程的要求。 起飛最低標準通常會考慮很多因素,諸如地形和避開障礙物、航空器可操縱性和性能、可用目視助航設(shè)備、跑道特性、可用導(dǎo)航和引導(dǎo)、包括跑道污染或風況在內(nèi)的不利天氣,以及發(fā)動機失效等非正常情況等。在出現(xiàn)發(fā)動機失效等故障時,起飛最低標準可保證駕駛員能繼續(xù)獲取足夠的目視引導(dǎo),同時還確保一旦飛機升空,駕駛員可獲取足夠的儀表引導(dǎo)操縱飛機使飛行航徑能夠避開障礙物。
對于雙發(fā)(含)以上飛機,如飛機在起飛中任何一點關(guān)鍵發(fā)動機失效后能夠停住,或者能夠以要求的越障裕度繼續(xù)起飛至高于機場450米/1500英尺,則起飛標準可以使用下表中數(shù)值;如果沒有RVR測報,可使用的VIS最低值為800米。 備降最低標準 起飛備降機場的計劃最低標準為該機場公布的著陸最低標準。選擇的起飛備降機場,其天氣報告或預(yù)報所報告的天氣條件必須在預(yù)計到達備降機場前后各一小時的時間內(nèi),等于或者高于該機場的著陸最低標準。 當機場用于起飛的最低標準低于該機場可用著陸方向的著陸最低標準,此時應(yīng)選擇適用的起飛備降機場。起飛備降機場需滿足以下條件:
目的地備降機場和航路備降機場的計劃最低標準相同。選擇一個機場作為目的地備降機場或航路備降機場,其天氣報告、預(yù)報或兩者結(jié)合所報告的天氣條件,在飛機預(yù)達該機場前后各一小時的時間內(nèi),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目視盤旋進近指飛機在完成儀表進近以后的目視飛行階段。只有報告的能見度VIS不小于規(guī)定的盤旋進近最低能見度,并取得和保持對跑道或者跑道環(huán)境的目視參考,使之能確定飛機相對于跑道的位置,保持在規(guī)定的盤旋區(qū)內(nèi),駕駛員方可實施盤旋進近程序。 Ⅰ類精密進近包括儀表著陸系統(tǒng)ILS、微波著陸系統(tǒng)MLS和精密進近雷達PAR進近,其決斷高在60米或以上,最低能見度在800米或RVR550米或以上。 其最低標準包括決斷高度/高DA/H、跑道視程RVR或者能見度VIS。在裝有RVR的跑道,精密進近最低標準用決斷高度/高DA/H、跑道視程RVR表示。 精密進近跑道裝有透射儀測算跑道視程RVR時,Ⅰ類精密進近最低標準的跑道視程以接地區(qū)(TDZ)跑道視程RVR為準,不考慮氣象能見度,跑道中間段RVR和停止端RVR報告作為參考。對于沒有跑道視程RVR報告的跑道,精密進近最低標準以跑道方向的能見度為準。 Ⅱ類精密進近的最低標準包括決斷高DH和跑道視程RVR兩個要素,不得用能見度表示。決斷高DH在60米以下但不低于30米,跑道視程在550米以下但不小于350米。 Ⅱ類運行要求以接地區(qū)RVR控制跑道視程最低標準,跑道中間段RVR提供駕駛員參考,停止端RVR,只在跑道視程RVR小于500米時提供駕駛員參考。如果跑道的停止端RVR不工作則可用中間段RVR代替。接地區(qū)RVR和中間段RVR為控制RVR。 Ⅲ類精密進近的最低標準包括所有在儀表氣象條件下使用Ⅲ類進近程序到Ⅲ類運行最低標準的進近和著陸。Ⅲ類運行最低標準規(guī)定決斷高低于30米和控制跑道視程RVR低于350米。Ⅲ類運行最低標準也包括使用警戒高AH的運行,此時警戒高為30米或以下(無決斷高)和控制RVR低于350米。 接地區(qū)RVR和中間段RVR以及停止端RVR均為控制RVR。 導(dǎo)航設(shè)施或氣象觀測設(shè)備、燈光系統(tǒng)故障或降級對著陸最低標準的影響 目視運行 在機場執(zhí)行目視起飛和進近著陸時,航空器駕駛員應(yīng)確保飛機在云外飛行,并保持對地面目視參考的持續(xù)可見。一般情況下,要求機場云底高不小于300米;機場標高3千米(含)以上,能見度不小于8千米;機場標高3千米以下,能見度不小于5千米;經(jīng)局方特殊批準,可使用云底高不低于100米、能見度VIS不小于1600米的標準。 相關(guān)決策要素 參考資料: [1]民用航空機場運行最低標準制定與實施細則AC-97-FS-2011-1 [2]AC-91-FS-2012-16航空器運營人全天候運行要求 [3]ICAO Doc 9365 Manual of All-Weather Operat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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