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持死刑的裁定書,那這不是說明辯護失敗了么,怎么還會欣喜,看到標題有這樣誤解的人恐怕不在少數(shù)。說起刑事律師,大部分人第一印象就是刑事辯護的律師,也就是說 “為壞人辯護,為壞人脫罪”的律師。說起來,在刑事律師眼里,并沒有所謂絕對的壞人,只不過是站立的角度不同罷了。但刑事律師并非只為“壞人”發(fā)聲,同樣也為被害人抗爭。今天我要說的并非是刑事辯護,而是鮮為人知的另外一種刑事業(yè)務——被害人訴訟代理業(yè)務。2020年的第三個工作日,筆者收到了今年第一份法院送達的文書,是一份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一審死刑判決的裁定書。與以往不同,這次收到維持原判的裁定書內心是欣喜的。代理案件一年多時間里,我最終不負家屬委托,圓滿完成了代理工作。這是一個故意殺人案件:被害人與被告人是要好的朋友。幾年前因為一個工程上的事情,被告人認為被害人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算計他、坑害他,因此對被害人懷恨在心。此后被告人一直事業(yè)不順欠下巨款,于是便認為是一切過錯都是被害人所致,便在小區(qū)埋伏被害人刺捅其七、八刀以上、全身傷口多達三十余處并確定其死亡后前往派出所自首。案件發(fā)生后,被害人家屬找到筆者,希望我們能夠代理案件,讓兇手得到嚴懲。由于家屬希望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意志堅定,在本案中,被害人家屬并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值得一提的是,由于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筆者在法院一審階段還曾被法官詢問,你不是作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訴訟代理人,那你是依據(jù)哪一條法律規(guī)定作為訴訟代理人?筆者當場就告知法官,是依據(jù)《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 刑事附帶民事的訴訟代理人,大部分人都知曉,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代理人僅能就民事部分發(fā)表意見,涉及刑事部分的是由公訴人發(fā)表意見,想必之前那個法官也是這樣認為,否則就不會詢問筆者作為訴訟代理人的法律依據(jù)。事實上,《刑事訴訟法》中完整地規(guī)定了被害人訴訟代理人的權利,可以進行質證、訊問、進行法庭辯論,依法能夠對刑事部分發(fā)表意見。本案中,我們的代理意見洋洋灑灑寫了近萬字,但總結概括就是三點:一是被害人不存在任何過錯;二是被告人預謀殺人,手段特別殘忍,對社會危害極大;三是被告人雖然構成自首但不足以從輕處罰。筆者并無公訴人經(jīng)驗,但本案中筆者的代理意見幾乎涵蓋了本案檢察官所有的觀點,與本案一二審檢察官的觀點高度相近。一、二審法院最終采納了檢察官和筆者的觀點,認定“被害人沒有過錯,上訴人雖有自首情節(jié),但其預謀殺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殺人犯意堅決,作案手段殘忍,其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大,罪行極其嚴重。”依法判處被告人死刑,將死刑裁定報請最高院核準。對被告人而言,二審并非本案的終結,后面還有最高院死刑核準程序,其同樣有權委托辯護人參與死刑復核,發(fā)表相應的死刑復核辯護意見。但對于被害人家屬而言,相關訴訟權利可能就止步于二審了。筆者經(jīng)查閱《刑事訴訟法》《刑訴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死刑復核及執(zhí)行程序中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若干規(guī)定》,相關法律規(guī)定并未賦予被害人訴訟代理人在死刑復核階段的權利,僅僅規(guī)定了辯護人的權利。由此就可以看出,我國刑事訴訟相關法律在程序上更偏向于保護被告人權益而忽視了被害人的權益?!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死刑復核及執(zhí)行程序中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若干規(guī)定》,雖然是說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但是全文僅提到了被害人兩次,其中只是賦予了已經(jīng)死亡被害人的家屬申請獲取法院裁判文書權利,其他參與復核程序的權利并無述及。 無論是被告人還是被害人或家屬均有屬于他(她)自己的合法權益。他們都有權委托律師作為自己的辯護人或代理人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些案件如被害人或家屬想更多爭取自己合法權益,確實有必要委托律師。盡管刑事案件均有檢察官出庭支持公訴,但檢察官手上辦理案件繁多,且是公事公辦,有時可能會忽視一些案件細節(jié)或沒有顧及當事人情緒,而作為被害人訴訟代理人有時候反而能更加細致,從證據(jù)和事實方面進行分析,給裁判者法官提供另一方面的意見,充分反映被害者家屬的心聲。 本案對于筆者而言就此終結,但對被害人家屬卻并未結束,希望最高院能給筆者委托人一個他們想要的結果吧。
蔡思斌,執(zhí)業(yè)逾二十年,上海錦天城(福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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