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提問: 2016年4月1日,小明向小王借款3萬元,小明出具了借條并約定于2017年10月1日前歸還借款。然而,借款到期后,小王一直沒有找小明要錢,小明也沒有主動找小王還錢。2020年12月3日,小王想起小明還欠自己3萬元,于是要求小明還錢。請問,小明需要還錢嗎? 律師回復: 中國有一句古話叫“欠債還錢天經(jīng)地義”,借了人家的錢不管過了多久都應當償還。然而,《民法典》卻規(guī)定了與此精神相反的一種制度,即訴訟時效。所謂訴訟時效,就是指債權人必須要積極主張權利,如果債權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nèi)不行使權利,那么時效期間屆滿后,債務人就有權不履行債務。 具體到本示例,2016年4月1日,小王將錢借給小明后,小王對小明享有3萬元的債權。2017年10月1日,借款時間到期,小王有權要求小明返還3萬元,小明未歸還借款,意味著小王對小明的債權的訴訟時效從次日開始起算。 如果小王在2017年10月2日到2020年10月1日期間,從來沒有要求小明還錢,小明也從來沒有主動向小王還錢,那么到2020年10月1日,小王的3萬元債權的訴訟時效屆滿,小王以后再找小明還錢時,小明就可以主張訴訟時效已過,其不需要繼續(xù)還錢。 但是如果訴訟時效屆滿以后,小明主動提出要償還小王3萬元的借款,那么小明事后不能反悔,小王又可以找小明要錢了。如果小王在訴訟時效期間內(nèi)曾經(jīng)要求過小明還錢,此時訴訟時效發(fā)生中斷并且產(chǎn)生重新起算的效果。 法律依據(jù):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民法典》第188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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