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摩托車生產企業(yè)只生產一種品牌摩托車,某月將100輛摩托車作為職工年終獎發(fā)放給職工,當月生產的摩托車的銷售價格為5000元,當月,該企業(yè)按照5000元的價格銷售了400輛,按照5500元的價格銷售了400輛,生產摩托車的成本為5*100*10%=50000元。如果不能準確提供該批摩托車的銷售價格,即該批摩托車有兩種銷售價格:則應按銷售數(shù)量加權平均計算。應納消費稅:(400*5000+400*5500)/800*100*10%=52500元。如果沒有“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則應當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應納消費稅:4500*(1+6%)/(1-10%)*100*10%=53000元。由此可以看出,按照同類商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稅負最輕,這就要求該企業(yè)健全會計核算制度,可以準確計算該批摩托車的銷售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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