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1年9月,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中輸入“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案由)檢索出民事裁判文書309577篇,其中,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的有103篇,由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有 2800篇,本節(jié)選取其中5例典型案例梳理其裁判規(guī)則。在具體案例的選取上,本節(jié)遵循以下“三個優(yōu)先”原則。第一,優(yōu)先選擇審判層級較高的裁判文書。第二,優(yōu)先選擇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裁判文書。第三,優(yōu)先選擇審判日期較近的裁判文書。通過形式和內容兩個方面的篩選,本節(jié)最終選擇(2020)陜民再160號、(2019)渝民再126號、(2019)云民終138 號、(2018)蘇民終 820 號、(2020)冀 06 民初41號這5篇裁判文書作為本節(jié)研究標的,其中,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例有 4篇,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有1篇,裁判日期為2020年的案例有2篇,2020年之后(不含 2020 年)的案例有 3篇。 基本理論 1.裝飾裝修合同的定義 裝飾裝修合同是指發(fā)包人與裝飾裝修工程承包人之間就裝飾裝修工程簽訂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xié)議。根據(jù)工程標的的不同分為“家庭裝飾裝修合同”和“大型、非家裝工程裝飾裝修合同”兩種。 2.裝飾裝修合同的管轄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33 條之規(guī)定可知,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同時在2020年最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8條,也明確了不動產包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確定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依據(jù)不動產所在地原則適用專屬管轄。因此裝飾裝修合同作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一種,當然也適用專屬管轄的原則。而對于其中的家庭裝飾裝修合同而言,由于其不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疇,因此不受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屬管轄的約束。 3.裝飾裝修工程的優(yōu)先受償權 由于裝飾裝修工程分為“工裝”和“家裝”兩種,后者在司法實踐中通常被認定屬于承攬合同而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此“家庭裝飾裝修合同”不受《建筑法》的約束, 因家庭裝修合同引發(fā)的糾紛適用法律對承攬合同的相關規(guī)定,因此對于家庭裝飾裝修也不適用建設工程中優(yōu)先受償權的相關規(guī)定。 但是對于前者“大型、非家庭裝修工程合同”而言,由于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疇,因此對于此類裝飾裝修合同適用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根據(jù)《民法典》第 807 條之規(guī)定可知,對于發(fā)包人經催告后仍然逾期不支付工程價款的,承包人可就折價或拍賣的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以及2020年最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37條:“裝飾裝修工程具備折價或者拍賣條件,裝飾裝修工程的承包人請求工程價款就該裝飾裝修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币裁鞔_規(guī)定了裝飾裝修工程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 4.裝飾裝修合同與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的區(qū)別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是指發(fā)包人與設計人就為完成特定的設計任務而簽訂的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協(xié)議。兩者都屬于建設工程合同的范疇,但兩者也存在很大區(qū)別。 首先,兩者性質不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屬于建設工程合同而裝飾裝修合同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中家庭裝飾裝修合同則屬于承攬合同。 其次,對于施工方有無資質要求不同。由于家庭裝飾裝修合同屬于承攬合同,因此與無資質的施工方簽訂的裝修合同并不必然影響合同效力,而對于建設工程設計合同而言,必須要求設計單位有相應的資質。 再次,兩者對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要求不同。由于裝飾裝修合同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疇,因此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但是對于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來說,由于承包方的工作成果主要是提供設計方案或設計文件等,與其他案由中承包人的合同主要系在工程現(xiàn)場完成、工程成果直接物化至不動產顯著不同,因此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不適用專屬管轄。b a: 周利明,《解構與重塑-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審判思維與方法》,法律出版社,第20頁 b:周利明,《解構與重塑-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審判思維與方法》,法律出版社,第42頁 裁判規(guī)則及其解析 實務要點一: 在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中,對裝飾裝修合同屬性的認定應當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將該案由列明的位置來判斷,即其屬于建設工程合同案件來源案例名稱:河北惠東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與保定市蓮池區(qū)西關街道薛劉營村委員會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案 審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案號:(2020)冀06民初41號【爭議點】 河北惠東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惠東公司)與保定市蓮池區(qū)西關街道薛劉營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委會)因裝飾裝修合同引發(fā)糾紛,該案歷經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一個階段。在一審中,當事人雙方就所簽訂的委托裝修施工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是否有效產生糾紛。 【法院認為】 在判斷案涉裝飾裝修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的效力問題中,應當首先明確,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將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案由列至建設工程合同項下,因此裝飾裝修合同應當屬于建設工程合同的一種,所以在判斷案涉裝飾裝修合同以及補充協(xié)議的效力時應當根據(jù)建設工程合同的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來認定。同時由于司法實踐中對裝飾裝修合同雙方的要求更符合施工合同的一種,因此將其認定為施工合同更為適宜,因此,根據(jù)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jù)認定無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yè)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的;(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由此可知,在本案中原告惠東公司和實際施工人并無相應的資質,并且案涉屬于應當招標而未招標的情形,因此即使案涉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的簽訂是在雙方意思表示真實的情況下,但屬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無效的情況。 實務要點二:在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中依據(jù)《施工合同》無法確定工程價款的, 可以將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意見作為確定工程價款的依據(jù)案件來源案例名稱:南通佩爾斯服飾有限公司、胡某華與南通深藍印象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案 審理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案號:(2018)蘇民終820號 【爭議點】 南通佩爾斯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佩爾斯公司)、胡某華與南通深藍印象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藍公司)因裝飾裝修合同引發(fā)糾紛,該案經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兩個階段,在二審中,當事人就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意見能否作為確定涉案工程價款的依據(jù)問題產生爭議。【法院認為】 首先,在本案中,由于已經認定對工程價款的認定標準應當以胡某華、佩爾斯公司和深藍公司于 2009 年3月1日簽訂的合同為限,并且在要求應按照實際施工結算的情況下,法院為保障公平啟動司法鑒定程序是十分必要的。其次,鑒定意見的依據(jù)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案涉3月1日所簽訂的合同沒有具體規(guī)定結算的依據(jù),且由于案涉工程主要發(fā)生于2009年5月1日前后,在此期間當?shù)卣鼍吡诵碌摹督ㄔO工程收費定額》,因此,在結算依據(jù)上也應當根據(jù)最新頒布的《建設工程收費定額》的標準;二是,由于3 月1 日所簽訂的合同對工程主材的價款有相關約定,明確規(guī)定了在最終價款按實結算的情況下應當再增加12%的管理費(含稅),因此,為保障最終價款的真實性,鑒定機構對認質認價材料按簽證價加12%管理費(含稅)也是應當準許的。同時,對于鑒定所依據(jù)的施工圖紙和質認單價,由于胡某華并不能給出反證予以證明, 因此也應當認定為真實。至于對佩爾思公司提出的案涉建筑三樓大廳輕鋼龍骨項目的龍骨間距問題,由于在一審質證過程中其并未對此部分的鑒定意見提出異議,并且如果實際測量破壞案涉建筑的墻體,因此,在保障建筑完整性的前提下鑒定人員按照合理規(guī)格鑒定也是應當認可的。綜上所述,當根據(jù)《施工合同》無法確定工程價款的情況下,可以依據(jù)工程造價的司法鑒定意見。 實務要點三:雙方于無效的裝飾裝修合同中僅約定付款條件,并未涉及工程價款數(shù)額等內容的,即使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可資參照的情形案件來源案例名稱:張某清與浙江亞廈裝飾股份有限公司與西安世紀金花曲江購物中心有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案 審理法院: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案號:(2020)陜民再160號 【爭議點】 張某清與江亞廈裝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廈公司)、浙江亞廈裝飾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以下簡稱亞廈西南分公司)、西安世紀金花曲江購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花曲江公司)因裝飾裝修合同糾紛引發(fā)訴訟,該案歷經西安市雁塔區(qū)人民法院一審、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三個階段,在再審中,事人就張某清能否請求亞廈西南分公司支付工程款是否附有條件及付款條件是否成就的問題產生爭議。 【法院認為】 由于該案為裝飾裝修合同糾紛,屬于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范疇,因此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承包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而案件中的承包人張某清是借用亞廈西南分公司的資質,因此,在此情況下雙方簽訂的《考核責任書》無效。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對應《民法典》793條第1 款) 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由此可知,在案涉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承包人參照無效合同中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請求支付。但是由于案涉合同中僅對付款條件作了約定,而第2條中“參照合同的約定”主要指工程的計價方法、計算標準等與工程價款數(shù)額相關的約定而不包括對付款方式的約定,因此在案涉合同僅對付款條件約定的情況下,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承包人可參照合同的約定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情形。因此在案涉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合同中對付款條件的約定對張某清和亞廈西南分公司沒有約束力,因此,就雙方爭議的亞廈西南分公司向張某清應按案涉合同約定附條件支付工程價款的條件不能成就。 實務要點四:在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中,施工合同的有效與否與建設工程的驗收備案無直接因果關系案件來源案例名稱:云南航空迪慶觀光酒店有限公司、浙江八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案 審理法院: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案號:(2019)云民終138號 【爭議點】 云南航空迪慶觀光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迪慶觀光酒店)因與浙江八達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八達集團)、杭州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鐘某松裝飾裝修建設合同引發(fā)糾紛,該案歷經云南省迪慶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兩個階段。在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就迪慶觀光酒店能否要求鐘某松或浙江八達集團配合辦理酒店裝修項目竣工驗收備案相關手續(xù)產生糾紛。 【法院認為】 由于本案為裝飾裝修合同糾紛,因此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對于裝飾裝修工程的施工人應當是具有相應資質的人,否則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在本案中, 實際施工人鐘某松系借用浙江八達集團資質進行裝修施工的,因此應當認定案涉施工合同是無效的。由于在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無資質的實際施工人是借用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施工的,在施工過程中所形成的各項施工資料以及合格證通常情況下是以被借用資質的單位的名義出具的,因此,即使在無效合同的情況下也是存在工程驗收備案的。在本案中,浙江八達集團于2014年已向迪慶觀光酒店提交了竣工驗收的申請報告,并且在申請當日迪慶觀光酒店的現(xiàn)場負責人和經理等已對現(xiàn)場進行初步檢驗并提出了工程質量方面的要求,但在工程質量問題整改完畢之后,在經監(jiān)理工程師說明該項目已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情況下,迪慶觀光酒店并未組織整體工程的竣工驗收備案工作,而是僅對工程進行了驗收。因此,未對工程驗收備案并不是由鐘某松或浙江八達集團造成的, 而是在于迪慶觀光酒店自身長期未組織竣工驗收,并且是由于其酒店內部因管理人員變動、長期未實際經營的事實造成竣工資料的丟失,而不在于因案涉施工合同的無效導致工程無法驗收備案。因此,迪慶觀光酒店不能要求鐘某松或浙江八達集團配合辦理酒店裝修項目竣工驗收備案相關手續(xù)。 實務要點五:裝修工程施工方為保障裝修工程安全接收建設工程施工方的保潔及安保服務的,在未與承包方協(xié)商該部分費用負擔情況直接要求承包方承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案件來源案例名稱:重慶市江津區(qū)中心醫(yī)院與陜西省建筑裝飾工程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案 審理法院: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案號:(2019)渝民再126號 【爭議點】 重慶市江津區(qū)中心醫(yī)院(簡稱江津醫(yī)院)與陜西建工裝飾集團有限公司(簡稱陜西公司)因裝飾裝修合同引發(fā)糾紛,該案歷經重慶市江津區(qū)人民法院一審、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再審三個階段,在再審中當事人就陜西公司施工過程中發(fā)生的門衛(wèi)、安保及清潔人員工資承擔問題產生爭議。 【法院認為】 在本案中,由于在案涉工地例會會議記錄里江津醫(yī)院明確提出工地的配合費由現(xiàn)場的各施工單位內部協(xié)商決定,并且在工程完工后陜西公司向江津醫(yī)院提交的案涉《函件》請求江津公司向未交配合費的施工單位催繳,且該配合費的款項包含電費的費用,陜西公司在隨后向江津公司申報工程款時也僅僅提出了延期開工損失,并未提及門衛(wèi)、安保、保潔等安全文明施工費的款項,這表明陜西公司認可江津公司不支付該部分款項。同時,就該部分安全保障施工費由誰結算的問題在陜西公司施工過程中并未與江津醫(yī)院進行磋商,這也能反映出陜西公司的態(tài)度,即由其本人承擔該部分款項的結算。除此之外,門衛(wèi)、安保及清潔作為安全文明施工費用,在工程價款中本就包含了各施工方的自身安全文明施工費用。前期的工程建設單位,將現(xiàn)場的道路、門衛(wèi)、環(huán)境在施工期間進行統(tǒng)一管理也是為了滿足其主體工程施工的需要,并且在其安全文明施工專項費之外,江津醫(yī)院也并未就該項工作另行向其支付費用。而陜西公司作為工程的裝修單位,為了保障自身安全文明施工,在其工程價款中已經包含了安全文明施工專項費用的情況下也應當接手該部分工作,因此在陜西公司接管該部分工作時,對該部分的費用承擔也應當由其自行與現(xiàn)場其他施工單位協(xié)商收取更符合雙方的約定。而不能將門衛(wèi)、安保及保潔等該部分工人的費用直接要求江津醫(yī)院承擔,否則有違誠信的要求。 結 語 人民法院在審理裝飾裝修合同糾紛的案件時,如果發(fā)現(xiàn)以下幾種情況的應當注意:首先,在對裝飾裝修合同性質的認定時,應當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新案由規(guī)定的內容判斷,即在最新案由規(guī)定中將裝飾裝修合同糾紛列于建設工程合同項下,基于此可以判斷裝飾裝修合同的屬性為建設工程合同;其次,在依據(jù)當事人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不能明確工程價款數(shù)額的情況下,可以采納經司法鑒定確定的數(shù)額;最后,應當明確的是建設工程是否驗收備案不能直接證明當事人達成的施工合同的效力。此外,在發(fā)生以下情況的時,人民法院不應當予以支持:第一, 在裝修工程施工方以保障裝修工程安全而接收建設工程施工方為保障施工而聘用的門衛(wèi)、安保及保潔等,但裝修工程施工方未對此安全文明施工費用的負擔與裝修工程承包方協(xié)商而直接請求承包方承擔的;第二,在確定當事人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合同中僅對付款條件進行約定。 轉自:判例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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