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志說法 . . . 聊聊法律中的故事 前 言 法律除了威嚴不可侵犯的一面外,還應當有人情味的存在。否則,案件的辦理方式和結果可能都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但未必能夠得到社會公眾的普遍認可,合法但不合情理。多一點善意,多一點理解,多一點溫度,也讓案件處理更為妥當,更為合理。 正 文 我一向認為,法律除了威嚴不可侵犯的一面外,還應當有人情味的存在。這就需要法官、檢察官不能把辦理案件單純當作一項工作來完成,在辦案過程中,要多從善意的角度,更多的從被告人的角度,設身處地去了解、感受他們行為的動機、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可以寬宥和理解之處。而且要尊重客觀現(xiàn)實狀況,避免就事論事,不考慮前因后果。 否則,案件的辦理方式和結果可能都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但未必能夠得到社會公眾的普遍認可,合法但不合情理。 在實踐中,導致法官、檢察官缺乏善意,機械適用法律,僅追求形式之治的原因主要有二: 一是人性惡的思維方式。 法官、檢察官因工作性質,長期是和壞人打交道,對人性丑陋的一面有著深刻的感受和體驗。 這也讓不少法官、檢察官根深蒂固的壞人思維,習慣性從人性惡的角度去分析和評價問題,甚至純粹站在泛道德主義的立場,對行為人的行為進行批判,質疑和質問誰叫你那樣做。認為被告人總是想做壞事、為了做壞事而未按照規(guī)則、規(guī)矩行事,其中必有貓膩的存在。 二是避嫌思想。 如果法官、檢察官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角度去分析考慮問題,會被認為態(tài)度曖昧,是在幫壞人說好話,會讓自己有瓜田李下之嫌,引起非議。 一般而言,左總是比右要更為安全,右總會被懷疑其中有勾結和交易。因此,很少或幾乎不考慮案件發(fā)生的歷史背景以及行為人所處的現(xiàn)實狀況以及主觀動機,簡單從形式規(guī)則上評價行為人的方式,而不考慮行為的實質社會后果。 這種缺乏善意理念會帶來這樣的危害后果: 首先,價值上惡的判斷會影響到事實判斷的客觀全面,會影響到對案件性質的認定,在罪與非罪認定上出現(xiàn)問題。 如只要認為被告人不該拿或者拿多了,客觀行為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第三方利益,那就一定有罪,不考慮罪刑法定的要求,把一些經(jīng)濟上的糾紛或管理上存在的問題上升以刑法進行評價。 其次,以結果倒推原因,不講客觀現(xiàn)實,以成敗論英雄。 當前我們在社會各種事務的管理上,為了強調權威和加強管控,顯規(guī)則層面上,不僅程序繁瑣,而且標準很高、要求很嚴。這所導致很多社會事務不是按照顯規(guī)則在運行,而是有自己解決和處理問題的方式方法。 從形式上,這些解決和處理問題的方式方法都不符合顯規(guī)則的要求,但在某一特定時期,則成為一種普遍現(xiàn)象。如果出現(xiàn)好的結果,什么都不會有問題,但一旦出現(xiàn)壞的結果,就不符合既有的規(guī)則加以懲罰。這種做法會讓人覺得不公平,不僅不會心服口服,而且也不利于規(guī)則權威的樹立。 現(xiàn)實中“隔墻丟磚,打到誰就是誰”就充分說明了這一點。標準過高,要求過嚴必然導致普遍性違法,普遍性違法必然導致選擇性執(zhí)法,這不是法治而是人治。 第三,會讓刑事司法謙抑、審慎淪為空談,失去基礎。 我們認為,善意是刑事司法保持謙抑、審慎的基礎。沒有了善意,就不會從被追訴者的角度考慮問題,對被追訴者一些情有可原的行為視而不見,不會在乎追訴行為對被追訴者造成的影響和傷害,而是怎么做對自己有利和方便就怎么做。這樣是無法做到謙抑和審慎的。 在那個時候,那種處境下,換做你會怎么做?如果自己被人這樣對待,你會怎么想?現(xiàn)實普遍存在的行為,單純以結果來評價是否合理?真心希望我們的法官、檢察官在辦理案件時多有這樣的考慮。多一點善意,多一點理解,多一點溫度,也讓案件處理更為妥當,更為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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