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了長病假,能否享受當年度法定帶薪年休假?市人社局說,為保證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對于已休帶薪事假或長病假員工,根據(jù)當年度休年休假情況,不再享受當年度或下年度的年休假。 案例簡介 2018年1月1日,王某與上海某網(wǎng)絡科技公司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合同到期日為2020年12月31日。因王某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故公司給予王某每年5天法定帶薪年假。2020年3月,王某因腰椎盤突出向公司申請病休2個半月。2020年12月1日,公司提前通知王某不再續(xù)簽勞動合同,王某則于次日向公司申請2020年度法定帶薪年休假,但公司回復因王某病休時間過長,故對于其申請不予批準。雙方合同到期后,公司向王某依法支付了終止合同的經(jīng)濟補償金,但雙方仍對年休假事宜存有爭議,故王某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0年度5天應休未休年假的工資。 根據(jù)《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之相關規(guī)定,因王某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且其于2020年度申請病休的累計時間超過2個月以上,故王某不再享受2020年度法定帶薪年休假。因此,王某要求支付2020年度法定帶薪年休假折算工資,系于法無據(jù),仲裁委駁回其該項請求。 案例評析 法定帶薪年休假與病假是兩種不同類型且相互獨立的法定假期。概念上,年休假是指員工工作滿一定的工作年限后,每年可享受的保留工作帶薪連續(xù)休假,而病假是指員工非因工負傷時,用人單位根據(jù)員工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給予其一定期限的醫(yī)療期。行使上,年休假可以通過員工申請并經(jīng)過公司同意而實施,也可以由公司根據(jù)生產(chǎn)、工作的需要對員工進行自主安排。而病假的行使權在于員工,員工在確有生病事實的前提下,按照公司規(guī)章制度申請病假,公司應當予以批準。 雖然年休假與病假是獨立存在的,但兩者之間因法律規(guī)定又存在某種關聯(lián)?!堵毠侥晷菁贄l例》第四條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shù)多于年休假天數(shù)的;(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guī)定不扣工資的;(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镀髽I(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八條:“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nèi)又出現(xiàn)條例第四條第(二)、(三)、(四)、(五)項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p> 由此可見,為保證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對于已休帶薪事假或長病假員工,根據(jù)當年度休年休假情況,不再享受當年度或下年度的年休假。本案中的王某當年度存在長病假之情形,故公司可依照上述規(guī)定處理本案。 此外,雖然年休假與病假是獨立存在的,但兩者之間在申請時仍會發(fā)生沖突。 還是以本案為例,員工王某2020年期間若不存在上述長病假的情形,公司在合同到期前安排王某休2020年帶薪年休假,但王某此時向公司提出病假申請,并提供了相應的病假證明。那么,當公司的年休假安排與員工真實有效的病假申請發(fā)生沖突時,公司應當按照年休假處理還是應當按照病假處理呢? 法律上對此并未進行明確規(guī)定。但回歸到病假的概念和行使上,因病假是員工因病而不能工作產(chǎn)生的假期,作為員工的法定待遇,其適用條件具有不可控制性,公司不能強迫員工在病假期間勞動。病假的行使權取決于員工,公司不能故意不批員工真實有效的病假申請,只要員工在請假手續(xù)的流程上沒有過錯。因此,公司在未經(jīng)員工同意的情況下,擅自使用年休假代替病假,是變相地剝奪了員工請病假的權利。 所以不管是什么假期,公司都無權代替員工就休假種類做出相應選擇。在實踐中,如果公司在規(guī)章制度中有類似于“請病假之前必須先休完當年的年休假”之規(guī)定,實際上是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應當屬于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的約定。在我國的勞動法中,因為兩個假期的薪酬計算方式也完全不同,所以強行要求重疊或者優(yōu)先執(zhí)行,勢必會侵犯到員工的合法權益。 資料:市人社局 來源: 上海發(fā)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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