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應當”? 看下面這個邏輯: “實際繳納,是指應當繳納” “實際繳納的稅額,是指應當繳納的稅額” “依法實際繳納的兩稅稅額,是指納稅人依照兩稅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稅收政策規(guī)定計算應當繳納的兩稅稅額……” 這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征求意見稿)》第一條的表述結構,簡化下來就是: “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是指應當繳納的增值稅?!?/span> 不僅《新華字典》會凌亂,《城建稅法》估計也會凌亂。 《城建稅法》規(guī)定: 第二條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為計稅依據(jù)。 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jù)的具體確定辦法,由國務院依據(jù)本法和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注意其中的“實際繳納”四個字。 實際繳納,顯然是交款完畢、扣款完畢,或者稅務機關強制執(zhí)行完畢,即完成了納稅。 應該繳納,顯然是產(chǎn)生了納稅義務,此時可能已經(jīng)實際繳納,也可能沒有實際繳納。 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一個是鹿子、一個是馬,完全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那么,把實際繳納理解為應該繳納,是不是法律授予稅務總局的一項權力呢? 還是前述第二條。看第二款,法律只是授權了國務院制定具體辦法,并非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但是,把實際繳納直接解釋為應該繳納,就算是國務院也是不行的,也需要“依據(jù)本法和有關稅收法律法規(guī)”來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guī)定,法律的解釋權僅屬于全國人大常委會。實際繳納→應該繳納,這不是一個細化、落實、具體化的問題,而是對立法本意的一個直接改變,用一個概念,替換了另一個概念。 “應當繳納”概念不同于“實際繳納”,故說明規(guī)范性文件這一規(guī)定是與法律的規(guī)定不相同的,也就是說是違法的。 那么,實際繳納→應該繳納,在納稅上有什么影響呢? 99%的情況來說,沒有影響,一般會計按部就班的按應交增值稅額計提附加稅,早已經(jīng)形成了慣例。 但是,如果面臨偷逃稅增值稅、增值稅欠稅、少申報增值稅等,則會對城建稅產(chǎn)生不同的影響。 比如,一公司去年某月購買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抵扣進項被依法處理。其中處理之一就是補增值稅、滯納金、罰款。其依據(jù)為:因為虛開發(fā)票多抵進項,導致以前月度少繳增值稅,所以要加收滯納金;因為偷稅是違法行為,所以要罰款。 那么,補不補城建稅呢?怎么補呢? 依《城建稅法》的理解是:當初雖然應繳增值稅,但并沒有“實際繳納”,所以,當初應交城建稅金額為零;城建稅要與增值稅“同時繳納”,由于沒有繳納增值稅,所以也不該繳納城建稅。這樣可知,當初城建稅沒有少繳稅、少申報,所以沒有違法。也就是說,不能罰款和加收滯納金。 現(xiàn)在被查到補繳了增值稅,當“實際繳納”這個增值時,就該繳納城建稅?!冻墙ǘ惙ā愤€同時規(guī)定,城建稅應該“與增值稅同時繳納”,城建稅只要與所補增值稅同時繳納,就算準時納稅、準時申報,自然也不存在滯納金和罰款。 如果按這個《征求意見稿》,實際繳納理解為應當繳納時,以前月度因違法行為少繳納增值稅,也就導致同時少繳了城建稅。由于沒有申報城建稅,也就導致了城建稅同時違法少申報、少繳稅。除了補城建稅外,還會被加收滯納金、處以罰款。 相比于《城建稅法》的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顯然地加大了納稅人的法律義務和責任,這是違反《立法法》和《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41號令)》規(guī)定的,其中41號令是稅務總局自己制定的,它規(guī)定規(guī)范性文件不能在法律、法規(guī)之外擅自加大納稅人的法律義務。 只想偷逃增值稅,卻被迫也同時偷逃了城建稅,雖然看起來有點快意恩仇的味道,從我個人心理也是舉雙手支持的,但國家不是江湖,立法、執(zhí)法是非常嚴肅的國之大事,不能只講感受,不講法制。要改為“應當繳納”,還是由人大直接修改才是。 有人說,《城建稅法》第七條規(guī)定:“城建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與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一致,與增值稅同時繳納。”——這不是說明,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于何時,城建稅納稅義務就發(fā)生于何時嗎? 能提這樣問題的,都有水平。但是,第七條所規(guī)定的,只是納稅義務發(fā)生的時間。而非納稅義務的金額、納稅義務的繳納時間。 就上例來說,當以前月度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對應的城建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就是以前月度。但“當時”因為實際繳納增值稅為零,所以城建稅納稅金額為零,“當時”沒有實際繳納增值稅,所以也不該繳納城建稅。 就是說,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與繳納時間不能混為一談。 從科學角度說,涉稅罰款針對的是“未申報”“未繳納”行為,滯納金針對的是“未繳納”行為。 那么,這個第七條有什么用呢? 比如,以前月度少交增值稅,沒有繳納城建稅?,F(xiàn)在被查時,城建稅稅率已經(jīng)下調,但由于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在以前月度,所以其稅率應該由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確定,以以前月度時的稅率來計算,僅此而已。 再比較地看另一點,這個《征求意見稿》同時把“免抵稅額”列入了“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概念,這實際上是對之前一直執(zhí)行的政策的一個明確化。這樣的規(guī)定又對不對呢?是不是違法的呢? 這個就不是對法律的新解釋了,而是對具體問題的規(guī)定了。 什么是“實際繳納”,一般理解是企業(yè)繳錢、稅務扣錢、強制執(zhí)行等。但也有些情況很特殊。比如這個“免抵稅額”,它是在出口免抵退稅時,用退稅額去抵企業(yè)內銷應納稅額。稅務總局認為:這相當于用退稅去繳納了增值稅,所以算繳納。這樣的理解是以實際繳納為基礎,并不違法。 它是對具體繳納方式的細化規(guī)定,并沒有把繳納替換成另一個概念,因而是合法的,我們不能提修改意見。 還有一個概念我可以為稅務總局補充一下,就是用增值稅留抵進項清欠稅,也可以將其明確為城建稅的計稅基礎。就是,當企業(yè)欠增值稅、又有留抵進項時,用進項清欠,此時完全可以理解為:用進項稅額繳納了增值稅,所以,其金額也算實際繳納,應該計算城建稅。 稅務總局所做的具體的征管工作、具體辦法,就是這種對法律落實中可能爭議的細節(jié)進明確與指導。 對于這個《征求意見稿》,我的意見之一就是:實際繳納就是實際繳納,規(guī)范性文件不應修改法律,不應將法律規(guī)定的實際繳納修改為應當繳納。 同時,規(guī)范性文件用“加上”“減去”等詞匯顯得太刻板、瑣碎,把法律規(guī)定降格成了數(shù)學公式的趕腳,建議改為“包括”“不包括”,并加上“等”字。 第一自然段建議改為(紅字): 依法實際繳納的兩稅稅額,是指納稅人依照兩稅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稅收政策規(guī)定計算并實際繳納的兩稅稅額,包括增值稅免抵稅額、留抵進項稅額清欠稅額等,不包括直接減免的兩稅稅額和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以下簡稱留抵退稅額)后的金額等。 《征求意見稿》原第一自然段: 依法實際繳納的兩稅稅額,是指納稅人依照兩稅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稅收政策規(guī)定計算應當繳納的兩稅稅額,加上增值稅免抵稅額,扣除直接減免的兩稅稅額和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以下簡稱留抵退稅額)后的金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