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害人的陳述竟然只有第二次筆錄。既然是第二次筆錄,至少還有第一次筆錄,為何不提供?而且是否還有第三次第四次筆錄呢?第一次筆錄是怎樣陳述的呢?是否對被告人有利而不提供呢? 2.只有證人(另案被告人)第八次供述與辯解,同樣的道理,至少存在前面七次筆錄,甚至還有第九次第十次筆錄,而這些未提供的筆錄,是怎樣供述的呢?是否存在對被告人有利的呢? 3.證人(接送被害人的司機)只有第三份筆錄。到底這個司機作了幾次筆錄?其他筆錄是否對被告人有利而不提供呢 4.沒有司機對被害人的辨認筆錄,如何證實司機接送的對象是被害人? 5.沒有被害人對司機的辨認筆錄,如何證明被害人是這個司機接送的呢? 6.沒有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和扣押筆錄,以及電子數(shù)據(jù)的提取筆錄。如何證實電子數(shù)據(jù)的來源是合法的?如何證明電子數(shù)據(jù)沒有被篡改過,而且是完整的呢? 7.沒有對視聽資料的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視聽資料來源是否合法,視聽資料是否完整未被篡改? 8.被告人與被害人對于避孕套的描述不一致。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中,避孕套是從自己的口袋里掏出來的,是男用避孕套。而被害人的陳述卻是避孕套是自己帶的,是女用避孕套。那么,避孕套到底是男用的還是女用的,從何而來,到何處去均未能交代清楚,如何證實與被告人發(fā)生性關(guān)系和被害人是同一個人呢? 9.現(xiàn)場勘查筆錄沒有載明視聽資料,沒有載明避孕套的去處。要知道該案中,避孕套類似作案工具的存在,相當于沒有找到作案工具。如何證實與被告人發(fā)生性關(guān)系的是被害人呢?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55條規(guī)定,定罪量刑的證據(jù)要達到確實充分,必須滿足三個條件,并且還要滿足第52條規(guī)定是合法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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