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今天我們聊的題目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幾個問題,不是就整個施工合同的內容來談,而是談幾個問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我們主要談六個問題。 第 一 篇 -THE FIRST- 01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時的處理 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時的處理,《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處理:(一)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發(fā)包人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二)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無權請求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發(fā)包人對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span> 為什么談這個問題?這一條的規(guī)定它是對合同無效處理一般規(guī)則的一個例外規(guī)定。就合同法的一般規(guī)定來說,合同無效時應該雙方返還,也就是恢復原狀,有損失的應當由過錯方承擔損失。就建設工程合同來說,合同無效了,不可能進行返還。這種情況下,應該怎么來處理?雙方利益怎么來平衡?這就是這條規(guī)定的理由。合同無效任何一方取得的利益就成為了沒有法律根據的不當得利。你取得利益,既然沒有法律根據,就應當將你取得的利益返還給對方,即利益返還。因為工程是為發(fā)包人建的,發(fā)包人又不可能把承包人付出的返還給他,他要取得建成的工程,他得到的利益又沒有根據了,那就應當將利益返還給承包人。 返還給承包人是什么標準?怎么來確定利益標準?這里面法律當中規(guī)定的是參照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這個補償實際上就是將利益返還給你,因為這個利益是承包人創(chuàng)造的,標準就是按照價款約定的標準來折價。這個前提是什么呢?這個工程要驗收合格。也就是說這里是參照價款,而不是付價款,因為付價款是以合同有效為條件,而現在的合同是無效的,盡管工程驗收合格了,也不是把價款付給承包人,而是參照這個標準將數額折價,把利益返還給承包人,即補償給承包人。 如果驗收不合格呢?那就是第2款規(guī)定的這兩種情況。驗收不合格時,承包人當然可以修復。修復以后當然就按照第1款的規(guī)定來按照驗收合格來處理,但是修復費用要讓承包人來負擔。另外一個是修復后還是驗收不合格,這種情況下怎么辦?承包人可不可以要求補償?這里明確規(guī)定承包人無權請求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為什么他無權呢?因為不合格對發(fā)包人來講沒有利益,那就不存在把利益返還給承包人。這里講的是承包人一方有沒有權利要求補償的問題,因為這種情況下的無效主要指的是承包人。也可能導致合同無效是雙方都有過錯,所以這條第3款規(guī)定:“發(fā)包人對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币驗榻ㄔO工程不合格的損失按照第2款的規(guī)定,完全是由承包人來負擔。如果發(fā)包人也有過錯,發(fā)包人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由雙方來分擔這個損失。這是關于合同無效的處置。 建設工程合同什么情況下無效?建設工程合同當中沒有做具體規(guī)定和例外規(guī)定,那么在認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應該適用合同編的一般規(guī)定和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一般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主要是主體資質不合格的問題,沒有相應的能力,主要是違反建筑法規(guī)的一些強制性規(guī)定,具體它是不是無效,要按照這些規(guī)定來認定。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也作了規(guī)定。 02 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與價款支付 涉及到這個問題的法律根據就是《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條的規(guī)定:“建設工程竣工后,發(fā)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fā)的施工驗收規(guī)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fā)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p> 這一條規(guī)定了竣工驗收和價款支付的關系。一般來說,建設施工合同的施工人一方主要義務是按質、按量、按期地完成工程建設,并且將工程交付發(fā)包人使用。作為發(fā)包人來說,他的主要義務就是接受承包人建成的工程并支付價款。接受工程、支付價款的條件都是要對建成的工程進行竣工驗收,因此承包人在完成建設工程任務以后,他要按照約定的時間及時提交驗收報告。首先要發(fā)出驗收通知,請求發(fā)包人進行驗收,并且提供相應的一些資料,發(fā)包人接到通知后,需要對接到資料進行認證,根據規(guī)定對工程進行驗收,確定工程合格與否,若不合格哪個地方需要修復,最后提交驗收報告。驗收合格以后,雙方就要進行結算,撥付工程價款,承包人要交付工程給發(fā)包人使用。這是他們之間在工程完結的時候,竣工和驗收雙方應當履行的義務。 支付價款是以竣工驗收合格為前提條件的,那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施工企業(yè)主張工程款,建設單位能否以工程質量存在問題拒絕支付工程款?質量問題是反訴還是抗辯?如何理解建設工程質量優(yōu)先原則? 能否以工程質量存在問題拒絕支付工程款呢?這個要具體分析,要看驗收報告里面說明的問題是什么。如果驗收報告里面提的是質量問題不合格,提出修復意見等等,那可以不支付價款。這種情況下,履行的是抗辯權,因為支付價款是以工程驗收合格為條件的,或者說對待給付的。工程驗收不合格,可以提出不支付價款的抗辯。如果工程驗收報告里面提到不合格,并提出哪些地方需要修復,那么修復之后驗收合格了,才需要支付價款,沒有修復仍然可以不支付價款。這屬于行使抗辯權。 如果驗收報告里面確定驗收合格了,在驗收合格和交付使用以后,發(fā)現有工程質量問題,這時就不能主張不支付價款,因為在此時價款已經支付完畢了。這種情況下,涉及到工程質量問題,承包人對建設工程質量要負擔保責任的,這屬于瑕疵擔保責任。建設工程如果有瑕疵,你要承擔責任,還要進行修復。 在工程價款結算當中,當事人往往會約定留出一部分質量保證金。在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期間發(fā)現質量問題,發(fā)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來修復,承包人若不修復,可以從質量保證金里扣除。只有保證期限屆滿了,再沒有出現質量問題了,這個時候發(fā)包人應當將留存的質量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這時候的質量問題是與保證金相關,與工程價款無關。 因為發(fā)包人支付價款是以工程驗收不合格為前提條件的,有的發(fā)包人為了不支付價款,拖延支付價款的期限,拒絕驗收驗收,承包人通知其驗收了,發(fā)包人也組織驗收,或者已經驗收但不出具驗收報告。這種情況下,承包人應當有權要求發(fā)包人按照約定支付價款。 那么價款怎么來計算?價款按照當事人雙方的約定,雙方約定價款他可以約定一個確定的數額,也可以約定一些計價的方式。一般來說,價款它一般約定的是數額性,總金額是定的。因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般都是要通過招投標程序來訂立的,而招投標當中一個很重要的評標事項就是價款,發(fā)包人的標的就是價款。投標當中是不是價款定的高的就一定能中標?這是未必的,應該是條件最優(yōu)者中標,條件最優(yōu)的還包括其他的。但是同等條件下,誰出價低誰就會中標。同樣一個條件,一個工程,一方說200萬元就可以,發(fā)包方肯定不會與出價250萬元的人去訂立合同。那么價款會不會變動?這也是可能的,比如說工程之間的一些原來設計的變動等等,在招投標當中沒有預見到的一些情況發(fā)生,雙方可以進行協(xié)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中部分項目沒有約定計價方式、計價辦法,鑒定機構采用市場詢價幅度很大,而司法解釋和鑒定規(guī)范當中又沒有市場詢價一說,此時如何認定?這個問題我想我們還是按照價格確定的一般規(guī)則來確定。沒有約定就進行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的應當按照通常的標準,也就是行業(yè)規(guī)范當中習慣性是怎么確定這個價格的,如果確定不了,那當然按照市場價格,市場價格誰來確定?那就是鑒定機構。 當采用市場詢價限定幅度較大時,如果是因為鑒定機構出數額的幅度很大,比如價格在50-100萬元這樣的一個幅度很大,我的個人想法就是取中間價。如果是不同的機構之間的幅度很大,那是如何確定鑒定機構的問題。雙方應當共同指定鑒定機構,不能單方確立鑒定機構并以此為標準。雙方如果協(xié)商不成應該由雙方共同信任的第三方來指定。如果我們雙方沒有共同信任的第三方那就需要法院來指定。如果你連法院都不相信,那就沒有辦法了。因為最后的裁決權就在法院手里,法院就是解決糾紛問題的最后一道關口。法院判決的程序必須服判并執(zhí)行。如果法院判決有誤那就需要走糾錯程序。 這一條里面還提到了關于工程交付使用的問題,承包人只有在建成工程以后經驗收合格后才可以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這是就承包人一方來說的,他交付義務的履行必須是以驗收合格為條件,沒有經過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你是不能交付使用的。他不能交付使用就表明發(fā)包人可以拒收,他交付的時候沒有驗收或者說是驗收不合格,發(fā)包人有權拒收。這就相當于買賣當中的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合格。拒收是發(fā)包人的權利,但是發(fā)包人沒有行使權利接受了呢?發(fā)包人如果接受了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他要承擔風險,并且這個工程應當是屬于視為合格了,發(fā)包人必須要支付價款。作為發(fā)包人來講一定要注意,不能不合格你就收下,如果收下了就要付款,而且再發(fā)生意外毀損滅失了,你要自己承擔,此時風險已經轉移了。 03 關于施工人的質量擔保責任 《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條規(guī)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的,承包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边@一條規(guī)定的是施工的承包人承擔的質量擔保責任,這一條規(guī)定跟八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是不同的。八百零一條規(guī)定承包人對建設工程是負瑕疵擔保責任的,他必須要擔保完成交付的工程是符合質量要求的,因此如果因為承包人的原因使工程質量不符合要求的,在規(guī)定的質量保證期內負有修復的義務和責任。剛才提到的保證金,就是在這個期間留下的。其實現實當中很多這種情況,比如說房屋驗收合格交付了,質量保證期間內過幾年發(fā)現墻皮脫落了,或者說到了冬天暖氣不熱了,管道不通了,這些都是質量問題,承包人要負責這些質量瑕疵,對這些質量瑕疵要負責修復,消除瑕疵,只有在質量保證期內沒有出現瑕疵,才可以請求返還保證金。過了保證期間內再出現質量問題呢?比如說暖氣兩年,過了這個時間以后呢?他還應當修,但是這個時候就可以主張維修費了。 第八百零二條是質量擔保責任,不是單純的質量瑕疵,它是指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的,承包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他要擔保在工程的合理期限內,不會因質量問題造成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合理期限也就是合理的正常使用期限。根據國家規(guī)定現在建筑房屋合理期限一般是50年,所以只要是在50年內因為建設工程造成了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就要承擔賠償責任。 這一點我們可以結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即為建筑物設施倒塌、塌陷致害責任:“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苯ㄔO施工合同只是規(guī)定了承包人一方的責任,從侵權角度來講,受害人可以要求承包人和發(fā)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因為工程交付使用是雙方驗收的,是你經過驗收同意接受了,施工人是建設單位,發(fā)包人是產權單位,所以雙方要承擔連帶責任。這是在整個一個合理使用期限內的質量擔保責任,因此嚴格說這一條規(guī)定的責任是侵權責任,不是違約責任。不承擔侵權責任,必須證明這不是建筑物質量造成的。比如說要證明建筑物為什么造成損害了?如果是因為使用人沒有維修,或者超過了合理的使用期限仍然在使用,那承包人當然不承擔責任,否則你就要承擔責任。 按照我們剛才提到的侵權責任法的規(guī)定來說,如果有其他責任人,你承擔責任以后要向其他人追償,比如說施工人提出當時設計存在問題,那你賠償后可向設計人去追償。 “郭明瑞老師聊民法”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在本公眾號共分2期進行推送,期待您的持續(xù)關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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