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例【2021】144 案情簡介 法院經審理查明,王小乙在庭審時申請證人孫丙之子孫小丙到庭作證,孫小丙證實姚小甲挖掘機施工的工地是其父親孫丙承包的,王小乙是為孫丙工作的工作人員。庭審后,法官為妥善解決雙方問題,多次為雙方做調解工作,并向王小乙進行相關法律釋明,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由王小乙支付姚小甲3500元,其他雙方不再爭執(zhí)。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條: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是,第三人與受托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托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是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第三人選定委托人作為其相對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以及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抗辯。 法官說法 法官提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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