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天津澤惠律師事務所 【征收決定】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天津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規(guī)定》,征收補償是指區(qū)級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按照征收補償方案,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給予的補償。 我們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來理解這一概念: 第一、征收補償的對象是被征收國有土地上的所有權人或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第二、公告的房屋征收決定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征收補償方案是確定補償內容的文件依據。 第三、征收補償內容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四)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給予補助和獎勵。(五)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費。 第四、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征收公有房屋的,補償方式由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 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區(qū)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第五、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過渡的,房屋征收部門支付臨時安置費;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使用周轉用房過渡的,房屋征收部門不支付臨時安置費。周轉用房應當具備基本居住條件。 房屋征收部門延長過渡期限,對支付臨時安置費的,應當自延期之日起增加1倍臨時安置費;對提供周轉用房的,應當自延期之日起支付臨時安置費。 第六、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價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和其所處區(qū)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格分別評估,并按照較高的評估結果確定。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價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評估確定。 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第七、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yè)損失的,按照不高于被征收房屋價值的10%給予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一次性補償。具體補償標準由區(qū)人民政府確定。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認為停產停業(yè)損失超過區(qū)人民政府確定的補償標準的,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房屋被征收前實際經營效益情況的證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停產停業(yè)損失進行評估,并按照評估結果給予補償。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按照規(guī)定申請復核、鑒定。 第八、被征收人對區(qū)政府征收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起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也可以不經復議,以區(qū)政府為被告向區(qū)政府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訴訟。 【作者聲明】本文系天津澤惠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創(chuàng)作品,歡迎轉載,轉載請注明:本文轉載自“房產糾紛天津律師服務網”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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