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起民法典,每天點一典。 民法典總則的第三條規(guī)定,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chǎn)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本條把原《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合法的民事權益”細化為“人身權利、財產(chǎn)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體現(xiàn)的是私權神圣原則。正所謂“有恒產(chǎn)者有恒心?!?/span>為了社會經(jīng)濟的健康發(fā)展,必須明確私權的神圣地位,讓其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非依公正程序,不得被限制或剝奪。任何民事主體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都可以依法行使請求權,保護和救濟自己權益。而且,不僅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受到保護,那些合法的民事利益也同樣受法律保護。例如胎兒的利益、死者的人格利益等等,這些地位不如民事權利的民事利益,同樣可以受到保護。而這,也是民法對人的終極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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