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合種類詳解 1.六合 子與丑、寅與亥、卯與戌、辰與酉、巳與申、午與未皆為六合; 2.局合 亥卯未合成木局,寅午戌合成火局,巳酉丑合成金局,申子辰合成水局,皆為局合。 3.方合 寅卯辰為東方,已午未為南方,申酉戌為西方,亥子丑為北方,皆為方合。 支合的影響 1.六合 兩支相合,猶羈絆;兇神逢合則減兇,吉神逢合則減吉。 2.局合 亥卯未合成木局,命中喜木則吉,忌木則兇;寅午戌合成火局,命中喜火則吉,忌火則兇;巳酉丑合成金局,命中喜金則吉,忌金則兇;申子辰合成水局,命中喜水則吉,忌水則兇。 3.方合 寅卯震合為東方,命中喜木則吉,忌木則兇;已午未合為南方,命中喜火則吉,忌火則兇;中西戌合為西方,命中喜金則喜,忌金則兇;亥子丑合為北方,命中喜水則吉,忌水則兇。 支合的區(qū)別詳解 1.局合應(yīng)以旺支最為重要;若亥卯、卯未、已酉、酉丑、寅午、午戌、申子、子辰,雖只兩支相合,有旺支,其力非輕,僅稍遜三支全合;若亥未、已丑、寅戌、申辰、兩支相合,無(wú)旺支,其力最弱,幾無(wú)合意。 2.方合以三支全者可合,若只二支,不以合論。 3.六合以緊貼則合,間隔一位或二位,即不能合。 4.方合局合而三支全者,有一閑字間隔,作合論;只二支而間隔,即不能合。 5.六合而一支屬旬空,合力減輕。 6.戊日寅月,全成東方,俱以殺論;戊日卯月,全成東方,俱以官論;戊日辰月,全成東方,視寅卯之勢(shì)孰重,以分官殺;其余仿此。 7.二卯一戌,或二寅一亥,皆六合之妒合;地支多藏干,較天干為復(fù)雜,且六合之成,非由于陰陽(yáng)生克,故其妒力,遠(yuǎn)不若天干妒合之重。 8.寅卯辰東方,若柱中有二寅,或二卯,或二辰;如亥卯未木局,柱中有二亥,或二卯,或二未,皆不作妒合論,且以增加合力論。 9.寅卯辰東方,見(jiàn)亥字是為生方之神,見(jiàn)未字是為方克之財(cái),皆非局混方。 10.亥卯未木局,見(jiàn)寅字是其同氣,見(jiàn)辰字是其財(cái)神,皆非方混局。 地支相刑,以局加方取之: 亥卯未木局,加亥子丑之方,故亥刑亥,卯刑子,未刑丑。 申子辰子局,加寅卯辰之方,故申刑寅,子刑卯,辰刑辰。 寅午戌火局,加巳午未之方,故寅刑巳,午刑午,戊刑未。 巳酉丑金局,加申酉戌之方,故巳刑申,酉刑酉,丑型戌。 內(nèi)除: 未刑丑,申刑寅,系相沖外,故以寅刑巳,己刑申及丑刑戌、戌刑未為三刑,子卯為相刑,辰午酉亥為自刑。 1.寅刑巳、巳刑申、丑刑戌、戌刑未為三刑。 2.子卯為相刑。 3.辰、午、酉、亥為自刑。 寅刑巳,木火相生; 巳刑申,巳申本合; 丑刑戌,戌刑未,皆屬同類之土; 子卯相刑,為水木相生; 辰刑辰,午刑午,酉刑酉,亥刑亥,本支自刑,更無(wú)戰(zhàn)意; 故刑與沖異,兩支相刑,不過(guò)動(dòng)搖而已,無(wú)勝敗之分。 禍福之力極輕,一經(jīng)間隔,尤為平淡。 人命有遇刑而操威柄者,四柱本吉耳,有遇刑而獲兇禍者,四柱本兇,非必皆刑之故。 地支相害由相合而來(lái),沖我合神,故謂之害(穿); 子合丑而未沖之,故未害子;丑合子而午沖之,故午害丑; 寅合亥而已沖之,故已害寅;卯合戌而辰?jīng)_之,故辰害卯; 辰合酉而卯沖之,故卯害辰;已合申而寅沖之,故寅害巳; 午合未而丑沖之,故丑害午;未合午而子沖之,故子害未; 申合巳而亥沖之,故亥害申;酉合辰而戌沖之,故戌害酉; 戌合卯而酉沖之,故酉害戌;亥合寅而申沖之,故申害亥。 1.子午相沖,子勝午敗; 有丑合子害午,若子為吉神,午為兇神,則丑合子是減輕吉力;雖害午,不比沖午之甚,是減輕懲兇之力,不利于命局; 若子為兇神,午為吉神,則丑合子,是減輕兇力;雖害午,不比沖午之甚,減輕損吉之力,利于命局。 2.兩支相害,而無(wú)沖,于命局上無(wú)影響 3.兩支相害,其一逢合,以合論吉兇。 4.兩支相害,地位間隔,不以害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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