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北京市匯融律師事務所 王勇 來源:零壹融資租賃研究中心 新年伊始,繼《中國融資租賃行業(yè)2014年度報告》《中國融資租賃行業(yè)2015年度報告》后,我們繼續(xù)推出《中國融資租賃行業(yè)2016年度報告》。 除了介紹2015年中國融資租賃行業(yè)的發(fā)展現(xiàn)狀之外,此次報告推出了中國首個融資租賃行業(yè)景氣指數(shù)報告; 法律方面,今年邀請了十幾位律師參與,對行業(yè)法制現(xiàn)狀、案件發(fā)生與審理情況、典型案例與法律解析,以及行業(yè)典型法律問題——租賃物登記和農機租賃補貼問題進行了評析; 監(jiān)管部分著重解讀了2015年出臺的重要政策; 稅收部分重點解讀全面營改增政策——財稅【2016】36號文,并選取了直租和回租的案例進行分析; 會計部分翻譯了國際租賃會計準則(IFRS16)政策全文及影響分析,介紹了新準則下的業(yè)務影響、操作空間及應對思路; 此外對“互聯(lián)網+融資租賃”、融資租賃上市等問題進行了探討,呈現(xiàn)了17家公司的案例。 在書籍即將出版發(fā)行之際,我們將抽取20名幸運讀者,贈送一本《中國融資租賃行業(yè)2016年度報告》。 于2月20日-26日回復“#抽獎#姓名+手機號碼+電子郵箱+公司名稱+職務”到“零壹融資租賃簡報”微信公眾號,即可參與抽獎。 中獎名單將于2月27日(下周一)在“零壹融資租賃”公眾微信號上公布,敬請留意。屆時我們將與中獎讀者取得聯(lián)系,所有中獎書籍將統(tǒng)一寄出。 這段時間,我們將精選《中國融資租賃行業(yè)2016年度報告》部分內容與您分享,今日要分享的內容為:案例 | 融資租賃機動車登記在掛靠公司名下的權屬爭議。 融資租賃車輛類租賃物的掛靠經營與真實物權的沖突、掛靠車輛的所有權確認,以及掛靠車輛登記的所有權人與實際出資人、車輛使用人均分離且(掛靠車輛)名義上成為承租人或掛靠單位責任財產情況下出租人的權益保障等是融資租賃公司高度關注的問題。 此外,掛靠車輛若被法院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時,租賃公司應向法院及時提出執(zhí)行異議,異議被駁回后依法提起執(zhí)行異議之訴是融資租賃公司應當采取的救濟手段。 北京鐵建永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與中國康富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等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 一、案件基本事實 2013年7月17日,中國康富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富公司”)作為出租人與王冬冬作為承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王冬冬以融資租賃方式向康富公司租賃三一牌泵車一輛(即“租賃物”)。同年10月15日,王冬冬與北京榮航偉運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下稱“榮航公司”)簽訂《工程機械設備掛靠協(xié)議》,將該泵車掛靠在榮航公司名下并上牌運營。同時,為進一步確定和保障康富公司對泵車的權利,榮航公司同意將該泵車抵押給康富公司,并于2013年11月22日辦理了抵押登記。 案外人北京鐵建永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下稱“鐵建公司”)與榮航公司發(fā)生經濟糾紛,2015年2月3日,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下稱“通州區(qū)法院”)依申請執(zhí)行人鐵建公司的申請將榮航公司名下的泵車(即案涉“租賃物”)扣押、查封,康富公司為此向法院提出執(zhí)行異議,但該異議被通州區(qū)法院駁回。 2016年2月23日,康富公司依法提起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要求判令解除對租賃物(泵車)的扣押、查封,法院審理后判決支持了康復公司的訴訟請求,鐵建公司針對該判決提起上訴。 二、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執(zhí)行異議之訴的目的在于阻卻對執(zhí)行標的物的執(zhí)行。案外人應當就其對執(zhí)行標的物享有所有權或者其他足以阻止執(zhí)行標的物轉讓、交付的實體權利所依據(jù)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被執(zhí)行人對案外人的權利主張表示承認的,不能免除案外人的舉證責任?,F(xiàn)康富公司主張其對涉案車輛享有所有權,提起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要求立即解除對涉案車輛的查封、扣押,該院認為,康富公司對涉案車輛享有所有權,且該種權利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對涉案車輛的強制執(zhí)行,理由如下: 1、涉案車輛系王冬冬以融資租賃方式從康富公司處取得,車輛所有權仍歸屬康富公司。 2、王冬冬以掛靠經營方式將涉案車輛登記在榮航公司名下,榮航公司并非車輛實際所有權人。 3、康富公司對涉案車輛所享有的實體權益對于申請執(zhí)行人鐵建公司依據(jù)執(zhí)行依據(jù)所享有的債權具有優(yōu)先效力。康富公司對涉案車輛享有的系所有權,其效力優(yōu)先于普通債權。 4、鐵建公司申請人民法院對涉案車輛強制執(zhí)行的行為,會妨害康富公司對該執(zhí)行標的所享有的權利。 綜上,康富公司對涉案車輛享有所有權,且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對涉案車輛的強制執(zhí)行,故通州區(qū)法院應停止對機動車登記編號為的重型專項作業(yè)車的執(zhí)行,并解除對該車輛的查封、扣押?,F(xiàn)康富公司的訴訟請求合理,證據(jù)充分,該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停止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對機動車登記編號為的重型專項作業(yè)車的執(zhí)行,并解除對機動車登記編號為的重型專項作業(yè)車的查封、扣押。 鐵建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三、對本案的評析 本案涉及融資租賃交易中車輛類租賃物的掛靠經營、掛靠車輛所有權確認、車輛所有權人(對法院查封、扣押措施)提出執(zhí)行異議、提起執(zhí)行異議之訴等法律問題。 案件爭議焦點為:融資租賃公司與王冬冬就車輛融資租賃達成協(xié)議,但因辦理上牌,保險及運營之需要將車輛登記在掛靠單位名下,此時融資租賃公司是否享有車輛所有權?此外,在涉案車輛成為掛靠單位名義上的責任財產情況下,是否足以排除法院的強制執(zhí)行?執(zhí)行異議若被法院駁回,如何進一步維護出租人合法權益? 本案的裁判內容針對上述問題給出了清晰的解答。 掛靠經營是我國道路運輸管理部門對車輛運營資質等實行嚴格的許可管理制度下產生的一種特殊經營模式,通常是指個人或個人合伙為運輸經營的便利,將所購車輛登記在具有運輸經營資質的企業(yè)名下,并以該企業(yè)名義進行客、貨運輸?shù)冉洜I活動,由掛靠單位提供適于從事運營活動的法律條件、資質許可等,掛靠者向掛靠單位繳納一定的管理或服務費用,獨立經營,自負盈虧的一種經營方式。 掛靠經營的特殊性導致掛靠經營車輛登記的所有權人與實際出資人不相符的客觀事實。在融資租賃交易中,一般情況下會將車輛登記在出租人名下,但為方便承租人管理及使用、運營車輛,以及避免車輛致第三人損害時的責任承擔,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車輛登記在承租人名下;在融資租賃背景下的租賃物(車輛)采取掛靠經營方式時,經出租人同意會將車輛登記在掛靠單位名下,此時就會出現(xiàn)車輛登記的所有權人與實際出資人、車輛使用人三方均分離的情形,相應會增加融資租賃公司權益保障的難度和復雜性,這就需要融資租賃公司完善有關交易文件及其權利義務設置,并落實相關風險控制措施。 由上可見,我國對于機動車所有權的取得制度采用實際交付取得或約定取得。在車輛掛靠經營方式下,除符合條件的善意第三人主張相關權利外,掛靠經營合同僅處理合同雙方當事人對于車輛所有權的爭議。 同樣,在沒有善意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情況下,融資租賃車輛在掛靠經營框架下出租人、承租人、掛靠單位對掛靠車輛所有權和抵押權已作出的明確約定合法、有效,應當?shù)玫椒杀Wo。 點擊圖片/閱讀原文即可購買 |
|
來自: 昵稱73382319 > 《待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