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應法條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規(guī)定承擔民事責任的十一種方式之后,于第二款做出了關于懲罰性賠償?shù)倪m用性規(guī)定,即“法律規(guī)定懲罰性賠償?shù)?,依照其?guī)定。” 縱觀整個《民法典》,體現(xiàn)懲罰性賠償?shù)木唧w條文一共三處,分別為: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 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chǎn)權,情節(jié)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第一千二百零七條 明知產(chǎn)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chǎn)、銷售,或者沒有依據(jù)前條規(guī)定采取有效補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 侵權人違反法律規(guī)定故意污染環(huán)境、破壞生態(tài)造成嚴重后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上述三個法條均出自第七編“侵權責任”,對應的三種侵權類型為知識產(chǎn)權,產(chǎn)品缺陷和環(huán)境污染。 二、淺析 懲罰性賠償是指當侵權人(義務人)以惡意、故意、欺詐等的方式實施加害行為而致使權利人受到損害的,權利人可以獲得實際損害賠償之外的增加賠償。其目的是通過對義務人施以懲罰,阻止其重復實施惡意行為,并警示他人不要采取類似行為。 從德國民法典理論沿襲而來的大陸法系一貫認為在民法(私法)領域更注重調解息訟,化解糾紛,故往往是以賠償、補償、恢復原狀為責任原則,而懲罰則被認為是行政法(公法)領域的職能。我國《民法典》確認了先前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49條、《食品安全法》148條等懲罰性賠償?shù)囊?guī)定,同時又考慮了該責任形式在民法領域的特殊性,故并未將將列為11種典型的責任形式,而是以“第二款”的形式確認該責任形式,并將其適用情形嚴格限定在另有“法律規(guī)定”才可適用,體現(xiàn)了民法在補償性責任方式為主,同時并不絕對排除懲罰性責任方式在個別侵權類型中的特別適用。 懲罰性賠償是對民事責任“填平原則”的突破。其中目的是非常明確:增加侵權人的侵權責任,提高違法成本,表明法律予以極高的否定評價。在民法實踐中,規(guī)定懲罰性賠償具有一定的必要性。比如:一些大公司、大品牌制造的不合格商品對消費者造成了嚴重損害——盡管消費者可以通過一般損害賠償獲得補償,但由于大公司財大氣粗,補償性賠償難以對其制造和銷售不合格甚至危險商品的行為起遏制作用,甚至有些公司基于“大數(shù)法則”,認為改進缺陷成本高于損害賠償,故而放縱缺陷存在。這就需要通過懲罰性賠償?shù)姆椒ūWo廣大消費者利益,這也是人的生命健康高于經(jīng)濟效益的法的價值選擇。 三、適用限制 基于懲罰性賠償?shù)母哂谝话阈悦袷沦r償?shù)膰绤栃?,民法典對其適用設置了諸多限制。包括: (1) 引用規(guī)定僅限于“法律”。一般應做限縮性解釋。即法律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訂的法律,而不包括國務院制訂的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地方性法規(guī),政府規(guī)章等。這也體現(xiàn)了民法典對懲罰性賠償規(guī)定的權限保留; (2) 侵權人在主觀上屬于故意。即要求侵權人主觀上具有較強的主觀惡性,將懲罰性賠償針對的對象明確為那些“明知不可為而為之”的惡意侵權人。 (3) 造成的損害后果必須“嚴重”。侵害知識產(chǎn)權的,要求情節(jié)嚴重;缺陷產(chǎn)品侵害人身的,要求造成他人死亡或健康嚴重損害;侵害生態(tài)環(huán)境的,要求達到嚴重后果。 四、筆者觀點 筆者以律師執(zhí)業(yè)實踐角度出發(fā),認為懲罰性賠償不但是必要的,而且可以考慮擴大適用范圍。民事訴訟主要類型為合同糾紛和侵權賠償,在訴訟中絕大多數(shù)作為原告的合同守約方或被侵權人即要自擔律師費(部分省市或領域規(guī)定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在這方面做了有益嘗試)、預付訴訟費等經(jīng)濟成本,又要付出巨大的時間精力成本。而即使最終勝訴,所獲得補償性賠償與其因提起訴訟所花費的時間和精力極不相稱,因而不能在利益上形成一種使受害人提起訴訟的激勵機制,從而不能對違約人、侵權人起到有效的警戒作用,進而影響法律的嚴肅性和司法威懾作用。 更有甚者,有的違約人、侵權人濫用管轄權異議、上訴等訴訟權利,故意拖延時間,能為而不為。因為從侵權人或違約方的理性經(jīng)濟人角度,即使敗訴也不會擴大賠償成本,反而可以通過訴訟拖延獲得資金占用利益。實踐中常常有被侵權一方的如果不起訴逼迫侵權人,很難讓侵權人主動償付。有些小額索賠,獲償金額則難以覆蓋起訴成本。在被侵權人付多很大時間精力起訴后,侵權人感覺也僅是“大不了付給你”;再如電信運營商錯扣幾元費用,不投訴不理,投訴急了“大不了”退錢給你的情形。沒有懲罰性賠償,一些情形下違約方、侵權人變得有恃無恐,類似影響法律嚴肅性的情形恐難杜絕。 (京師深圳 張學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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