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jīng)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提起離婚訴訟時,法院準予離婚的判斷標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何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本條第三款列舉了五種情形。司法實務中常見夫妻分居情形,一般情況下需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但是,如果一方已起訴離婚,經(jīng)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應當準予離婚,此時無需等待分居滿二年。需注意的是“應當”二字,亦即此時情形必須判決準予離婚,不應有其他的判決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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