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中衛(wèi)訴珠海市永奧汽車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馬翠平 要點提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欺詐行為具有特殊性,作為適用懲罰性賠償?shù)谋匾獥l件,不同于傳統(tǒng)民法中的欺詐和侵權責任法中的欺詐。消費欺詐的認定標準需要注意主客觀兩方面因素,并不強求實際損失的存在。汽車消費與一般消費對比有其特殊性,目前尚無專門調整汽車消費領域的法律規(guī)定,在認定汽車消費欺詐過程中需要從主體、主觀、客觀及因果關系方面綜合考察,同時還需注意局部欺詐行為問題。 案例索引: 一審:珠海市香洲區(qū)人民法院(2017)粵0402民初418號。 二審: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粵04民終1480號。 一、案情 上訴人(原審原告):肖中衛(wèi)。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珠海市永奧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奧公司”)。 2016年11月21日,原告肖中衛(wèi)與被告永奧公司簽訂《銷售合同》,約定:肖中衛(wèi)向永奧公司購買北汽幻速多用途乘用車一輛,全包價7萬元,包保險、購置稅、車船稅、上牌(代);按揭購車,按揭手續(xù)費3000元;買方交定金5000元,合同余款提車前交清;如需賣方代辦上牌,買方支付合同全款后方可辦理;賣方代選車牌號碼的,買方無條件接受電腦顯示的號碼。雙方同意無論市場價格、稅收、保險政策如何變化、調整,“全包價格”不做變更,即雙方認同“多不退,少不補”的收款原則。 2016年11月26日,肖中衛(wèi)與上海易鑫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簽訂《汽車租賃合同》,以融資租賃方式按揭購買涉案汽車,融資總額42160元,租賃期限36個月,每期還款1438.47元。 肖中衛(wèi)支付購車首付款17640元。2016年11月28日,永奧公司開出價稅合計58800元的購車發(fā)票,珠海市國家稅務局開出2512.82元稅收繳款書,保費為1100元的交強險發(fā)票,保費為3738.98元的商業(yè)險發(fā)票。 永奧公司在庭審中稱由于肖中衛(wèi)想辦理珠海車牌,因此受肖中衛(wèi)委托,在肖中衛(wèi)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及代辦費用后,為肖中衛(wèi)辦理了珠海居住證。 肖中衛(wèi)在庭審中稱并沒有要求永奧公司代上珠海車牌,是永奧公司表示可以上珠海車牌并答應幫辦理珠海車牌。因沒在珠海居住過,永奧公司幫辦理的居住證在車管所審核辦證時沒有通過,車管所打電話說不能辦理。 肖中衛(wèi)認為永奧公司故意告知虛假情況,使其作出錯誤意思表示,訴請永奧公司構成欺詐,主張三倍消費賠償款219000元。 二、裁判 珠海市香洲區(qū)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肖中衛(wèi)與永奧公司簽訂的汽車《銷售合同》,是有效合同,雙方應當恪守。肖中衛(wèi)向永奧公司購買北汽幻速多用途乘用車一臺,現(xiàn)因未能在珠海上牌導致未向肖中衛(wèi)交車,而未能在珠海上牌的原因是肖中衛(wèi)不具有珠海戶籍或居住證,即使如肖中衛(wèi)在庭審中稱購車時永奧公司承諾可以將車上珠海牌照,但肖中衛(wèi)表示并不是為了珠海牌照才向永奧公司購車,故不上珠海牌照并不影響肖中衛(wèi)作出向永奧公司購車的行為。綜上,一審法院認為永奧公司在肖中衛(wèi)購買汽車的過程中不構成欺詐。故判決:駁回肖中衛(wèi)的訴訟請求。 宣判后,肖中衛(wèi)不服,提起上訴。 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肖中衛(wèi)主張三倍賠償,其必須證明本案存在消費欺詐才能適用懲罰性賠償。而構成消費欺詐需要滿足以下要件:其一是永奧公司對車輛信息故意作出虛假陳述或故意隱瞞。其二是肖中衛(wèi)因永奧公司的行為而陷入錯誤作出購車意思表示。但本案雙方對汽車商品本身是沒有任何爭議的,僅是對能否辦理珠海牌照產生爭議。肖中衛(wèi)也明確能否辦理珠海牌照并不是其購車的原因,故僅以肖中衛(wèi)個人原因而無法辦理珠海牌照不足以認定永奧公司構成欺詐,原審法院未予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行賠償并無不當,二審法院予以維持。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評析 該案案情較為簡單,雖然沒有被認定成立消費欺詐,但是案件背后所涉及的相關概念和理論較為復雜。筆者希望通過對“消費欺詐”“欺詐認定”和“汽車消費欺詐”等幾個遞進概念的討論,為審理此類案件厘清適用懲罰性賠償?shù)南嚓P標準。 ?。ㄒ唬┖螢椤跋M欺詐” 當前我國法律并沒有規(guī)定“欺詐”的具體定義。最密切關聯(lián)的當屬民通意見第68條的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span> 從現(xiàn)行的消費者法規(guī)體系來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第1款規(guī)定“經(jīng)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shù)慕痤~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shù)慕痤~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钡@僅是消費者請求懲罰性賠償?shù)那疤釛l件,并沒有規(guī)定什么是欺詐行為。最高人民法院也沒有對此進一步作出司法解釋。 目前法學界的主流觀點對欺詐行為的定義為:欺詐行為是指行為人故意陳述虛假情況或隱瞞真實情況,使受害人陷入錯誤認識并因此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因此,我們可將消費欺詐定義為發(fā)生在生活消費領域由特定主體即經(jīng)營者對消費者所實施的故意陳述虛假情況或隱瞞真實情況,使消費者陷入錯誤認識并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 ?。ǘ跋M欺詐”的特殊性 1.相較于傳統(tǒng)民法中的欺詐,兩者至少存在以下幾點不同:( 1)
民法中的欺詐的構成強調受欺詐人意思表示的形成是受到詐欺的緣故,意思表示不自由;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欺詐行為僅指經(jīng)營者存在用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2)民法中的欺詐人既可以是相對人,也可以是第三人;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強調對經(jīng)營者的懲罰性賠償,因此要求欺詐人是相對消費者的經(jīng)營者,即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3)民法中的欺詐的法律效果是使受欺詐的法律行為人取得撤銷權或者使行為無效;而對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欺詐行為,消費者可以請求懲罰性賠償,同時也會產生經(jīng)營者的行政法律責任。 2.相較于侵權責任法中的欺詐行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欺詐行為也有其不同。侵權責任法中的欺詐是指行為人采取欺騙等手段故意實施的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權利或財產權利,依法要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該類欺詐要符合侵權構成的四要件。較之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欺詐,它更強調以存在受欺詐人的實際損失為最終構成要件,其法律后果就是使欺詐人承擔一般的損害賠償責任。而對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欺詐行為,消費者可以請求懲罰性賠償,同時又產生經(jīng)營者的行政法律責任。 ?。ㄈ跋M欺詐”的認定標準 學術界對“欺詐”
的認定并不一致。有的學者主張主觀上一定是故意為之,有的學者主張要有損害性后果,有的學者則將重大過失也歸于欺詐主觀范疇。事實上,我國法律規(guī)范中的懲罰性賠償行為人的主觀要件以故意為基本,但在涉及人身安全的領域往往會擴展至重大過失而不僅限于行為人故意。筆者認為,在司法實踐中,成立消費欺詐行為的標準應當結合以下幾方面予以認定: 1.從主觀方面來說,經(jīng)營者有欺詐的故意。 即經(jīng)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明知虛假,仍向消費者作出不實陳述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如果經(jīng)營者明知其向消費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存有某方面的瑕疵,如質量、數(shù)量、品牌、功效方面的問題,仍向消費者作虛假陳述或者隱瞞實情,就應當認定經(jīng)營者有欺詐行為。如果經(jīng)營者向消費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盡管存在諸如質量、數(shù)量及其他方面的瑕疵,但是能夠證明經(jīng)營者披露了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瑕疵,則不應當認定經(jīng)營者存在欺詐。 在這里需要指出的是,部分觀點認為食品藥品領域懲罰性賠償?shù)倪m用不要求購買者陷入錯誤的觀點。事實上,前述法條和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強調的是生產者和經(jīng)營者明知情形下,購買者可以訴求賠償,并未明確規(guī)定構成欺詐,更未指出生產者經(jīng)營者的明知構成欺詐而適用懲罰性賠償。 目前并無法律對經(jīng)營者存在欺詐的主觀狀態(tài)舉證責任進行規(guī)定。從早期最高人民法院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司法精神和公報案例來看,其是贊成采用通過推定方式來認定的。當然這也有不同的聲音,最常引用的例子就是《法國民法典》明確規(guī)定,不能通過推定的方式來認定欺詐行為的存在。筆者認為,在涉及人身安全的領域,可適度適用推定規(guī)則。 2.從客觀方面來說,要求經(jīng)營者實施了欺詐行為。 欺詐行為是指經(jīng)營者在客觀上實施了欺騙行為。實踐中欺詐行為表現(xiàn)為兩種情形:陳述虛假情況和隱瞞真實情況。如故意將贗品說成真品,質量低劣產品說成優(yōu)質產品,故意隱瞞家用涂料甲醛嚴重超標等情形。 3.不以發(fā)生實際損失為必要。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中僅是簡單提及損失,并未過多說明。這種語焉不詳就帶來了理論爭議和裁判矛盾。有觀點認為,此損失非經(jīng)濟法上的損失或財產上的損失,也不以損害為懲罰性賠償?shù)臉嫵梢?。但也有觀點認為既然懲罰性賠償是以補償性賠償為基礎的損害,則必須證明發(fā)生了實際損害。司法實踐的做法也是兩種觀點皆有,判決尺度大相徑庭。 筆者認為,消費欺詐在客觀方面,并不要求有他人上當受騙、造成損害的實際結果的發(fā)生,只要可能使他人產生錯誤的認識即可。主要原因在于懲罰性賠償關注的不是受害人,而是不法行為本身,以及第三人和社會公共利益。懲罰性賠償?shù)姆尚再|在于用一種私法上的制度來實現(xiàn)本該用公法實現(xiàn)的懲罰性功能,是用來懲罰準犯罪行為的一種私法制度?!断M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護由于信息方面的不對稱而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懲罰經(jīng)營者利用其信息方面的優(yōu)勢而誘使消費者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這也是消費欺詐的特殊性所在。 4.欺詐需達到一定程度。 欺詐行為必須達到有悖于誠實信用的程度。至于生活中一般性的夸張式宣傳并不包含在內。如史尚寬先生認為,好意欺詐,即欺詐人為對方利益而為,并無欺詐之存在,然而其好意之目的必須明顯,無可置疑;社會能夠接受的欺詐,如對商品作一般夸大的廣告,也不構成法律上的欺詐。王澤鑒教授也認為些微的夸張不屬于欺詐,如賣瓜者自夸其瓜甜美如蜜。對此,王澤鑒教授還認為,這本就屬于社會生活的一部分,“若不容許此等夸張,生活將多單調無聊!”此外還應將消費欺詐與正常的藝術夸張、非欺詐型的誤導性表述相區(qū)分,合理認定欺詐行為。 5.不可直接適用《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認定消費欺詐。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fā)布的《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經(jīng)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至第(六)項規(guī)定行為之一且不能證明自己并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此種行為的,屬于欺詐行為。經(jīng)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第(七)項至第(十)項、第六條和第十三條規(guī)定行為之一的,屬于欺詐行為?!边@里沒有列出導致消費者錯誤認識的結果,司法實務是否可以直接認定? 筆者認為不可直接適用。從責任性質而言,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分屬不同領域。行政規(guī)章的規(guī)定不能作為民事責任的充分必要條件。從規(guī)范和管理市場秩序而言,行政機關可依據(jù)認定。但是該欺詐行為與民法通則中的欺詐并不一致。從效力層級來講,民法通則屬于司法解釋,是法源,可以直接引用,但是行政規(guī)章并不是。故不能替代消費欺詐認定。 ?。ㄋ模┢囅M欺詐的認定要件 汽車消費欺詐,是指汽車經(jīng)銷商在提供汽車銷售服務中,以使汽車消費者陷入錯誤認識并因此錯誤作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為目的,故意陳述虛假信息或隱瞞真相的行為。和欺詐行為的構成要件相比較,汽車消費欺詐的構成要件并沒有本質的區(qū)別,是消費欺詐理論在汽車消費領域的具體適用,但是由于汽車科技含量高,系統(tǒng)復雜,使用年限長,涉及金額較大,普通消費者對此缺乏專業(yè)化知識,該類消費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判斷汽車消費欺詐要注意以下四個方面: 1.主體方面。在實踐生活中,汽車買賣有多種情形,其中私人二手車買賣和黑車買賣的賣主不具備經(jīng)營者的身份,這類交易不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本案是永奧公司以汽車經(jīng)營者的身份參與了此次汽車買賣交易。 2.主觀方面。汽車消費欺詐的主觀方面是指汽車經(jīng)營者有欺詐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汽車經(jīng)營者因為過失沒有將真實情況告知消費者,不構成欺詐。汽車經(jīng)營者應該將所售車輛的真實情況主動告知消費者,如未告知就應該認定其故意隱瞞真相。在本案中,沒有證據(jù)證明永奧公司存在欺詐的故意。 3.客觀方面。汽車消費欺詐的客觀方面就是指在汽車消費過程中汽車經(jīng)營者對消費者實施了虛假陳述或隱瞞真相的行為。汽車質量、性能、外觀、造型、配置、售后服務等方面是汽車消費者在購買汽車時最為關注和考慮的因素,汽車經(jīng)營者有義務向消費者如實告知有關方面的真實信息。在現(xiàn)實汽車消費中,汽車經(jīng)營者會降低汽車銷售價格或者贈送配飾等作為促銷手段,某些不法經(jīng)營者就會通過這些促銷手段掩蓋汽車存在的瑕疵,或者利用自身信息不對稱的優(yōu)勢不將這些瑕疵的維修記錄主動告知消費者。而本案中能否上珠海牌照僅與消費者個人因素有關,并不是經(jīng)營者自身信息因素造成,也就不存在欺詐的客觀行為。 4.因果關系方面。消費者做出購買汽車的意愿是因為汽車經(jīng)營者的欺詐使其陷入錯誤認識,如果被欺詐的消費者沒有因此做出錯誤表示或者其錯誤表示不是基于汽車經(jīng)營者的欺詐,則不能成立汽車消費欺詐。本案肖中衛(wèi)明確表明其購車并非為了上珠海牌照,可知雙方爭議內容與合同成立并無因果關系。 五、“局部欺詐行為”的賠償問題 在現(xiàn)實汽車消費活動中,經(jīng)銷商往往不是對于整部車進行欺詐,而是對車輛的局部實施欺詐,比如隱瞞重新上漆,以次充好,新車更換零件等,這種情形常稱之為“局部欺詐行為”。 “局部欺詐行為”并不是一個嚴格的法律概念,是通過對整體欺詐行為進行合理推理,得出其基本概念,指的是在經(jīng)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時,整體上沒有實施欺詐,而是在商品或服務的局部或部分上實施了欺詐,但是沒有改變商品或服務的整體性能。 “局部欺詐行為”是消費欺詐行為的一種特殊表現(xiàn)形式,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調整的范圍。但對于存在“局部欺詐行為”的情形該如何賠償沒有統(tǒng)一的標準,是整體賠償還是就部分賠償存在爭議。尤其我國當前對懲罰性賠償?shù)恼J識尚且模糊的司法環(huán)境下,脫離侵權責任的損害語境而討論整體賠償很容易走向激進。就個人理解而言,從法律功能和公平原則來講,《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傾斜保護應當有一定的邊界和限制。畢竟在局部欺詐情形下,就大額商品整體懲罰性賠償?shù)拿つ繑U張,會將賠償與損害無關肆意與絕對化,從而異變?yōu)樽杂刹昧繖嘞碌穆訆Z他人財產利益的工具,更甚者對一定范圍內的產業(yè)經(jīng)濟帶來毀滅性災難。在該情形下,懲罰性賠償?shù)幕鶖?shù)為欺詐部分的實際價值而非整體商品價值就更為合適。 回歸到本案,假如本案經(jīng)營者和消費者就上牌事宜作了特別約定且經(jīng)營者故意作出虛假陳述,導致肖中衛(wèi)因此而購車。顯然上牌這一事項與汽車整體欺詐也有區(qū)別。根據(jù)局部欺詐行為的理論,消費者提出整車價值的三倍賠償也不宜獲得全額支持。 (作者單位: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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