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是一項程序性極強的工作,最顯著的表現(xiàn)就是在專利申請過程中存在很多專利期限,這些期限既包括實體意義上的期限,也包括程序意義上的期限。 一、期限種類 為了保障專利審批程序的正常運行,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規(guī)定了各種期限,具體可分為法定期限和指定期限兩種。 法定期限,是指專利法及其專利法實施細則中對時限已經作出具體明確規(guī)定的各種期限。 法定期限是相對固定的期限,任何人無權更改。 例如,根據(jù)《專利法》第35條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0條的規(guī)定,申請人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的期限是自申請日(有優(yōu)先權的,自優(yōu)先權日)起3年。 指定期限,是審查員、流程管理人員依據(jù)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作出各種通知或決定時,指定申請人(或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等其他當事人答復或完成某種行為的期限。 指定期限大部分屬于對申請進行修改或補正的期限。指定期限都會在相應的通知或決定中寫明。 例如,《專利法》第37條規(guī)定的實質審查中申請人陳述意見或對申請文件進行修改的期限。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 指定期限與法定期限同樣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耽誤了期限,專利申請將被視為撤回或者請求將被視為未提出。 二、期限延長 申請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專利局通知或決定中指定的期限內進行或完成某一行為或程序的,可以向專利局提出延長期限請求,經批準可延長原指定期限。 期限的延長,是指申請人或專利權人有正當理由不能在指定期限內進行或者完成某一行為時,在期限屆滿之日前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書面申請請求并繳納延長期限請求費,將原定期限向后延續(xù)的過程。 延長期限請求由作出相應通知和決定的部門進行審批。 允許延長的期限僅限于專利局指定的期限,法定期限不能延長。 根據(jù)《專利法實施細則》第71條的規(guī)定,在無效宣告請求審查程序中,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不得延長。 提出時機: 申請人對專利局指定的期限請求延長的,應當在原期限屆滿日之前提交延長期限請求書,并繳足延長期限請求費。 延長期限請求書樣式 當事人應當填寫請求延長的期限名稱、期限截止日期、請求延長的時間和請求延長的理由。 費用: 延長期限請求費以月計算。延長期限不足1個月的,以1個月計算。延長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對同一通知或決定中指定的期限最多可延長兩次。 當事人請求延長期限為2個月,但只繳納了1個月的延長費的,審查員依職權批準延長1個月期限。 第一次延長期限請求費每月300元人民幣; 第二次延長期限請求費每月2000元人民幣; 未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繳納或繳足的,將不同意延長。 審查員發(fā)出不同意延長請求的通知書后,辦理手續(xù)的人在期限屆滿日前仍然可以再次提出延長期限請求。 三、期限計算方法 作為申請人或專利代理人都應當掌握期限的計算方法,以保證自己的行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完成。 期限計算的關鍵是期限起算日和期限屆滿日的確定。 期限的起算日,是期限的第1日,但不計算在期限內。 期限的計算,自起算之日起第2天開始。 (1)以固定期限為起算日 部分法定期限是從申請日、優(yōu)先權日、授權公告日等固定期限起算的。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 對于應由申請人在以固定日期起算的期限內完成的行為,專利局一般不作通知,申請人應當主動辦理相應手續(xù)。 (2)以推定收到日為起算日 以專利局發(fā)出的通知或決定的推定收到日為起算日,與通知或決定的發(fā)出方式有關。 1)郵寄的方式 通知或決定是以郵寄的方式發(fā)出的,指定期限和部分法定期限是以專利局發(fā)出的通知或決定的推定送達日為起算日的。 2)直接送交的方式 直接送交的通知或決定,以通知或決定上注明的發(fā)文日為交付日。 3)公告送達的方式 當郵遞過程中發(fā)生某種障礙使通知或決定未能送達收件人而退回專利局時,一般應當再發(fā)一次。如果通知或決定再次發(fā)出,則以新的發(fā)文日代替原發(fā)文日重新計算期限。 如果退回的通知或決定無法通過郵寄的方式送達,需要通過在《專利公報》上以公告方式通知當事人的,自公告之日起滿1個月推定為收到日。 確定期限起算日 確定了期限起算日后,期限的計算應自起算日之次日開始,起算日不在期限之內。期限起算日加上法定或指定的期限即為期限屆滿日。 根據(jù)《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條的規(guī)定: 期限以年或者月計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應日為期限屆滿日; 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最后一日為期限屆滿日; 期限屆滿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限屆滿日。 確定期限屆滿日 我國專利法規(guī)定的期限是以“天”為最小單位的,期限屆滿日當天截止于寄交文件的郵局停止使用該日郵戳或者專利局該日停止辦公的時刻。 四、延誤期限的后果 延誤法定期限或指定期限,可能會導致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喪失相應的權利。 例如,若沒有在辦理登記手續(xù)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辦理相應的手續(xù),則視為申請人放棄取得專利權。 若延誤期限的原因是由于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當理由而延誤,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權利。 五、專利期限的管理 通過審查相應的專利期限,可以了解專利申請所處的階段以及相應的權利。 小結: 指定期限與法定期限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允許延長的期限僅限于指定期限。 不得延長的期限包括: (1)法定期限; (2)在無效宣告請求審查程序中,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不得延長。 期限計算的關鍵是期限起算日和期限屆滿日的確定。 來源:十點法務 作者:楊曉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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