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被拒,村民起訴,法院撤銷拆遷方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責令對村民重新作出答復。拆遷方不服,上訴稱,村民所申請的政府信息包含了項目所在區(qū)所有村民的信息,所以,對其不予公開符合法律規(guī)定。下面凱諾律師與大家一起來看一下這個案件 2018年,拆遷方作出《關于某街道棚戶區(qū)改造項目范圍內的房屋征收的決定》,張先生等人的房屋也在征收的范圍內,但由于拆遷補償不合理等因素,張先生等人就向某中心郵寄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請求公開與此次棚戶區(qū)改造相關的信息。 但是長安區(qū)某中心收到之后,并沒有依法作出答復,而且還告知張先生等人,如果想要查詢相關的拆遷補償明細,可以去拆遷指揮部。2019年,張先生等人以未履行政府信息公開告知義務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撤銷該告知內容并重新公開申請的政府信息。 庭審中,其余村民均要求撤銷該兩份告知書,并對申請的事項重新公開。一審法院認為,根據(jù)《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的第十七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保暗谌鶙l規(guī)定,“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條例?!?/p> 長安區(qū)某中心雖然非行政機關,但卻是由有關部門受權設立的組織,所以具有向張先生等人公開相關政府信息公開的職責和義務。因此,針對張先生等所申請的事項,即使涉及個人隱私,也要予以公開。最終,法院判決撤銷長安區(qū)某中心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責令其在判決生效二十日內對張先生重新作出答復。 長安區(qū)某中心上訴稱,原審法院判決撤銷長安區(qū)某中心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無法律依據(jù)。張先生所申請的政府信息包含了項目所在區(qū)所有村民的信息,所以,對其不予公開符合法律規(guī)定。另外,其也并非是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法院認定其為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系適用法律錯誤。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 法院認為,原《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一條規(guī)定“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fā)放、使用情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規(guī)定,征收部門應當要將被征收范圍內的房屋權屬、區(qū)位等調查的情況以及分戶補償情況向被征收人公布。 對于有關房屋調查情況和分戶補償情況公開的問題,按照特別法優(yōu)于一般法的原則,應當適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guī)定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所以,一審法院認為張先生等向長安區(qū)某中心提出的對房屋調查情況和分戶補償情況的公開問題,應當適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并無不當。 凱諾律師認為,根據(jù)《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的第五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tài)、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征地拆遷本就涉及到極大的利益,但更關乎著被征收人的權益。 所以,在征地拆遷中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等相關權利應當是征收方首要做的,只要保障被征收人利益,拆遷工作才能進一步的完成。本案中,長安區(qū)某中心對村民申請的信息所作的答復顯然是不符合規(guī)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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