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糾紛發(fā)生的時間、地點、起因等事實情況證據; (2)其他部門處理糾紛的相關證據; (3)被告實施侵害行為的證據; (4)人身受到侵害的證明、傷害后果的證明(病情診斷書、法醫(yī)鑒定、相關照片等); (5)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及交通費等費用的證據(具體如:醫(yī)療費單據、誤工天數、誤工收入的證據、醫(yī)療部門準許專人護理的證明和護理費憑證、車船票等); (6)有人員死亡的,亡者家屬要求賠償喪葬費或生活費的,要出具親屬關系證明、受害者生前撫養(yǎng)、扶養(yǎng)、贍養(yǎng)人員的情況證明、喪葬費憑證等; (7)被告無過錯或者受害人對發(fā)生損害亦有過錯的證明; (8)其他的證據。 以上證據不是必須全部需要,請按起訴書的訴求和法院的要求準備。提交復印件的份數按“被告人數+1”準備,原件留好開庭帶至法院核驗。 證據拿不到,請適時委托專業(yè)律師進行取證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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