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搞清楚這個問題,必須了解影響加班費計付的以下幾個問題: 首先,加班的性質及時長。加班的性質即加班是法定節(jié)假日的加班還是雙休日的加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2018年部分節(jié)假日安排的通知》(國辦發(fā)明電〔2017〕12號)第二條“二、春節(jié):2月15日至21日放假調休,共7天。2月11日(星期日)、2月24日(星期六)上班”的規(guī)定,2018年春節(jié)假期為2月21日至21日,又根據國務院對《全國年節(jié)及紀念日放假辦法》(2013年12月11日第三次修訂)第二條“全體公民放假的節(jié)日:(二)春節(jié),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的規(guī)定,其中的2月16日至18日為法定節(jié)假日,其余4天為調休。 其次,加班費的計付比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稱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的規(guī)定,2月16日至18日應按300%支付加班費,而其余4天屬于調休,則按200%支付加班費。 再次,加班費的計付基數。這個問題就比較復雜,如果從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來看,加班費的計付基數應該是“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在理解“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時要注意這樣幾點:第一,“正常工作時間”指的是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時;第二,“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并非就是最低工資,也不同于基本工資,它包括基本工資(即俗稱的底薪)、崗位津貼、職務津貼、工齡津貼、全勤獎等。但由于東莞,乃至廣東甚至全國許多地區(qū)的企業(yè)都將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作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此前東莞的許多企業(yè)便是將最低工資標準填入勞動合同示范文本中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處)或是基本工資約定在勞動合同中(雖然實際上員工按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時所獲得的工資要遠高于最低工資標準),致實務中相當部分的企業(yè)將最低工資標準作為加班費的計付基數,最低工資標準也就變成了勞資雙方關于加班費計付基數的一種事實約定。由于勞動法只是對勞動條件標準作底線保護,故司法實務中,不管是仲裁還是法院,只要企業(yè)加班費的計付基數不低于當時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即予以認可。所以,如果企業(yè)實際計付加班費的標準高于或等于最低工資標準,則依此計算春節(jié)期間的加班費,否則,則需要按員工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作為加班費的計付基數,即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 如此看來,如果2018年春節(jié)期間加班,按東莞市最低工資標準1510元作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7天加班至少可獲的1180.24元的加班費【3天法定節(jié)假日×8小時/天×300%×1510元/月÷21.75天/月÷8小時/天+4天調休日×8小時/天×200%×1510元/月÷21.75天/月÷8小時/天】 第一種,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則需要考慮員工在綜合計算周期內(半年或是1個季度)實際的工作時間是否超過該周期內累計法定工作時間的情況,如果超過的,超過部分視為加班,應按150%支付加班費。但是在2月16日至18日這3天法定節(jié)假日,仍應按300%支付加班費。 第二種,實行固定工時、固定工資的“雙固定”(即俗稱月薪制)的。先按21.75天/月、8小時/天計算出總的正常工作時間,對超過正常工作時間的部分分別按150%和200%計算出相應的工時,將前述結果相加得出每月總的工作小時,然后以月薪除以該總工時,計算出小時工資標準,以此作為加班費的計付基數,當然,計算出的小時工資如低于法定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則以后者作為計付基數。 第三種,實行計件工資制的。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guī)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以及《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一條“實行計件工資的,用人單位應當科學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并予以公布。確定的勞動定額原則上應當使本單位同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勞動者在法定勞動時間內能夠完成。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后,安排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條規(guī)定支付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的規(guī)定,也需要支付加班費,只不過需要具備兩個條件:一是企業(yè)的勞動定額合法,即本單位同崗位70%以上的員工能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完成;二是員工完成了勞動定額。對于勞動定額以外的產品,則分別以200%和300%作為計件單價。(蔣四清:廣東勞法律師事務所主任,廣東省律師協(xié)會勞動法專家?guī)炻蓭?,東莞市律師協(xié)會勞動法專業(yè)委員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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