潛意識里的固有觀念你的潛意識里有沒有一些固有觀念: 吃餃子要蘸醋; 長相猥瑣的人十有八九是壞人; 壞人都該死; 殺人肯定是犯罪。 做任何事情,時間長了都容易形成固有觀念,學習刑法亦是如此。 一些刑法教材里這樣寫: 盜竊罪、詐騙罪是結果犯,敲詐勒索罪是結果犯,故意殺人罪是結果犯; 強奸罪是行為犯,妨害公務罪是行為犯,強迫賣淫罪、引誘幼女賣淫罪是行為犯; 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破壞交通工具罪是危險犯。 對了嗎?錯了...... 誰給我一個回答?(刀郎的歌聲在回蕩) 什么是結果犯、行為犯、危險犯結果犯,是指由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共同構成犯罪的客觀方面的犯罪。 行為犯,是指以危害行為的完成作為犯罪客觀要件齊備標準的犯罪。 危險犯,是指行為人實施的危害行為造成法律規(guī)定的危險狀態(tài)作為既遂標志的犯罪。 我敢打賭,看完上述這些定義還是一臉懵逼…… 那是因為選擇性地忽略上述定義的重點,仔細LOOK, 結果犯是……的犯罪 行為犯是……的犯罪 危險犯是……的犯罪 有說結果犯是什么罪名嗎?什么罪名是危險犯嗎?NO! NO !NO! 事實上,這三個定義都有個約定俗成,即假定在既遂形態(tài)的基礎上而言。 不同停止形態(tài)的結果犯、行為犯、危險犯在我國,結果犯、行為犯、危險犯,并不是針對具體罪名而言的,而是就該罪名的具體犯罪形態(tài)而言的。同一個罪名,不同的犯罪停止形態(tài),可能是結果犯,也可能是行為犯,還可能是危險犯。換句話來說,結果犯、行為犯、危險犯,與不同的犯罪停止形態(tài)有關,可以存在于同一個罪名中。 【例1】敲詐勒索罪既遂是結果犯,敲詐勒索罪未遂是危險犯,具體的危險犯。 故意殺人罪既遂是結果犯,但故意殺人罪未遂則是危險犯,具體的危險犯。 所有的未遂犯都是具體的危險犯。 【例2】放火罪既遂是危險犯(具體的危險犯),只要放火行為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具體危險,無論是否有重大傷亡重大財產損害都后果,放火罪都已經是既遂狀態(tài)了。見依據《刑法》第114條。 但放火罪同樣是結果犯(結果加重犯)。放火致人重傷、死亡或重大財產損失的,以加重的法定刑處罰。見《刑法》第115條。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破壞工廠、礦場、油田、港口、河流、水源、倉庫、住宅、森林、農場、谷場、牧場、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財產,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例3】拐賣婦女、兒童罪既遂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中的任一行為,控制了被拐賣婦女、兒童的人身,無論是否賣出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即為既遂。 拐賣婦女、兒童罪同樣是結果犯(結果加重犯),拐賣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加重法定刑,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小結總而言之,教材上寫的,或我們常說的,“故意殺人罪是結果犯,放火罪是危險犯,強奸罪是行為犯”,這是一種約定俗成的表述,是一種一般性的表述,是假定在既遂形態(tài)基礎上的表述。 類似“北方人能喝酒,湖南人不怕辣,廣東人愛喝湯”,只是針對一般情況而言的。 固有觀念一旦形成,很難改變,對于正確理解刑法,有很強的干擾作用。但于法科生而言,克服固有觀念,跳出潛意識的桎梏,是一道通往法律殿堂的洗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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