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0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xiāng)統(tǒng)一試點工作的實施方案》,在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鐵路運輸法院試行統(tǒng)一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賠償標準,不再區(qū)分城鎮(zhèn)和農村居民,消除城鄉(xiāng)二元結構。 那么,3月20日后,江蘇省內各級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時,對于殘疾賠償金如何計算? 根據(jù)《關于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xiāng)統(tǒng)一試點工作的實施方案》第三條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方式為: “根據(jù)上一年度江蘇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資性收入與經(jīng)營凈收入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負擔系數(shù)的標準,按照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自定殘之日起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yè)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yè)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計算公式為:殘疾賠償金=(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資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經(jīng)營凈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負擔系數(shù)×勞動力喪失比例×20年(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span> 以受害人在60周歲以下、傷殘等級為七級為例,2020年3月21日向法院起訴,可主張殘疾賠償金金額=(23836元+5636元)×1.78×40%×20年=419681.28元。 注:2019年江蘇省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資性收入為23836元,經(jīng)營凈收入為5636元。 2019年全省平均負擔系數(shù)為1.78。 勞動力喪失比例:一級的按100%計算,二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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