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票面上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票面的稅額=銷售額*3%2.按照票面的銷售額和稅額填寫申報表相應欄次,然后通過減征欄填寫含稅銷售額/(1+3%)*2%這部分實現(xiàn)減征。3.最后實際其實就是含稅銷售額/(1+3%)*1%在交稅。二哥稅稅念公司為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按季申報,2020年1-2月銷售額5萬,自開3%普票。3月銷售額30萬,開具了30萬3%的普通發(fā)票。那么1季度合計銷售額35萬,不符合小微免稅。但是3月普通發(fā)票30萬就減按1%,1-2月普通發(fā)票5萬還是按3%。1.票面上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票面稅額=銷售額*1%2.直接按票面的銷售額和稅額填寫申報表,當然申報表沒有1%欄次,二哥分享的是填寫在3%欄次。這個時候減征就不用填。3.最后的結果其實實際上就是含稅銷售額/(1+1%)*1%二哥稅稅念公司為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按季申報,2020年1-2月銷售額5萬,自開3%普票。3月銷售額30萬,開具了30萬1%的普通發(fā)票。那么1季度合計銷售額35萬,不符合小微免稅。但是3月普通發(fā)票30萬就按1%,1-2月普通發(fā)票5萬還是按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5號在昨天晚上給出了最后的答案。 1.票面上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票面稅額=銷售額*1%2.直接按票面的銷售額填寫申報表,稅額呢?按照銷售額*3%填寫,也就是含稅銷售額/(1+1%)*3%4.最后的結果其實實際上就是含稅銷售額/(1+1%)*1%二哥稅稅念公司為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按季申報,2020年1-2月銷售額5萬,自開3%普票。3月銷售額30萬,開具了30萬1%的普通發(fā)票。那么1季度合計銷售額35萬,不符合小微免稅。但是3月普通發(fā)票30萬就減按1%,1-2月普通發(fā)票5萬還是按3%。最后結果都是一樣,實際都繳納了4500的稅,但是過程是把二哥分享的情況1和情況2柔和在一起了,開票按1%開,但是又按票面的3%算應納稅額填寫減征。所以這里就會出現(xiàn)你開票的稅額欄次和15欄應納稅額的差異,當然,這個差異申報表比對的問題,不是大問題。其實,按理說體現(xiàn)減征收是在3%基礎上價稅分離再體現(xiàn),就像我之前分享的情況1那樣,但是這里卻按照1%來價稅分離。我們知道之前能做價稅分離的征收率只有3%和5%,現(xiàn)在又多了1%,這種操作說實話,二哥是沒有想得的。不過通過昨天的思考和最后的結果分享,我是學到了,又學到了一種思路。總局這個思路其實一方面解決了開專票的問題,二哥之前說了,如果是情況1下,開3%專票是沒法享受減征的(因為存在低征高抵)。另一方面又在申報表體現(xiàn)了減征,方便統(tǒng)計到底減了多少稅。不知道大家發(fā)現(xiàn)沒有,其實我前面舉例都是先定了不含稅銷售額,這不含稅銷售額我的案例都是保持不變的,而相應調(diào)整了票面的稅額。如果是這樣,其實在開票變成1%的情況下,我銷售方保持不含稅銷售額不變是應該少收購買方稅款的。但是,實際中呢?如果之前別人按3%簽的合同,現(xiàn)在不動總價,又按照1%價稅分離開1%的專票肯定會被提出異議,畢竟價格不變,征收率下調(diào)會傳導影響到收入和購買方抵扣的稅金。實質(zhì)就是這個國家少收的稅是那個享受了的問題,最終傳遞到市場就體現(xiàn)在購銷議價博弈。這其實也提醒我們,增值稅是價外稅,特別是作為購買方,簽合同最好按不含稅價簽,結算期間是那個稅率或征收率,我就按這個加稅點,以免一出現(xiàn)這種情況就扯皮。總之,稅務局征收管理的公告都出來了,我們要做的就是按著執(zhí)行就行了,開票,申報、填表。1.是不是只有個體才享受?不是,小規(guī)模都可以。注:以上分享代表個人的觀點和思考過程,僅供參考,如果你覺得對你的思考有幫助,可以不吝贊賞分享。周末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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