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公司收到個人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的勞務費發(fā)票,發(fā)票備注欄還特別備注“個人所得稅由支付方預扣預繳”,請問,我公司支付個人勞務費應當如何扣繳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第八條的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勞務報酬所得時,應當按照具體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預扣預繳稅款。 具體如下:勞務報酬所得以收入減除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預扣預繳稅款時,勞務報酬所得減除費用為: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按八百元計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減除費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計算。 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應預扣預繳稅額。勞務報酬所得適用居民個人勞務報酬所得預扣預繳適用的預扣率。 舉例:A公司支付張三10000元勞務費,張三去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fā)票,支付了增值稅291元,城建稅及附加17.5元。勞務報酬所得項目計稅依據為不含增值稅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已繳納的增值稅附征稅費,可以從不含增值稅收入中扣除后,再減除費用。因此,張三勞務報酬所得收入額=(10000-291-17.5)*80%=7753.20元,確定適用預扣率為20%,由此計算A公司應預扣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7753.20*20%=1550.64元。 建議:支付單位與個人結算勞務費,盡量要求個人辦理臨時稅務登記,以個體工商戶名義開具服務費發(fā)票。 按照現行個人所得稅政策,支付單位對個人取得的經營所得不具有法定扣繳義務,從而降低預扣勞務報酬的稅收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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