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首發(fā):http://www./zhuanjia/20190710240.html 【摘要】 2018年7月,上海知識產權法院針對一起軟件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做出了1505萬元的高額賠償,這引起了業(yè)界廣泛關注。 【基本案情】 該案中,原告達索系統(tǒng)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達索公司”)注冊地在法國,是CATIA系列計算機軟件作品的著作權人。達索公司發(fā)現(xiàn),被告上海同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捷公司”)作為一家獨立汽車工程技術公司,在各大人才招聘網站發(fā)布招聘熟練運用CATIA軟件的專業(yè)技術人員信息。 達索公司認為,有證據(jù)表明同捷公司存在大量非法使用達索公司CATIA系列軟件的行為,故將其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同捷公司立即停止侵犯達索公司CATIA系列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行為,并賠償達索公司經濟損失1500萬元和合理費用10萬元。 【法院裁判】 法院經審理后做出一審判決,判令同捷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達索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505萬元。 【評析】 事實上,在該判決不久前的6月,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已經就另一起達索CAITA軟件侵權案件做出了賠償額900萬元的判決。該案中,原告達索公司認為被告上海知豆電動車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知豆公司”)未經許可非法復制、安裝了達索系統(tǒng)旗下一款CATIA軟件,起訴至法院請求賠償1845萬元。法院最終一審判賠900萬元。 這兩起案件開創(chuàng)了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成立以來判賠金額的新紀錄。 筆者研究上述兩起案件發(fā)現(xiàn),法院最終的判賠比例及絕對數(shù)值都非常高。在達索與知豆一案中,原告達索公司訴求賠償金額為1845萬元,法院最終判賠數(shù)值高達900萬元,判賠比例為48.8%。而在達索與同捷一案中,法院最終判賠金額幾乎接近原告的訴求,絕對數(shù)值更是高達1505萬元。 除此之外,針對達索公司就CATIA軟件在中國大陸發(fā)起的一系列軟件著作權侵權案,就目前檢索到的與其相關的53份法律文書,篩選后得到兩份判決書。 在DASSAULTSYSTEMES(達索系統(tǒng))股份有限公司與長春凱迪汽車車身設計有限公司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中,原告達索公司作為CATIA系列軟件著作權人,認為被告長春凱迪汽車車身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迪公司”)未經其授權許可,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擅自復制、安裝、商業(yè)使用CATIA系列計算機軟件,構成對達索公司著作權的侵犯,并給其造成巨大損失,遂起訴至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1000萬元整。最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130萬元整(包括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在達索系統(tǒng)股份有限公司、廣州藍姆汽車設備有限公司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上訴案中,類似的,一審原告達索公司認為被告廣州藍姆汽車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藍姆公司”)侵犯其CATIA系列軟件著作權,起訴至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1000萬元整。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后原告上訴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中,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并改判藍姆公司賠償達索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20萬元整(已考慮達索公司合理開支)。 在這兩起案件中,達索公司均訴求賠償1000萬元,最終的判賠金額相對都不高,達索與凱迪案判賠130萬元,判賠比例為13%,達索與藍姆案甚至一審沒有支持賠償請求,二審最終也只判賠20萬元,判賠比例為2%。 將檢索到的這兩起判決與最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判決的兩起案件比較后,筆者發(fā)現(xiàn),即使考慮到判決做出的時間,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的判賠額比例與絕對數(shù)值也明顯高于在先的兩起類似案件。因此,筆者認為,法院應該是在權利人實際損失的計算思路上產生了明顯變化。 根據(jù)筆者的代理經驗,一般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案件中,原告為證明其損失,會提交涉案軟件的銷售合同,并往往主張要求以銷售合同中體現(xiàn)的軟件銷售價格與涉嫌侵權軟件數(shù)量之乘積作為其實際損失。法院在此基礎上,可能會考慮軟件產品本身的利潤率,最終計算出一個數(shù)值。但也有法院并不考慮利潤率,直接參考軟件售價計算實際損失數(shù)值。而后者無疑會大幅提高最終的判賠數(shù)額。 專注軟件著作權糾紛解決與犯罪研究,請搜索IPCOO軟件保護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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