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時間

2019-05-13

答復時間

2019-05-14

受理單位

廣西稅務12366

咨詢內(nèi)容

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若分期支付應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

答復內(nèi)容

對于單位與納稅人解除勞動合同給予的一次性經(jīng)濟補償金,不論單位一次性向個人支付,還是分多次支付,均應按總的補償收入數(shù)額,適用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補償金有關規(guī)定計算個人所得稅。
例如:某企業(yè)與張三在2018年4月解除勞動合同,約定支付一次性補償金30萬元,并在2018年5月支付20萬元、2019年1月支付剩余10萬元,則應于2018年6月按總補償金額30萬元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計算方式適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企業(yè)職工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0〕77號)的規(guī)定,在當?shù)厣夏辏ǖ谝淮沃Ц兜哪甓戎夏?,案例中?017年)企業(yè)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倍數(shù)額內(nèi),可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該標準的一次性補償收入,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jīng)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9〕178號)的有關規(guī)定,全額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如2018年未按總補償金額進行納稅申報,則應進行更正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