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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編《海豐縣志》指謬錄

 古衛(wèi)城 2019-12-13

 作者:葉良方

新編《海豐縣志》自出版以來,由于某些記述內容存在著嚴重的錯誤和紕漏,受到了很多讀者、當事者和原撰者的批評。筆者近受海豐縣方志辦公室委托,不憚辛苦地校閱新編《海豐縣志》浩繁的卷帙,對所發(fā)現(xiàn)的某些錯漏內容進行糾正(文理錯誤者除外)。囿于筆者粗淺的學識以及閱讀舉證時間的匆促,所糾內容尚不全面和深入,有待諸位方志專家的補充和指正。

《概述》篇  第3頁順數(shù)第3行

1、  原文:有600多年的的古剎雞鳴寺……

指謬:雞鳴寺(原址)始建于明崇禎六年(1633),至1988年僅355年,沒有600多年的歷史?!堵咕巢倘A襄手記》載:“癸酉年(即明崇禎六年),僧印真提緣,欲于蓮花山創(chuàng)庵修道,先起腳庵于半山,山頂建大庵二座,鑄千斤鐘一口,縣里子弟日游者甚眾,此亦系豐邑勝景?!笨勺C。

《概述》篇  第3頁順數(shù)第7~8行

2、 原文:有南宋君臣遺留在海豐麗江兩岸的宋溪、宋王山……

指謬:宋溪、宋王山位置在東溪岸邊,并不屬于麗江兩岸。

《大事記》篇   清代以前   11頁順數(shù)6行

3、 原文:據在鲘門鎮(zhèn)后澳海邊出土的青銅短劍、銅矛、銅牌等文物考證……]-

指謬:其中“銅牌”應為“銅錍”之誤。詳見《海豐文物志》26頁“青銅兵器出土地點”。錍,箭鏃名。古同“鈚”,即錍箭?!对~源》釋曰:“箭廣長而簿廉者謂之錍”。 “銅錍”青銅鑄成的寬長簙身的箭頭。牌,盾牌。一種防御武器。與錍形狀、性能、作用均不一樣。

《大事記》篇  第2頁順數(shù)17行

4、原文:景炎二年(1277)冬,南宋右丞相兼樞密使文天祥自江西出師廣東南嶺,收復惠州。/ o7 ^; t$ n3 M) F  d- N( b/ x海豐,汕尾,海陸豐,社區(qū),論壇是年,由陸秀夫率領的水師和當?shù)厝罕姾狭﹁復ǜ劭谥列聹祥L約1200米的直渠河,使黃江下游的東、西溪從此相通。

指謬:敘事次序顛倒。應記為:景炎二年(1277)春至秋,由陸秀夫率領的水師和當?shù)厝罕姾狭﹁復ǜ劭谥列聹祥L約1200米的直渠河,使黃江下游的東、西溪從此相通。冬,南宋右丞相兼樞密使文天祥自江西出師廣東南嶺,收復惠州。

5、 原文:景炎三年(1278)三月……端宗趙昰與弟帝昺南逃至鲘門南山嶺偶住一宿。

指謬:端宗趙昰與弟帝昺南逃至鲘門南山嶺偶住一宿,時間應在景炎二年11~12月。不是在景炎三年(1278)三月。因為此時端宗趙昰與弟帝昺為躲避元將劉深的追逐,已出海豐縣境到達廣州灣。不久逃往碙州(今北部灣海島),一路經顛簸溺海,終于驚病交加于4月在碙州病死。這個時間段,也是文天祥率部追尋朝廷的足跡到海豐活動的時期。乾隆版《海豐縣志·邑事》載:“(景炎)三年(1278)三月,文天祥收兵復出麗江浦。”

《大事記》篇  14頁倒數(shù)第1行

6、原文:崇禎元年(1628),進士葉高標之子葉凌鳳于東溪中游東側圍塭500畝。

指謬:據《螺溪葉氏宗譜》載,葉高標有三子,葉維陽、葉維科、葉繼喜。原配夫人鄭氏生維陽,字必泰,號許山。歲貢生。庶夫人李氏生葉必崇過繼其叔秀水。名字均不叫葉凌鳳。故此,說“葉高標之子葉凌鳳”,不準確。

《大事記》篇  27頁倒數(shù)3—4行

7、原文:民國22年…(1933)9月22日凌晨2時,陳炯明病逝于香港跑馬地毓秀街27號,終年55歲。于1933年4月3日,歸葬于惠州西湖紫微山。

指謬:記述先葬后死,時間次序顛倒。后段應為:于1934年4月3日,歸葬于惠州西湖紫微山。

卷一  建置  政區(qū)

汕尾鎮(zhèn)  第76頁

8、原文:明嘉靖年間,后澳仔、后寮等地已成為小漁村(俗以沙壩村落或海旁捕魚之所為“汕”)。

指謬1:明嘉靖年間,后澳仔、后寮等地已成為小漁村有何依據?汕尾內建置最早的村莊應是是坎下寨。明嘉靖三十八年出版的《海豐縣志·海防圖》標有坎下寨的地名。志中及其它典籍均沒有記載后澳仔、后寮等地已成為小漁村之事。乾隆版《海豐縣志·邑事》載有發(fā)生在坎下寨的大事記:“萬歷元年,撫海寇林奇材等于坎下(后陳聰領其眾)”。同樣沒有記載后澳仔、后寮等地已成為小漁村之事。

指謬2:俗以沙壩村落或海旁捕魚之所為“汕”,這種說法沒有依據。“汕”,《漢典》釋為:1、〔汕汕〕群魚游水的樣子,如“南有嘉魚,丞然汕汕”。2、古代稱抄網類的捕魚用具。這種說法同“俗以沙壩村落或海旁捕魚之所為‘汕’”,聯(lián)系不上。筆者認為:“汕尾”釋法,應以同屬閩南方言的“汕頭”一詞的釋法一樣,將沿海沙垅沙丘(亦即沙灘)稱為“汕”,將處在“汕”西部的村落稱為汕頭。汕尾一名的來源與此類似。筆者根據對海豐、汕尾文史長輩的調查等有關資料,曾發(fā)表《汕尾滄?!氛J為:“汕尾之得名,源于海沙灘兩條自西至東的沙垅線(沙壩),當?shù)胤Q為線,諧音‘線’為‘汕’,而港口墟集處于沙垅線尾部,故稱汕尾?!辈⒃谑∈分究锇l(fā)表《汕尾建港史略》一文強調:“汕尾港的命名,則源于城內起至鳳照街止的一條沙隴線(古海岸線),當?shù)赜小t葫蘆、沙壩尾’之諺語,即謂此沙隴線。汕尾老市區(qū)因地處沙隴線末端,故稱沙尾,諧音‘汕尾’”。

9、原文:名勝古跡有“汕尾十三城”,其中較出名的有坎下古城、鳳山書院……

指謬1:“汕尾十三城”,應為“汕尾十三城堡”之誤。城,圍繞都市的高墻。即圍繞都市且面積寬廣的城池謂之城。城堡,像堡壘的小城;大型設防的建筑或建筑群。是比城池面積狹小的防御性建筑物。兩者不能等同。“汕尾十三城堡”,是清代汕尾港從鳳山起至今汕尾中學止沿海灘建筑的十三座防御性小城堡。1987年已不存在,不能謂之名勝古跡。

指謬2:坎下古城、鳳山書院等建筑物不屬于“汕尾十三城堡”范疇。其中謂鳳山書院為“汕尾十三城堡”之一尤其荒唐。1987年該建筑已不存在,不能謂之名勝古跡。

梅隴鎮(zhèn)  第77頁

10、原文:1987年,境內名勝有官道羊蹄峻嶺、宋存庵壯帝居……

指謬:羊蹄峻嶺是山名,不是路道名,正確的寫法應為:羊蹄嶺古道或羊蹄嶺古驛道。其次,將宋存庵壯帝居記入梅隴境內名勝亦不妥。按現(xiàn)行的區(qū)劃劃分,1987年宋存庵壯帝居已不屬于梅隴區(qū)劃。

赤坑鎮(zhèn)  第78—79頁

11、原文1:赤坑,雅號青坑。

指謬:青坑為赤坑原名,不是雅號。乾隆版《海豐縣志·都里》石塘鄉(xiāng)(都)轄下記有青坑村名。

12、原文2:人文古跡主要有長慶寺、大德媽祖廟(明建)……

指謬:在下面大湖鎮(zhèn),人文古跡也記有大德媽祖廟,一廟同時記入兩鎮(zhèn)。不當。按1987年現(xiàn)行區(qū)劃應記入大湖鎮(zhèn)。同時,將大德媽祖廟記為明建,也沒有確實依據。嘉靖版《海豐縣志·壇廟》記的很清楚:“天妃廟有三:一龍山,在龍山之麓;一長沙,在麗江之左。俱正德中,知縣楊繼榮建。一大德,在縣東大海之濱。其神在祀典也,是以書。”就是說,明代媽祖廟有三座,其中龍山、長沙兩廟為明海豐知縣楊繼榮所建。但其時大德媽祖廟早已記入地方政府每年必須祭祀的典籍了。并沒有明確記載為明建。

縣城   第75頁

13、原文:至清代興賢都轄霞埔、渡頭、田心、石塘……(俱是現(xiàn)聯(lián)安鎮(zhèn)村名)。

指謬:謂聯(lián)安不屬于楊安都,而屬于縣城興賢都管轄。與第82頁聯(lián)安鎮(zhèn)簡介相互矛盾。聯(lián)安鎮(zhèn)簡介:“宋至清代,屬楊安都。”查乾隆版《海豐縣志·都里》楊安鄉(xiāng)(都)條下記有田心、下埔等村名。而興賢鄉(xiāng)(都)條下并沒有記入霞埔、渡頭、田心、石塘等村名。

馬宮鎮(zhèn)   第83頁

14、原文:馬宮的建置始于宋代。宋景炎三年,宋軍水師駐泊麗江浦(長沙村)后。

指謬:南宋以前,長沙港以南一帶(即現(xiàn)新鄉(xiāng)村至馬宮港)地域,尚處在大海之中,僅露出雞籠山、牛尾山、煙墩山等幾座島嶼。馬宮的建置始于明末。明萬歷三年(1575),于馬鬃山下創(chuàng)建媽祖宮。馬宮得名亦源于媽祖宮。因此,“馬宮的建置始于宋代”屬無稽之說。同樣,古代長沙村只是長沙灣東岸的一處海港。因此,長沙村不等于麗江浦,僅是長沙灣海岸的一處村莊。

遮浪鎮(zhèn)  第81頁8行

15、原文:鎮(zhèn)境東接碣石灣,西連紅海灣,南瀕南海,北面為陸地。

指謬:文中既然記述碣石灣與紅海灣相接, “南瀕南?!贝司渚褪嵌嘤嗟木渥恿恕R驗檎诶随?zhèn)境的大海就是南海,碣石灣與紅海灣僅是南海的一部分,不能與南海并列而述。

捷勝鎮(zhèn)   第84頁

16、原文:因地處捷瑯埔而取名“捷”字加“勝”字得今名。

指謬:這種注釋顯得過于生硬和勉強,使人不知所謂。《明史·志第十六·地理六》海豐條下載:“…南有捷勝守御千戶所,洪武二十八年二月置,初名捷徑,三月更名。”就是說,捷勝原名捷徑,后才改名為捷勝。捷徑,漢典釋為:近便的小路。古代,海豐縣城有一條經鹿境新南至陶河直通捷勝海邊的近便小路,比從道山過赤嶺繞東涌到捷勝近得多,故謂捷徑。

城東鄉(xiāng)  第86頁

17、原文:名勝有龍山石刻等……

指謬:龍山石刻已遭破壞,現(xiàn)已不存在。

東溪  第117頁倒數(shù)2行及倒數(shù)4行

18、原文1:有陸下覃沖河、老西河兩水注入……

指謬:海陸豐沒有“陸下” 地名。“陸下”疑為“陸豐”之誤。

原文2:再往南至葉箱塭……

指謬:海豐地名沒有葉箱塭,疑為葉箖塭之誤。

卷三  人口  第156頁

19、原文:東晉咸和六年,海豐縣改隸東官郡。當時大約222戶,人口2616人……宋至元代初,海豐人口達3299戶,平均每年只增9個多人。

指謬:所謂東晉咸和六年海豐縣約222戶,人口2616人;或者宋至元代初,海豐人口達3299戶。編志者不理解這個數(shù)字內涵的意義,以為是海豐全縣的戶數(shù)、人口數(shù);就想當然地將這個數(shù)字說成是當時的人口數(shù)。其實這不是當時實際的人口數(shù)字,而是當時朝廷規(guī)定的海豐縣人丁納稅額。參見筆者1989年主編出版的《海豐縣財政志》,就可理解其中內涵。

卷五 經濟綜述    清代以前的經濟

第208 頁 順數(shù)9行

20、原文:宋末抗元水師鑿通縣城東十里的和豐窖與二十里的新窖。

指謬:“縣城東十里的和豐窖與二十里的新窖”,出現(xiàn)幾處錯誤。其中“縣城東十里”應為“縣城東南十里”;“和豐窖”,應為“和豐滘”。 “二十里的新窖”,應為“二十五里的新滘”。 窖,收藏東西的地洞或坑。滘,指兩水交叉相通處(多用于地名)。兩字音同義不同,不能通用。嘉靖版《海豐縣志》云:“邑東南十里為和豐滘,二十五里為新滘……”可證。

卷十  鹽業(yè)  第371頁

21、原文:海豐素有“漁鹽美麗”之稱。

指謬: “漁鹽美麗”是福佬方言俗語,用在志書中屬不規(guī)范用詞,讓外地人看不懂意思。

22、原文:清《海豐縣志》載:宋代,邑東南二十里為窖……

指謬:與清《海豐縣志》原文不符。出處見上述指謬。窖是收藏東西的地洞或坑;記述邑東南二十里為窖,顯然錯得離譜。

管理機構   371頁倒數(shù)8行

23、原文:課鹽課司隸屬提舉榮鹽司。

指謬:古代地方管理鹽稅及鹽運的政府機構均沒有所謂“課鹽課司”、“提舉榮鹽司”的機構,應為“鹽課司”及“鹽課提舉司”之誤寫?!胞}課司”, 明清時期,每個鹽場均設有“鹽課司”,并設有大使(正八品)管理鹽稅征收事務?!胞}課提舉司”,屬省級機構?!皬V東鹽課提舉司”下轄全省各鹽場鹽課司。明代海豐碣石石橋場鹽課司,隸屬廣東鹽課提舉司。

卷十五  縣城建設  488頁倒數(shù)第8行

24、原文:石板橋15座:朝龍門橋…鹽街橋、烏石橋……

指謬:海城歷史上沒有鹽街橋,這處位置的橋叫水靈橋。應更正為:朝龍門橋…水靈橋、烏石橋……

卷二十三 公署  縣府  第701頁

25、原文:至洪武三年(1370),知縣徐規(guī)在縣城北周圍四十丈新建縣署……

指謬:在縣城北周圍四十丈,記述句子不規(guī)范。周圍四十丈不能作為距離單位。查乾隆版《海豐縣志·縣署》稱:“縣署在縣城北,廣輪四十丈?!睆V輪,指土地的面積。

此文用現(xiàn)代語體文表達應為:洪武三年(1370),知縣徐規(guī)在縣城北新建縣署,占地面積四十平方丈。

卷二十四  政黨   第768頁  順數(shù)1—2行

26、原文:寺庵……及其信徒遍布全縣各鄉(xiāng)鎮(zhèn)名山秀景。

指謬:“秀景”,用詞不當。

卷二十五  公安司法

27、原文: 1957年,破獲汕尾林世平、賴榮熏為首的反革命案。

指謬:此案屬冤假錯案。上世紀80年代經縣有關政法部門予以平反昭雪,撤銷案件。該文既然記述此事的發(fā)生起因,就應該記述其平反昭雪的結果。使當事者及其后代免于再次受到傷害。

卷二十五   公安戶籍

783頁順數(shù)1—2行

28、原文:明清時期,縣衙設置縣丞分管糧馬、稅賦……

指謬:明清時期,縣丞分管糧馬、巡捕之事;稅賦并不屬縣丞分管。而由知縣主管。

卷二十五   公安   邊防管理

785頁順數(shù)9—10行

29、原文:…設有碣石衛(wèi)、碣石千戶所、捷勝千戶所、海豐千戶所。

指謬:這種記述方式,讓讀者誤以為碣石衛(wèi)與捷勝千戶所、海豐千戶所為同級機構。其實捷勝千戶所、海豐千戶所等均屬碣石衛(wèi)所轄。另“碣石千戶所”稱謂亦不準確,應稱為“碣石衛(wèi)城前中后左右五所”。正確的記述應為:…設有碣石衛(wèi)以及所轄的碣石衛(wèi)城前中后左右五所以及捷勝千戶所、海豐千戶所等。

卷二十六   軍事   804頁

30、原文:牛腳川炮臺于清康熙五十六年(1717),總督楊勘明題建,屬碣石衛(wèi)左營。

指謬:“總督楊勘明題建”,使讀者誤以為“楊勘明”就是總督的名字,其實不然。時任兩廣總督是滿洲人楊琳,著有《炮臺序》。又,“屬碣石衛(wèi)左營”,亦錯。全文正確的記述應為:“牛腳川炮臺于清康熙五十六年(1717),總督楊琳勘明題建,屬碣石衛(wèi)右營?!?/p>

卷二十六  明清時期駐軍    806頁

31、原文:明崇禎九年(1636)九月,新科通諫葉高標奏準建坎下城。

指謬:明代官職沒有新科通諫一職。全文正確的記述應為:“明崇禎九年(1636)九月,時任禮科都給事葉高標奏準建坎下城?!?/p>

民國時期駐軍    807頁倒數(shù)6行

32、原文:民國30年(1941)9月,國民黨部隊158師472團駐防海陸惠,團長吳植虞。

以及卷二十六 戰(zhàn)事    823頁

33、原文:民國30年19日下午駐陸豐龍山中學的國民黨第四戰(zhàn)區(qū)65軍158師472團在團長吳植虞的指揮下……

指謬:“團長吳植虞”,應為團長黃植虞。黃植虞(1905--1983),號仰愷,廣東惠陽人。陸軍步兵學校、陸軍大學特別班第7期畢業(yè)。1940年5月任第62軍158師472團團長,新中國成立后任廣東省人民政府參事,廣東省政協(xié)委員。

卷二十六  軍事   818頁順數(shù)13行

34、原文:是年[即順治7年(1650)]……東城黃守謙盡節(jié),一家百余口被殺絕。

指謬:按清三部海豐縣志均沒有述及順治七年(1650)海豐東城被清兵攻破時,黃守謙盡節(jié)及全家百余口被殺絕之事?!堵咕巢袒氏迨钟洝窙]有述及黃守謙盡節(jié)及全家百余口被殺絕之事。那么,順治七年黃守謙的年齡是多少呢?據拙著《汕尾市歷代科舉暨進士、舉人、貢生名錄》載:“黃守謙,嘉靖四十三年甲子科(1564)舉人”、 “明萬歷八年庚辰科(1580)進士,張懋修榜三甲二百三十八名?!比缫渣S守謙中舉時年齡約在28歲估算,至順治七年(1650),他的年齡約在86歲以上,他是老病而死還是被清兵所殺均不見史載。因此,所謂“黃守謙全家百余口被殺絕之事”應屬無稽之說。據現(xiàn)存的黃守謙墓碑及拙著《汕尾市歷代科舉進士、舉人、貢生名錄》載,清順治十一年及康熙九年,黃守謙嫡孫黃宗祐、黃宗禧先后獲得拔貢、歲貢的功名。這都證明黃府全家百余口被殺絕之事不符合歷史真實,應予更正。

卷三十  教育   906頁順數(shù)2行

35、原文:宋康定年間(1040—1041),縣令潭昉,將原址(今紅宮紅場舊址紀念館)在縣治西的先師廟始徙建于縣治東偏,元時毀于兵燹。

指謬:北宋時學宮原址,并不在今紅宮紅場舊址。乾隆版《海豐縣志·詞翰》載余靖《新學宮記》曰;“舊有廟學,處于西偏……諸生聞之,愿傾私儲以贊其成。隨狀其事,得請于州,徙建于邑之東南隅……”就是說宋康定二年以前舊學宮原建在舊縣城(今城東上埔村)的偏西……至宋康定二年六月,被海豐縣令潭昉遷建于縣城的東南隅。這兩處學宮舊址均在龍津溪東,都不在今紅宮地址。元代末,原在上埔的縣城遭到兵燹。明洪武三年,知縣陳規(guī)遷建新縣城于龍津溪西(今彭湃醫(yī)院),逮至明洪武十二年,隨縣城西移由知縣鄭源徙建新學宮于現(xiàn)址(即紅宮)。

卷三十  教育  舊學   第907頁表內1行

36、原文:龍山書院  清康熙二十五年   地點 海城

指謬:龍山書院不在海城,也不是清康熙二十五年所建。乾隆版《陸豐縣志·藝文志》載陸豐知縣王之正《金龍山種樹記》曰:“金龍山,在邑城東南……上有文昌祠、龍山書院。皆近五、六年間,東魯王君猶龍、晉江陳君冠世,宰邑時所創(chuàng)也?!本褪钦f,龍山書院在陸豐縣城東南郊。由乾隆三年陸豐知縣王猶龍和乾隆六年繼任知縣陳冠世所創(chuàng)建。

卷三十 普通教育  908頁倒數(shù)第3行

37、原文:民國3年,張友仁任海豐縣長,對海豐中學加強建設……

指謬:張友仁是在民國元年6月至民國二年11月及民國七年4月至民國八年4月兩次出任海豐縣長。因此,民國三年,張友仁早已離任。

卷三十一  文化 古代文學   953頁

38、原文:元末明初,馬德龍留傳《墜齒示兒孫》詩一首。明代文學作品集有姜炯《奚囊集》、黃德《伊園集》等。

指謬:馬德龍《墜齒示兒孫》詩,是一首極為普通的家庭遺訓,不能算為文藝作品。而且,僅舉這一首來代表海豐整個元代的文學藝術,也不恰當。同樣,以姜炯《奚囊集》、黃德燝《伊園集》(僅遺存十五首左右)這兩冊內容已全部或大部失逸的文集,來作為明代文學作品集的代表也不典型和全面。按,黃德應為黃德燝之誤。

卷三十一 文化   舞蹈   956頁

39、原文:錢鼓舞是汕尾一位八十老翁李大奕先生傳授下來。

指謬:缺少時間定語。此句應記為:新中國成立后,錢鼓舞是汕尾一位八十老翁李火奕先生傳授下來。另,李大奕先生應為李火奕先生之誤。

卷三十一  文物勝跡   969頁

40、原文:黃守謙府第是海豐明代府第之一,始建于明洪武元年(1368)……

指謬:黃守謙府第始建于明洪武元年(1368)云云,跟史實時間相差太遠。明洪武元年(1368),他尚未出世,遑論其府第已建設。黃守謙于明萬歷八年(1580)登庚辰科進士,其府第應于他做官后所建?!逗XS縣文物志》僅載黃守謙府第四至為:“黃守謙府第遺址位于海豐縣城北門東側,東起崩鋪街(今縣郵電局至僑社門前大路),西至朝龍門,南至天罡廟,北至觀音堂(今海城鎮(zhèn)中心小學)交界,面積約為三萬平方米,俗稱東城”。并沒有記述黃守謙府第始建于明洪武元年,清《海豐縣志》和《鹿境蔡皇襄手記》也同樣沒有記述。

卷三十一  文物勝跡   969頁倒數(shù)第5行

41、原文1:御宴潭,位于麗江浦下游北岸,即梅隴的黃山洞河流出海之處……

指謬:這是不符合客觀地理實際的說法。查黃山洞之水源主要流入大液河,經聯(lián)安大液河水閘外與黃江、麗江合流出海。自古以來,古籍志書和當?shù)鼐用穸紱]有記述御宴潭在梅隴的黃山洞河流出海之處的說法。老一輩的文史工作者余少南、楊永、黃慶疊、郭德訪、余遠程等先生都認為御宴潭在附城鹿境鄉(xiāng)。1961年海豐縣政府第一次修志時,余少南經過大量的調查研究,確認御宴潭就是鹿境山下的魚鷹仔盯潭。余遠程主編的《海豐縣水利志》記道:“下游西溪邊的鹿境山有圣井、御宴潭等南宋古跡?!本涂神g斥這種錯誤的說法。

42、原文2:系南宋景炎二年(1277)端宗皇帝舟師一千多艘駐賜宴為慶賀文天祥在粵都和汀州打勝仗,以振皇威,遂稱“御宴潭”。

指謬:筆者就此稽之《宋史列傳?文天祥》及有關資料,發(fā)現(xiàn)南宋景炎二年(1277),宋端宗在海豐縣始終沒有與文天祥見面,更沒有在御宴潭親自為文天祥舉行慶功宴之事。如果說有設宴,那也是在南宋景炎三年文天祥派出的使者在粵西找到南宋小朝廷之后,帝昺派出欽差大臣隨文天祥麾下使者到達鹿境麗江浦,代表帝昺在御宴譚犒賞文天祥部下諸將領。故此,所謂“御宴潭位于麗江浦下游北岸,即梅隴的黃山洞河流出海之處” 和“端宗賜宴之處” 、“為文天祥打勝仗慶賀”是以訛傳訛的說法。另:江西只有“雩都”的地名,文中顯然將“雩都”錯寫成“粵都”。上述參見拙作《御宴潭》及《事實勝于強辯》兩篇史志論文。

卷三十一  文物勝跡   967頁

43、原文:1946年當?shù)厥考澤菩哦Y請惠東縣西來禪院方丈仁開法師。

指謬: 1965年7月,惠東縣才從惠陽縣析置。因原屬惠陽縣東部地區(qū),所以取名惠東。1946年,現(xiàn)惠東縣境尚屬惠陽縣所轄,并沒有單獨設縣。方丈釋仁開亦疑為方丈釋仕開之誤寫。因此, 此文應改正為:“1946年當?shù)厥考澤菩哦Y請惠陽縣西來禪院方丈釋仕開法師?!?/p>

文物勝跡   971頁

44、原文:黎明洞以明萬歷元年(1573)四月,懷遠將軍平倭名將劉壽山游此……

指謬:明懷遠將軍劉壽山,名松。確有其人,死葬黃羌雙圳。在捷勝黎明洞留有其詩詞摩崖石刻,內容并沒有涉及抗倭事跡,新編海豐縣志也沒有一字記述其抗倭事跡,將他稱為“平倭名將”,沒有史據。

文物勝跡    972頁

45、原文:“恩進士”木刻匾額,清光緒元年(1875)翰林院侍講學士吳寶恕為進士鄭惠民立。

指謬:《明清進士題名碑錄》沒有鄭惠民的科舉記錄。就是說,鄭惠民考中“恩進士”沒有原始歷史依據。

卷三十一  文化    1006頁

46、原文:尋常出去憑云鎖;幾度歸來帶月敲。蓮花山金竹寺聯(lián)(明崇禎)黃德燝撰。

指謬:此聯(lián)是黃德燝于清初為蓮花古庵(飛瓦庵)所撰的大門聯(lián)。不是金竹寺聯(lián)。海城鐘貴博、姚繼銓兩位老先生有關飛瓦庵的資料記道:“飛瓦庵……門口兩旁掛有一副對聯(lián)曰:‘尋常出去憑云鎖;幾度歸來帶月敲。’”此事亦可證之金竹寺重建理事會總理楊家茂(其叔父是民國時期金竹庵主持),他生前曾邀請筆者撰寫《金竹寺志》,在確定此聯(lián)權屬時,斷然否定是本寺的對聯(lián)。同樣認為是飛瓦庵的大門聯(lián)。

卷三十一   文化  1004頁

47、原文:就義詩(彭湃):“急雨下江東,狂風逾大海。生死總為君,可憐君不解?!?/p>

指謬:沒有確鑿史據證實此詩是彭湃的就義詩,其題旨、詞義也與就義無關。 “生死總為君,可憐君不解”,按其字面詞義,跟黨史記錄彭湃就義時的背景情況不符,恐對彭湃烈士的光輝形象有損。作為縣志將此詩定為就義詩應予審慎。此詩疑是彭湃早年的作品。

卷三十二   武術   1024頁順數(shù)8行

48、原文:呂木水,鹿境人。早年跟郭家學拳,又拜師馬宮鎮(zhèn)長沙人乃順……

指謬:乃順,姓呂,鹿境人。不是馬宮鎮(zhèn)長沙人。應更正為:呂木水,鹿境人。早年跟郭家學拳,又拜師鹿境本鄉(xiāng)人呂乃順……

卷三十七  人物傳略

1121頁順數(shù)11行

49、原文:(文天祥)……景炎三年三月收兵海豐,屯麗江浦,與范良臣、鄭復翁等攻下甲子、碣石、捷勝、船澳等沿海港嶼。

指謬:南宋景炎三年三月時,鄭復翁早已率領三百子弟兵護送宋端宗小朝廷離開海豐到達粵西海面,與文天祥從來沒有會面,當時海豐地方政府也屬南宋殘余政權。所謂文天祥與范良臣、鄭復翁等攻下甲子、碣石、捷勝等沿海港嶼,這是近來捕風捉影、以訛傳訛的說法,均不見史載。

人物傳略   1122頁順數(shù)11—12行

50、原文1:黃守謙(?—1646)……清順治二年(1645),清廷派官員多次對黃守謙勸降,他寧死不屈,堅決不服從滿清統(tǒng)治,盛怒之下的滿清政府,將黃家100多口人全部殺害。

指謬:清順治二年(1645),海豐地方尚屬明朝廷所轄,明海豐知縣楊嗣震尚在任,何來清廷派官員多次對黃守謙勸降?據史實,清首任知縣王侯寵于清順治三年農歷十二月才開始對海豐實行滿清統(tǒng)治。乾隆版《海豐縣志》〈邑事〉、〈秩官〉均載:順治三年(1645)十二月,清部院佟養(yǎng)甲、李成棟由閩入潮至豐,時署縣事馮異出迎繳印。并可證于《鹿境蔡皇襄手記》:“丙戌年(即順治三年)春,大清聲教未至,四方搖動……至十二月大清遣牌至…第二日終,李兩軍門至,帶兵數(shù)萬扎五坡,新縣王侯寵亦至,隨上任……”清廷對黃守謙勸降或殺黃守謙及其全家100余口,史志均沒有記錄。

51、原文2:黃家被清朝屠殺事件,激發(fā)了海豐人民的抗清熱潮,起義活動此起彼伏。如可塘鄭亞長、梅隴徐楷、黃殿元等都打起反清旗號,配合鄭成功在沿海的抗清活動……

指謬:黃守謙全家被清朝屠殺事件,本是不見史載的子虛烏有之事。編撰者竟充分發(fā)揮其想象力,將鄭亞長、徐楷、黃殿元等不同時期的起義造反活動與之牽連在一起。查乾隆版《海豐縣志·邑事》:“順治二年(1645),夏六月,可塘墟村民鄭亞長謀反,鄉(xiāng)眾自擒解縣?!庇郑骸扒锲咴拢畚残炜瑸鹾瞎_久等謀亂,知縣楊嗣震檄鄉(xiāng)眾討平之?!边@兩次事件,是被明朝末任海豐知縣楊嗣震鎮(zhèn)壓的,都是發(fā)生在清勢力尚未到達海豐之前的事件。與清政府毫無關系。“黃殿元等都打起反清旗號”,這是發(fā)生在清咸豐四年(1854)的事件,相距清順治二年(1645)已過去200余年了,怎么能夠“配合鄭成功在沿海的抗清活動”呢?( 提示:新編《海豐縣志》卷二十六  軍事  原文:是年[即順治7年(1650)]……東城黃守謙盡節(jié),一家百余口被殺絕。與新編《海豐縣志》人物傳略  原文1:黃守謙(?—1646)……清順治二年(1645),清廷派官員多次對黃守謙勸降,他寧死不屈,堅決不服從滿清統(tǒng)治,盛怒之下的滿清政府,將黃家100多口人全部殺害。軍事卷記黃守謙于順治7年盡節(jié)(即被殺),人物傳略 則記黃守謙于順治2年被殺。黃守謙被殺的時間自相矛盾不一致,孰是孰非?一部嚴肅的海豐縣志,就是這樣記載的。)

人物傳略   1122頁順數(shù)19行

52、原文:(姚恭)…其父姚應明樂善好施,曾經借款救濟惠州下屬三縣,因此被封為文林郎,任浙江湖州府歸安知縣,后來姚恭繼任父職……

指謬:作為新編縣志,記述歷史人物錯得太離譜荒唐,竟將封建時代的父憑子榮,說成是子繼父職。乾隆版《海豐縣志·皇言》:“制曰:明君體臣,必及其父,經義為昭,朕豈有愛。爾姚應明乃浙江湖州府歸安縣知縣恭之父……封爾為文林郎、浙江湖州府歸安知縣?!闭f得很清楚,姚應明是因其子姚恭科舉成名、出任歸安知縣,被明熹宗封贈為文林郎、浙江湖州府歸安知縣。而不是因樂善好施,曾經借款救濟惠州下屬三縣而被被封贈的。更不是姚恭繼承其父的官職。

人物傳略   1123~1124頁

53、原文1:葉高標……當時安微社會治安混亂,官民對抗嚴重。葉高標在首次入歙縣途中擒獲亂黨首領,隨后實行堅壁清野的政策,鎮(zhèn)壓了徽、歙兩縣的農民起義。

指謬:編撰者僅憑《陸豐縣志·人物志》“葉高標,崇禎戊辰進士授歙縣知縣,入界途擒大盜,凡據巢老賊,畫計芟除,非獨徽免寇患,江以南悉蒙休安”之記述,就用逆反思維,將大盜、老賊、寇患統(tǒng)統(tǒng)變換成農民起義,這是不準確和不嚴肅的說法。在古代,確實有提出明確政治主張推翻統(tǒng)治階級的農民起義,也有打家劫舍、燒殺搶掠危害地方的土匪、海盜;要將舊縣志所講的大盜、老賊、寇患說成是農民起義,就得有具體的史料,才可以將先賢葉高標剿除土匪、維持治安的行為說成是鎮(zhèn)壓農民起義。還要指出的是:史志從來沒有說及葉高標:“隨后實行堅壁清野的政策,鎮(zhèn)壓了徽、歙兩縣的農民起義”之句。這是編撰者的臆說。再者,徽縣在甘肅省東南部,歙縣在安微省南部;兩縣相距幾千公里。一個安微歙縣的知縣,怎能有權力跨界鎮(zhèn)壓到甘肅省去呢?而且能夠同時鎮(zhèn)壓到相距幾千公里的農民運動呢?這里,筆者須替編撰者辯白一句:編撰者因史學基礎差,讀文言文時竟將歙縣的府治徽州理解為徽縣,遭致差之毫厘失之千里。

54、原文2:葉高標……因而政績顯赫,晉升為禮部都監(jiān)。

指謬:禮部沒有都監(jiān)之職,疑為都諫之誤;都諫,即都給事中之尊稱。禮部與禮科也不屬于同一職能,吏戶禮兵刑工六部是中央行政機構,而吏戶禮兵刑工六科是中央監(jiān)察機構。編撰者因史識淺薄將禮科誤認是禮部。因此,禮部都監(jiān)應改更正為禮科都諫或禮科都給事中。都監(jiān),官名,即“監(jiān)軍”。古代出兵作戰(zhàn),常以宦官為監(jiān)軍,因督察多路兵馬,故稱“都監(jiān)”。禮科都給事中,正七品。主掌禮科的長官,掌管侍從、規(guī)諫稽察、補闕拾遺、稽查六部百官之事。兩者職能完全不同。

55、原文3:明天啟七年(1627)二月,農民起義爆發(fā)。不久,李自成攻陷陜西雒陽。崇禎皇帝召見葉高標,并派他攜帶銀兩代表自己往陜西慰問、視查藩王,并勘定疆界。

指謬:明天啟七年是明熹宗朱由校的年號;不是崇禎的年號,即使是交叉時期,編撰志書不能用“不久”這個含糊不清的時間概念來交代。雒陽,即洛陽的異寫,在河南??;不屬陜西所轄。崇禎下旨委派葉高標慰問福王世子的事件發(fā)生在明崇禎十四年(1641),不是發(fā)生在明天啟七年。時在動亂之際,葉高標并沒有“勘定疆界”,到達河南懷慶府僅5天就溘然病逝了。所謂“勘定疆界”,令人不知所云。

56、原文4:葉高標冒暑兼程……慰問福王朱常洵,并與他商量鎮(zhèn)壓農民起義的辦法……河南河內縣令多次請他立下遺言。葉高標說他自己死不足惜,就是擔心不能夠平定農民起義。

指謬:《明史》載,明崇禎十四年(1641) 二月,李自成攻陷雒陽(即今河南洛陽市),執(zhí)殺明神宗第三子福王朱常洵。因此,葉高標慰問的是福王世子朱由崧,而不是已被李自成殺死的福王朱常洵。所謂葉高標“慰問福王朱常洵,并與他商量鎮(zhèn)壓農民起義的辦法……”,是不符合史實的說法,清代志書雖有記述葉高標臨終說及流寇土賊字眼,但并沒有具體記述葉高標如何與福王世子“商量鎮(zhèn)壓農民起義的辦法”和臨終時“擔心不能夠平定農民起義”之語。這是編撰者妄加增添的無稽之說,不足為據。

人物   1164頁

57、原文:黃德燝,明崇禎十二年(1639)得秋闈亞元(舉人第一)。

指謬:舉人第一名為解元,第二名才為亞元。

58、原文:康熙三年(1664),清政府派欽差到海豐縣強制推行遷界令……八月,黃德燝懇請縣令代表老百姓向上級講明情況,疏通關節(jié),終于平息此事。

指謬:清初遷界是康熙皇帝決定封鎖臺灣的政策,連廣東總督周有德、巡撫王來任尚不能以死上奏阻止,碣石總兵蘇利因反抗遷界尚被清軍砍了頭,一個小小的海豐知縣和舉人就能代表老百姓疏通關節(jié)、平息此事?海豐史志和古籍從來沒有記述此事,遷界令實際就是在康熙三年(1664)在海豐縣實施,直至康熙八年(1669)四月五日才展界,允許農民過界生產,但仍禁止?jié)O民出海。又至康熙二十二年(1683)平定臺灣鄭氏集團之后,始開海禁,允許漁民出海捕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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