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鑒域外經驗推動量刑建議精準化 作者: □中國政法大學證據科學研究院教授 施鵬鵬 來源:檢察日報 2019.6.10 認罪認罰從寬是一種典型的協(xié)商型刑事司法制度,允許被告人“以認罪交換減刑”。量刑作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最主要的協(xié)商對象,承擔著促成合意與彰顯公正的雙重重任。精準的量刑建議不僅能夠為法院審判提供參考,提高審判效率,也能夠令被告人真正認同刑罰結果,在實現(xiàn)刑罰價值的同時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減少訟累。因此,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的精準化,是提高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運行質效的關鍵。域外的一些代表性國家,尤其是具有職權主義傳統(tǒng)的國家,對于類似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量刑建議的范圍、考慮因素與折扣幅度等均有所規(guī)定,以便指引量刑建議的提出,也為量刑建議的精準度和公正性提供保障。 在法國,典型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稱為“庭前認罪答辯程序”。該程序僅適用于主刑為罰金刑或者五年及以下監(jiān)禁刑的犯罪。在該程序中,量刑建議由檢察官提出,被告人需在十日內決定是否接受該建議,待雙方達成量刑合意后再交由法官審核。檢察官在量刑建議方面享有較大的裁量權,“可建議執(zhí)行一個或數個主刑或附加刑”。但法律也設置了若干限制:(一)檢察官所建議之量刑的性質及幅度應合乎刑罰個人化的原則,充分考慮犯罪情節(jié)、被告人格、收入及負擔等;(二)如果檢察官建議執(zhí)行監(jiān)禁刑,則刑期不得超過一年,也不得超過當處監(jiān)禁刑刑期的一半;(三)如果檢察官建議執(zhí)行罰金刑,則罰金的數額不得超過法定的最高罰金數額;(四)如果檢察官建議適用無緩刑之監(jiān)禁刑,則應向被告詳細說明量刑是否立即執(zhí)行或傳喚至執(zhí)行法官前以確定刑罰的執(zhí)行方式。對于控辯雙方達成的量刑合意,法官需著重審核如下三個基本要點:其一,犯罪事實的真實性;其二,檢察官所建議之量刑的適當性,即所建議之量刑是否與犯罪情節(jié)及被告人的人格相匹配;其三,庭前認罪答辯程序的運作是否合乎公正程序的要求。 在意大利,辯訴交易程序可適用的案件有兩類:一類是“考慮各種具體情況并在減少1/3量刑后監(jiān)禁刑不超過單處或與財產刑并處的五年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案件;另一類是犯罪性質較為嚴重或者犯罪嫌疑人較為危險的案件,如黑手黨組織的犯罪、以勒索或者恐怖活動為目的的綁架、慣犯、職業(yè)犯以及累犯等,但這些案件只有在“考慮各種具體情況并在減少1/3量刑后監(jiān)禁刑不超過單處或與財產刑并處的二年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前提下方可適用。在這些案件中適用辯訴交易時,控辯雙方可協(xié)商的量刑范圍是“替代性刑罰或減輕1/3的財產刑,或者適用監(jiān)禁刑”,這也為檢察官的量刑建議范圍和幅度劃定了界限。已達成的辯訴交易需交由法官審查,審查重點包括:能否排除存在無罪的條件;進行辯訴交易的合理理由;結合刑法規(guī)定(即《意大利刑法典》第133條)審查辯訴交易刑期是否實現(xiàn)了量刑適當。 德國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主要是指刑事協(xié)商程序。該程序由法官在其認為“合適的情況下”依照法定規(guī)則適用。刑事協(xié)商程序啟動后,控辯審三方以商討會議的形式進行量刑的磋商,原則上應當由法官根據案件具體情形的評價以及一般性的量刑評價規(guī)則給出刑罰的上限和下限。但檢察官、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等訴訟參與人也有發(fā)表意見的機會,法院可以考慮雙方意見重新提出量刑建議。雖然檢察官的量刑建議對法官并無強制的約束力,但如果檢察官能夠提出有關量刑的事實和證據輔助證明己方量刑建議的合理性,那么法官采納原有量刑建議的可能性較大。無論是檢察官還是法官,在提出量刑建議時均應當遵守《德國刑法典》第46條所規(guī)定的量刑原則,以犯罪分子的罪責為基礎,考慮犯罪動機、行為方式、行為后果以及事后彌補損害的措施等因素,衡量應當判處的刑罰。在協(xié)商程序中不允許在沒有減刑理由的情況下違法減輕量刑,否則將構成上訴審中撤銷根據協(xié)商作出的判決的理由。此外,根據德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的判例,達成協(xié)商時,可以給予被告人20%至30%的減刑折扣,超過此限度時通常被視為非法。 在英美法系,美國作為辯訴交易的起源國,帶有最原汁原味的“交易”色彩,控辯雙方經由“討價還價”達成一致的交易方案,不僅內容種類繁多復雜,范圍、幅度也未有明確的法律限制。雖然也有法官進行事后審查的機制,但在司法實務中法官往往保持消極的姿態(tài),僅進行表面的監(jiān)督。因為通說認為,法官不宜介入辯訴交易的協(xié)商過程,以免破壞辯訴交易的自愿性。因此,美國檢察官在量刑建議方面的裁量權極大,且大多不為法官所干涉。英國接受辯訴交易的實踐后,構建了認罪答辯程序,并對檢察官的權限進行了諸多限制。尤其在量刑建議方面,英國立法針對認罪答辯中的寬大量刑幅度作出了規(guī)定,如果是在治安法院量刑,根據《治安法院量刑指南》第3條的規(guī)定,治安法院最高可以因為被告人作出認罪答辯而給出高達1/3的量刑折扣;如果是在王室法院量刑,根據《2003年刑事審判法》第144條的規(guī)定,允許法院在考慮被告人作出認罪答辯意思表示的階段和環(huán)境兩方面因素的情況下判處不低于刑期4/5的刑罰。 在被告人認罪的情況下,量刑仍然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精準化的量刑建議離不開量刑事實的證明和法定量刑規(guī)則的指引。從法、意、德三國類似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對量刑建議的提出要求和事后審查要求可知,量刑建議得到采納的前提是合法性和適當性:前者要求遵循刑事實體法規(guī)定的量刑原則和寬大量刑的規(guī)則,不能以法律沒有規(guī)定的從寬理由作出從寬處理;后者則要求罰當其罪,應當考慮具體案件情況,尤其是犯罪動機、犯罪后果、被告人品質、補救行為等因素,作出與被告人罪責相適應的量刑建議。而為了證明量刑建議的合法性和適當性,檢察機關應當說明前述寬大量刑的理由,并提供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這就要求檢察機關即使與被告人達成量刑合意,也不能放棄調查證據的權力,只是證明對象的重點轉移到了量刑事實上。此外,也可以借鑒大多數代表性國家對于量刑折扣幅度的規(guī)定,將我國寬大量刑的幅度限定在1/5~1/3左右,以避免恣意從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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