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友律師事務所(提問者) 刑事訴訟中的證據證明標準和民事訴訟中的證明標準存在明顯區(qū)別,民事證明講究的是證明事實與待證事實之間的蓋然性,而刑事證明則要求達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程度。其中,案件事實清楚,是從主觀狀態(tài)上說的,即認定事實的司法人員對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和情節(jié)已經查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則是實現(xiàn)司法人員對案件事實認識清楚的客觀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2)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3)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在證據審查、認定過程中,分為對單個證據的審查以及對全案證據的審查。對單個證據的審查應當從案件的真實性、關聯(lián)性和合法性等方面進行。真實性是指證據必須客觀真實,任何虛假的證據都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關聯(lián)性是指證據事實與案件事實存在客觀上的內在聯(lián)系性,從而能起到證明作用;合法性則是從證據的來源、表現(xiàn)形式、收集程序等對證據予以審查,尤其是涉及到非法證據的排除問題,往往就是對證據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綜合運用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則需要注意四個方面的問題: (1)只有單個證據不能認定有罪,即“孤證不能定罪”; (2)在運用間接證據定案時要更加謹慎; (3)把案件所有證據與案件事實聯(lián)系起來,予以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應當在整體上形成一個嚴密的證明體(4)在主要犯罪事實上形成包括“唯一性”結論在內的排除合理懷疑;(5)貫徹疑罪從無的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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