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安徽省合肥百貨大樓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肥百大集團”)一紙公告,爆出一起企業(yè)員工受賄挪用巨額資金案——該集團旗下公司淮南百大商廈價值人民幣2億余元的儲值卡被兩名涉案人員內外勾結盜出,至案發(fā)時仍有8522萬余元未追回。 據悉,7月26日,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區(qū)法院對合肥百大集團旗下公司淮南百大商廈原財務總監(jiān)彭浩、合肥報業(yè)傳媒有限公司原職員萬宇駿挪用資金、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案作出一審判決。該案兩名被告人彭浩、萬宇駿被一審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九年零六個月。 “合伙”盜取2億元儲值卡 2013年4月16日,彭浩被任命為合肥百大集團財務總監(jiān)助理,后被派遣至淮南百大商廈擔任財務總監(jiān)一職。2013年6月,彭浩在儲值卡銷售過程中,結識了合肥報業(yè)集團承辦廣告業(yè)務的萬宇駿和沈某。熟絡之后,萬宇駿與彭浩成為了“好哥們”,他們商定,由彭浩將淮南百大商廈儲值卡空卡激活后給萬宇駿,再由萬宇駿交給沈某變現(xiàn)使用,彭浩則從萬宇駿購卡返點中取得業(yè)績。這樣一來,萬宇駿無須支付高額貸款利息和抵押,即獲取大量的現(xiàn)金、持卡變現(xiàn)費用及扣點。在合作期間,為了獲取彭浩的信任以及進一步獲取資金使用,萬宇駿于2014年1月2日支付給彭浩人民幣28.38萬元,為其購買一輛大眾途觀越野車。同年5月13日,萬宇駿支付人民幣59.33萬元,在合肥市萬達文旅新城為彭浩購買房屋一套。 從2013年至2017年期間,彭浩將公司價值人民幣2億余元的儲值卡盜用給萬宇駿,其間萬宇駿償還了1億余元。2017年10月,合肥百大集團在財務檢查中發(fā)現(xiàn)全資子公司淮南百大商廈財務總監(jiān)彭浩涉嫌將面值總額約8600萬元的儲值卡盜出非法發(fā)行生效,且資金去向不明。合肥百大集團立即向淮南市公安機關報案,彭浩被抓捕歸案。截至案發(fā),彭浩在任期間公司儲值卡資金有8522萬余元未收回。 公訴人依法建議數(shù)罪并罰 該案由淮南市大通區(qū)檢察院提起公訴,大通區(qū)法院根據指定管轄決定審查受理,于3月6日公開開庭審理。大通區(qū)檢察院刑事檢察部員額檢察官張麗娜、吳照華出庭支持公訴。 檢察機關在起訴書中指控:被告人彭浩犯挪用資金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萬宇駿犯挪用資金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其中,被告人萬宇駿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非國家工作人員彭浩行賄財物價值人民幣87萬余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被告人彭浩身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人民幣8522萬余元,且尚未歸還,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萬宇駿與彭浩事先預謀共同挪用資金,應以挪用資金罪的共犯定罪處罰,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萬宇駿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合肥報業(yè)傳媒有限公司合肥晚報資金人民幣64.92萬元,數(shù)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其行為還單獨構成挪用資金罪。彭浩、萬宇駿均一人犯數(shù)罪,依法應予數(shù)罪并罰。 法庭全部認可檢察機關指控 庭審期間,被告人彭浩對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罪名和部分犯罪事實表示異議,稱未拿取萬宇駿的返點。彭浩還供述稱,自2016年4月其發(fā)現(xiàn)萬宇駿回款不正常,與發(fā)出的儲值卡價值錢數(shù)的差額較大,自己也感到非常吃驚,要求萬宇駿盡快把欠的錢款還給淮南百大商廈,但效果并不理想。 被告人萬宇駿不承認其與彭浩挪用8522萬余元的指控是共謀行為,明確表示異議。萬宇駿認為自己是采取商廈常規(guī)的儲值卡賒銷方式購卡,是單位與單位的公務行為,并不是自己與彭浩共謀。對為彭浩購車、購房事宜,萬宇駿辯稱幫助彭浩進行正常購買,稱“我是百大購買儲值卡的大客戶,彭浩應當有求于我才對,不是我向其行賄”。彭浩本人對購車購房被定性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罪名也持有異議,表示均是自己正常購買行為。公訴人則出示書證訊問:“房子是2014年5月13日買下來的,為什么2016年4月以后才付款?” 被告人萬宇駿在本案中還涉嫌挪用合肥報業(yè)傳媒有限公司的100萬元。今年37歲的萬宇駿曾是一名文學青年,是家鄉(xiāng)南陵縣某中學文學社的第一任社長。熱愛文學的他擅長經營與投資。不僅擔任家鄉(xiāng)一家工程建設公司的股東,還在廣州辦有一家文化創(chuàng)意公司。其2010年被聘為合肥報業(yè)傳媒有限公司員工,從事合肥晚報廣告業(yè)務工作。2015年12月18日,萬宇駿代表合肥報業(yè)傳媒從合肥百大集團拿100萬元購物卡,用于抵扣合肥百大集團在《合肥晚報》的廣告費用。而萬宇駿卻將該100萬元購物卡據為己有。為了防止被發(fā)現(xiàn),萬宇駿隨后向合肥百大集團支付了部分購卡款,將此前上交公司已入庫的空卡開通。截至案發(fā)時實際還有64.92萬元未歸還。庭審期間,萬宇駿對檢察機關指控的這一犯罪事實沒有提出異議,但是認為那100萬元是物品而不是現(xiàn)金。 7月26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全部認可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依法判決被告人彭浩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挪用資金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萬宇駿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挪用資金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九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彭浩車輛一輛、房屋一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彭、萬二人挪用的資金人民幣8522萬余元予以追繳,返還被害單位淮南百大商廈;對被告人萬宇駿挪用的資金人民幣64.92萬元予以追繳,返還被害單位合肥報業(yè)傳媒有限公司合肥晚報。 對企業(yè)內部腐敗要“零容忍” 據辦案檢察官介紹,該案案發(fā)后,合肥百大集團第一時間成立專項檢查組,向社會公告了該案件進展具體情況,同時檢查組對全公司進行了全面核對卡券賬面數(shù)字和系統(tǒng)數(shù)字,對各年的發(fā)售和消費情況進行了徹查。另外,加強銀行存款、應收賬款以及印鑒章管理;對卡券進行專項管理,并對異常使用卡券的情況進行監(jiān)控。同時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總體內部控制進行完善和優(yōu)化。在財務管理方面,針對資金管理制度、銀行票據管理制度、籌資管理制度、網上銀行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文件進行修訂完善,以提升公司財務內控管理運行的有效性。 辦案檢察官表示,近年來,部分企業(yè)多次公開曝光內部腐敗事件的當事人或外部腐敗事件涉及的內部人員。從“家丑不可外揚”到“查處一起公告一起”,從“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到“零容忍”,越來越多的企業(yè)積極順應黨和國家正風反腐的大勢,與堅決反對腐敗、建設廉潔政治的“大目標”同向而行,用打造誠信、干凈、擔當企業(yè)的實際行動詮釋“能力越大,責任越大”。這些積極的變化,無疑值得贊賞和大力推廣。 來源:檢察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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