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河北法制網
□ 古孟冬 現實生活中,大部分夫妻會對另一方出軌“零容忍”,一旦發(fā)現立即提出離婚??蓡栴}是,有的夫妻在離婚后才發(fā)現另一方婚內出軌,自己本可以獲得賠償但在離婚時因不知情而未提出,那么離婚后還能要求對方賠償嗎?近期,李女士就因前夫婚內出軌打了一場離婚后要求損害賠償官司,最終法院判決其前夫張先生給付李女士精神損害賠償金3萬元。 李女士與張先生經自由戀愛后于2008年登記結婚,2010年生育一子。2015年7月,因感情不和雙方協議離婚,后又于同年12月復婚。2017年10月,張先生與李女士再次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并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xù)。一個月后,李女士發(fā)現張先生再婚并與他人剛剛生育一子。對此,李女士起訴至法院,稱離婚后才發(fā)現張先生對婚姻不忠實,起訴要求前夫賠償其精神損害金3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忠實。對婚姻不忠實,是難以容忍的不誠信,它不僅破壞了夫妻關系,拆散了家庭,也傷及無辜的子女,而且敗壞了社會風氣,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被告張先生在與原告李女士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他人有不正當男女關系的行為,并生育一子,違反了夫妻間的忠實義務,張先生侵犯了李女士的配偶權,給李女士造成了精神壓力和痛苦,對雙方婚姻關系的解除具有過錯。因此,李女士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訴求于法有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故酌情認定由被告張先生給付原告李女士精神損害賠償金3萬元。 說法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本案中,張先生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他人同居致女方懷孕,且在離婚后一個月內就生子,張先生的行為違背夫妻忠實義務,是二人婚姻關系破裂的主要原因,是過錯方。對此,李女士作為無過錯方,有權要求張先生承擔精神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條第三款規(guī)定,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本案中,李女士與張先生第二次協議離婚時,其并不知道前夫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他人保持同居關系。在離婚一個月后,李女士發(fā)現張先生同居關系并生育一子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未超過上述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離婚后一年內的訴訟時效問題,因此李女士的要求應當得到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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